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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审判权作为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的核心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整个诉讼构造的发展息息相关。诉权具有人权性、程序性和救济性三种属性,同时,诉权与审判权之间也存在着制约与反向制约的关系。要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同推进,一方面需要规制审判权对诉权的不当干预,树立正确的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理念、在制度上强化对诉权的保护以及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防止诉权被不当使用,可以运用正当程序对滥诉行为进行认定并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