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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逐步运行并步入正轨,案件管理信息化的需求更加迫切,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的意识愈加强烈,对于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本文认为通过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不断扩展完善系统填报内容,能够提升系统的实用性,为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帮助科学评估和理性决策。
关键词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信息采集 案卡填报 细化数据
作者简介:陆虹霞,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6-02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载体。建立严格、规范、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是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助推阳光检务、服务群众监督的重要平台,也为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带来了司法规范化水平的显著提升,革新了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但毕竟处于初始阶段,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信息采集功能方面,还需进一步拓展,尤其是现在直接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交换数据到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并生成相应报表,对于案卡的填报项目亟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能完善成操作方便、实用性强的应用系统。
一、系统信息采集方面存在的困境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机关为例,在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情境下,主要由各业务科室内勤每月统一填报报表,再由办公室统计员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统计员再次审核,也就是说,每个部门的报表,由科室内勤担当重任,两级统计员层层把关,在集中填报的同时也确保了报表填报的准确性。而在现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情境下,由案管部门填报案件受理情况,各案件承办人依据办案流程依次往下填报,在这样分散的模式下,填报时间跨度长,环节多,填报的每个案件流程不一,有时候相关部门的反馈滞后,承办人很容易遗漏。当然,这样的情况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初期比较常发生,通过将问题及时反馈承办人并不断修改之后,就能够熟悉掌握填报节奏慢慢避免。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套符合实际、操作简便、功能强大的案件填报系统,符合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涵盖了各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类型和节点,同时它完成了办案系统与统计系统的順利衔接,完善了从办案系统直接采集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数据的关键步骤,但是和传统报表一样,在填报内容的设置上,目前主要是对办案程序进行填报,涉及实体内容较少,缺乏对案件的一些细节描述,不足以通过系统反映相关信息把握案情,不利于今后对于一些类案、个案的分析研判,还不够彰显这么庞大的系统的所有价值和意义,需要进一步拓展完善其功能作用。
二、细化案卡填报项目的意义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案卡由案件承办人随着案件流程的进行逐步填报,改变了以往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由科室内勤统一填报的传统。统计员填录工作量的减少,确保了他们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监控与审核中去,改变了以往到了填报日就追着承办人要材料的格局,避免了办案实际与统计系统数据不一致或者滞后的现象。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直接将案件信息抓取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确保了案件信息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真实情况,有利于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信息采集客观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规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各项职能的履行。
《韩非子·说林上》中写到:“圣人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故见象箸而怖,知天下不足也。”细化案卡填报项目也是同样道理,它既是推动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采集信息加强统筹管理的需要。案卡填报是整个报表统计工作的基石,通过案卡查询,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研判本地区治安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众所周知,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最有发言权也最了解,在查阅案卷的时候对于案件各个细节也把握得最准确。以往在对一个阶段类案进行调研分析时,通过报表我们只能粗略掌握一些基本信息,距离深入分析还差得很远,而由承办人对于承办案件的细节予以填报,能够实现数据的即时性、精确性和便捷性,保证科学评估和理性决策的准确性。
三、细化案卡填报项目的建议
从信息采集需求看,应用系统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笔者以公诉案卡为例,依循张明楷教授提出的三要件说,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考量,以依托统计数据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细化案卡中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反映案件事实特征的填报项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细化案件信息采集的完整度,提高调研的准确度,真正把“死数字”变成“活资料”。
为了减轻承办人的填报压力,避免不同承办人对于同一填报项目的定义不同导致填报内容五花八门,也尽量不改变承办人现有填报习惯,建议单设“犯罪信息采集”一栏,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设置填报项目,尽可能以下拉选择方式填报,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单选、多选,内容难以归纳全面的则由承办人自行填报,填报时间在承办人制作完成审结报告之后。
关键词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信息采集 案卡填报 细化数据
作者简介:陆虹霞,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6-02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载体。建立严格、规范、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是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助推阳光检务、服务群众监督的重要平台,也为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带来了司法规范化水平的显著提升,革新了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但毕竟处于初始阶段,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信息采集功能方面,还需进一步拓展,尤其是现在直接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交换数据到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并生成相应报表,对于案卡的填报项目亟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能完善成操作方便、实用性强的应用系统。
一、系统信息采集方面存在的困境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机关为例,在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情境下,主要由各业务科室内勤每月统一填报报表,再由办公室统计员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统计员再次审核,也就是说,每个部门的报表,由科室内勤担当重任,两级统计员层层把关,在集中填报的同时也确保了报表填报的准确性。而在现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情境下,由案管部门填报案件受理情况,各案件承办人依据办案流程依次往下填报,在这样分散的模式下,填报时间跨度长,环节多,填报的每个案件流程不一,有时候相关部门的反馈滞后,承办人很容易遗漏。当然,这样的情况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初期比较常发生,通过将问题及时反馈承办人并不断修改之后,就能够熟悉掌握填报节奏慢慢避免。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套符合实际、操作简便、功能强大的案件填报系统,符合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涵盖了各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类型和节点,同时它完成了办案系统与统计系统的順利衔接,完善了从办案系统直接采集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数据的关键步骤,但是和传统报表一样,在填报内容的设置上,目前主要是对办案程序进行填报,涉及实体内容较少,缺乏对案件的一些细节描述,不足以通过系统反映相关信息把握案情,不利于今后对于一些类案、个案的分析研判,还不够彰显这么庞大的系统的所有价值和意义,需要进一步拓展完善其功能作用。
二、细化案卡填报项目的意义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案卡由案件承办人随着案件流程的进行逐步填报,改变了以往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由科室内勤统一填报的传统。统计员填录工作量的减少,确保了他们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监控与审核中去,改变了以往到了填报日就追着承办人要材料的格局,避免了办案实际与统计系统数据不一致或者滞后的现象。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直接将案件信息抓取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确保了案件信息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真实情况,有利于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信息采集客观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规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各项职能的履行。
《韩非子·说林上》中写到:“圣人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故见象箸而怖,知天下不足也。”细化案卡填报项目也是同样道理,它既是推动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采集信息加强统筹管理的需要。案卡填报是整个报表统计工作的基石,通过案卡查询,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研判本地区治安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众所周知,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最有发言权也最了解,在查阅案卷的时候对于案件各个细节也把握得最准确。以往在对一个阶段类案进行调研分析时,通过报表我们只能粗略掌握一些基本信息,距离深入分析还差得很远,而由承办人对于承办案件的细节予以填报,能够实现数据的即时性、精确性和便捷性,保证科学评估和理性决策的准确性。
三、细化案卡填报项目的建议
从信息采集需求看,应用系统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笔者以公诉案卡为例,依循张明楷教授提出的三要件说,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考量,以依托统计数据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细化案卡中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反映案件事实特征的填报项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细化案件信息采集的完整度,提高调研的准确度,真正把“死数字”变成“活资料”。
为了减轻承办人的填报压力,避免不同承办人对于同一填报项目的定义不同导致填报内容五花八门,也尽量不改变承办人现有填报习惯,建议单设“犯罪信息采集”一栏,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设置填报项目,尽可能以下拉选择方式填报,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单选、多选,内容难以归纳全面的则由承办人自行填报,填报时间在承办人制作完成审结报告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