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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二年律令》中出现的“卿”或“卿侯”理解为秦赐爵制中遗留的爵名,似嫌含糊;而将其定格为二十等爵制中的爵档,既缺乏必要的史实根据,又与原始简文存在矛盾。通过史料分析,“卿”或“卿侯”应该属于楚国旧爵制系统,高祖五年推行爵制改革,将楚爵改为以秦二十等爵为蓝本的汉爵,完成“汉承秦制”的历史性转化,“卿”爵的经济权益被保留下来,但因其不在二十等爵系统之内而政治功能趋于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