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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下旬,在众多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救助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申请确定儿童监护权纠纷案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终于在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隶属柳北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
一通令人揪心的市民来电
2018年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的社工接到一位热心市民陈先生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姓陈,说他所在的小区有个看上去只有7岁左右的女童经常睡在楼梯口的过道旁,有时凌晨两三点钟还在路边游荡,甚是可怜!周围邻居都为这个女童的安全感到十分担忧。陈先生问该中心有无办法帮助这个无家可归的流浪女童?社工回答当然是责无旁贷。
于是, 社工通过社区走访及沟通,了解到该女童名叫晓芸,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刚满月不久,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由于大姑家经济拮据,便经常领着晓芸外出捡破烂贴补家用。2015年底,大姑爹不幸故去!中年丧夫,令大姑悲痛欲绝,哭得眼睛几近失明。家中的顶梁柱倒了,大姑又有疾病缠身,再无能力照看晓芸了。于是,大姑便将晓芸送往小姑家居住。
小姑家的经济条件也是差强人意,老老小小都挤在一套狭窄的房子里。晓芸年少不懂事,生性好动,惹得小姑恼怒不已,每当此时,就会训斥晓芸一顿!导致不甘束缚的晓芸常常负气出走,浪迹在外。久而久之,晓芸也习惯了这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生活。小姑因忙于生计,故对晓芸的关注不多。
社工第一次见到晓芸时,印象最深的是,这个8岁女童明显比同龄人矮小!虽然她长期在街上流浪,但性格却比较开朗,且嘴巴又甜,讨人喜欢。旁边超市的阿姨见晓芸可怜,便安排她帮忙摆货,给她一點零花钱。晓芸也乐此不疲。
白天还好应付,可到了晚上,晓芸就无处安身了!因而,楼道口、娱乐场门边便成了她的栖身之处!有一次,晓芸睡在网吧的躺椅上,半夜里一个翻身,不慎摔到地上,跌得头破血流!
年纪轻轻,命运多舛,食不果腹,平时穿的衣物,都是邻居给的或者是在社区“暖心墙”(即热心市民捐赠衣物等给需要之人而设立的箱子)里拿的……林林总总,让社工感觉到晓芸的遭遇与这个社会倡导的关心下一代格格不入!
经与相关部门商量,翌日,该社工与辖区民警一道将晓芸送往柳州市救助站紧急庇护,先解决她的吃饭和居住问题。
落户难题经协商达成一致
至此, 晓芸虽然吃住不用再愁了,但考虑到救助站安排的大都是流浪者,不宜让晓芸这花季般年纪的儿童在此久留。于是,第二个月,柳州市救助站以晓芸属于困境儿童,将其转移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
到了福利院,晓芸有了新的住所,也结交到了新的小朋友,这让她感到非常开心。
晓芸不幸的身世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多方人士关注。社工与救助站、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相继去看望了她。晓芸也很热心地带着这些叔叔阿姨们去参观她的宿舍,并说自己在福利院生活期间表现良好,已经获得外出观看电影两次,还集到了5朵小红花……
晓芸生活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让关心她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群众心里的那块大石头落地了。
可是,还有件关乎她前程的大事尚未解决,那就是户口问题!由于晓芸的父亲当年怕超生被取消低保待遇,所以对外一直宣称晓芸是其抱养的,并非亲生。因此,他一直没有给晓芸上户口,导致晓芸到了法定入学年龄,却念不了书。
怎么办?因为这涉及监护转移的司法问题,于是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请该院出面协助。可承办检察官在介入后,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这个案子我们原来想得比较简单,一开始只是想协调公安部门尽快帮晓芸把户口落下来,之后就送她去读书。遗憾的是,晓芸的父亲已经病逝,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出生证,在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帮她办理落户手续很难。”
检察官碰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要帮晓芸解决监护人问题。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晓芸所在的社区或是社会福利院来担任她的监护人。但要获得晓芸的监护权,就需要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个申请主体到底由谁来担任呢?
