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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人社办[2019]30号各地(市)教育局、公安(处)局、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各级工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