经过深思熟虑,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北区人民政府汇报后,引起柳北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门牵头召开了6次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讨论研究晓芸今后的监护权问题。其中,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多次碰头探讨,交换意见。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对相关部门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程释法、指引。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2018年8月1日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多次到胜利西社区、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柳州市卫生计委等进行走访、调查,均无法调取、核实晓芸的出生证明以及具体出生时间和地点,也无法查实到晓芸母亲的身份情况,更不知其下落。截至2018年8月1日,晓芸一直未能在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管辖的辖区内落户 。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7月19日,所里的民警陆某将晓芸带至柳北区公安分局法医室提取其血液进行DNA比对,经在打拐网进行查询,目前暂未发现相匹配的DNA,即无法证实晓芸系被拐儿童。晓芸的大姑在2018年6月14日曾向胜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其没有能力抚养晓芸。柳北区钢城街道福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证实晓芸的大姑现在患有重病住院,双目基本失明!其医疗费用及家庭生活支出均靠每月2156元退休金维持。
据此,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决定支持柳州市儿童福利院起诉。 柳州市民政局、柳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和晓芸所在街道社区,经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申请人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被申请人晓芸合法监护人,并向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该案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督办,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支持起诉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可申请人诉称的事实。本案中,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被监护人晓芸的監护人、近亲属无能力、无意愿继续抚养晓芸,因而,他们不再适合作为晓芸的监护人。为了保障晓芸的合法权利,在遵循晓芸的意愿下,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请依法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晓芸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法官经审理后当庭做出判决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事实上,晓芸曾长期在外流浪没有人照顾监护,无法落户,更不能正常上学,其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障。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的结合,使其全面发展,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
综上,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下旬做出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晓芸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晓芸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点 评
终审判决后,笔者采访了主审法官黄焕玲。
黄法官谈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在这起案件中,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根据现有证据查找不到晓芸法定顺位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就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黄法官还说,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晓芸的监护人,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解决。接下来,儿童福利院就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带着晓芸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了。
一通令人揪心的市民来电
2018年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的社工接到一位热心市民陈先生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姓陈,说他所在的小区有个看上去只有7岁左右的女童经常睡在楼梯口的过道旁,有时凌晨两三点钟还在路边游荡,甚是可怜!周围邻居都为这个女童的安全感到十分担忧。陈先生问该中心有无办法帮助这个无家可归的流浪女童?社工回答当然是责无旁贷。
于是, 社工通过社区走访及沟通,了解到该女童名叫晓芸,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刚满月不久,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由于大姑家经济拮据,便经常领着晓芸外出捡破烂贴补家用。2015年底,大姑爹不幸故去!中年丧夫,令大姑悲痛欲绝,哭得眼睛几近失明。家中的顶梁柱倒了,大姑又有疾病缠身,再无能力照看晓芸了。于是,大姑便将晓芸送往小姑家居住。
小姑家的经济条件也是差强人意,老老小小都挤在一套狭窄的房子里。晓芸年少不懂事,生性好动,惹得小姑恼怒不已,每当此时,就会训斥晓芸一顿!导致不甘束缚的晓芸常常负气出走,浪迹在外。久而久之,晓芸也习惯了这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生活。小姑因忙于生计,故对晓芸的关注不多。
社工第一次见到晓芸时,印象最深的是,这个8岁女童明显比同龄人矮小!虽然她长期在街上流浪,但性格却比较开朗,且嘴巴又甜,讨人喜欢。旁边超市的阿姨见晓芸可怜,便安排她帮忙摆货,给她一點零花钱。晓芸也乐此不疲。
白天还好应付,可到了晚上,晓芸就无处安身了!因而,楼道口、娱乐场门边便成了她的栖身之处!有一次,晓芸睡在网吧的躺椅上,半夜里一个翻身,不慎摔到地上,跌得头破血流!
年纪轻轻,命运多舛,食不果腹,平时穿的衣物,都是邻居给的或者是在社区“暖心墙”(即热心市民捐赠衣物等给需要之人而设立的箱子)里拿的……林林总总,让社工感觉到晓芸的遭遇与这个社会倡导的关心下一代格格不入!
经与相关部门商量,翌日,该社工与辖区民警一道将晓芸送往柳州市救助站紧急庇护,先解决她的吃饭和居住问题。
落户难题经协商达成一致
至此, 晓芸虽然吃住不用再愁了,但考虑到救助站安排的大都是流浪者,不宜让晓芸这花季般年纪的儿童在此久留。于是,第二个月,柳州市救助站以晓芸属于困境儿童,将其转移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
到了福利院,晓芸有了新的住所,也结交到了新的小朋友,这让她感到非常开心。
晓芸不幸的身世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多方人士关注。社工与救助站、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相继去看望了她。晓芸也很热心地带着这些叔叔阿姨们去参观她的宿舍,并说自己在福利院生活期间表现良好,已经获得外出观看电影两次,还集到了5朵小红花……
晓芸生活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让关心她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群众心里的那块大石头落地了。
可是,还有件关乎她前程的大事尚未解决,那就是户口问题!由于晓芸的父亲当年怕超生被取消低保待遇,所以对外一直宣称晓芸是其抱养的,并非亲生。因此,他一直没有给晓芸上户口,导致晓芸到了法定入学年龄,却念不了书。
怎么办?因为这涉及监护转移的司法问题,于是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请该院出面协助。可承办检察官在介入后,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这个案子我们原来想得比较简单,一开始只是想协调公安部门尽快帮晓芸把户口落下来,之后就送她去读书。遗憾的是,晓芸的父亲已经病逝,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出生证,在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帮她办理落户手续很难。”
检察官碰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要帮晓芸解决监护人问题。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晓芸所在的社区或是社会福利院来担任她的监护人。但要获得晓芸的监护权,就需要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个申请主体到底由谁来担任呢?
经过深思熟虑,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北区人民政府汇报后,引起柳北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门牵头召开了6次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讨论研究晓芸今后的监护权问题。其中,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多次碰头探讨,交换意见。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对相关部门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程释法、指引。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2018年8月1日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多次到胜利西社区、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柳州市卫生计委等进行走访、调查,均无法调取、核实晓芸的出生证明以及具体出生时间和地点,也无法查实到晓芸母亲的身份情况,更不知其下落。截至2018年8月1日,晓芸一直未能在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管辖的辖区内落户 。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7月19日,所里的民警陆某将晓芸带至柳北区公安分局法医室提取其血液进行DNA比对,经在打拐网进行查询,目前暂未发现相匹配的DNA,即无法证实晓芸系被拐儿童。晓芸的大姑在2018年6月14日曾向胜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其没有能力抚养晓芸。柳北区钢城街道福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证实晓芸的大姑现在患有重病住院,双目基本失明!其医疗费用及家庭生活支出均靠每月2156元退休金维持。
据此,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决定支持柳州市儿童福利院起诉。 柳州市民政局、柳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和晓芸所在街道社区,经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申请人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被申请人晓芸合法监护人,并向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该案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督办,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支持起诉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可申请人诉称的事实。本案中,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被监护人晓芸的監护人、近亲属无能力、无意愿继续抚养晓芸,因而,他们不再适合作为晓芸的监护人。为了保障晓芸的合法权利,在遵循晓芸的意愿下,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请依法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晓芸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法官经审理后当庭做出判决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事实上,晓芸曾长期在外流浪没有人照顾监护,无法落户,更不能正常上学,其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障。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的结合,使其全面发展,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
综上,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下旬做出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晓芸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晓芸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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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后,笔者采访了主审法官黄焕玲。
黄法官谈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在这起案件中,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根据现有证据查找不到晓芸法定顺位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就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黄法官还说,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晓芸的监护人,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解决。接下来,儿童福利院就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带着晓芸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