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标识行为的局部市场调查及应对策略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nathan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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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和专利的实施转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专利产品进入市场并进行了专利标识的标注,但专利标识的标注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公众如何从这些标注有专利标识的产品中去伪存真,正确地对专利产品进行辨识是每一个公众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专利管理部门如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来规范市场专利标识标注行为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标识;假冒专利;专利号
  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该条规定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权,其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力。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该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标识权具体的标明方式应当遵循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
  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发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以下简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同时,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以下简记《规定》)予以废止。
  一、《办法》对《规定》的重要修改比较以及假冒专利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
  相比《规定》中的原专利标记权的标注方式,《办法》中对专利标识权的标注方式所做的重要修改概述如下:
  (一)《办法》中将《规定》中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明确统一称为“专利标识”;
  (二)《办法》中扩大了专利标识的标注范围,除《规定》中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以外,还增加了“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
  (三)《办法》中删除了《规定》中的“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些对专利号进行解释说明的语句;
  (四)《办法》中规定还可以在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五)《办法》中规定授权前专利申请也可以标注,但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而《规定》中规定专利申请授权前不能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六)《办法》中,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及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仅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而《规定》中冒充的专利是根本不存在的,包括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仅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办法》中的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是否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具体依照《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款来进行。
  二、专利标识中专利号的含义及其构成规则
  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其由“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构成,而申请号是在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给予的申请号。
  首先,公众应了解,专利的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发明为20年。
  其次,公众应知晓专利号的构成规则:2003年10月1日前申请的专利授权后为“ZL********.*”形式,前2位“*”表示年号,第3位“*”表示专利类型,后5位“*”为顺序号,最后1位“*”为校验位;2003年10月1日后申请的专利授权后为“ZL************.*”形式,其中前4位“*”表示年号,第5位“*”表示专利类型,后7位“*”为顺序号,最后1位“*”为校验位;除最后1位校验位“*”可为字母“X”外,其余“*”均为数字;类型位含义如下:“1”为发明、“2”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8”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9”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
  三、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市场调查及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示例
  2014年1-6月间,笔者对北京、湘潭两地市场上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进行了市场统计调查,此次统计样本共收集到电子电器、日常用品、家具建材、农用器具等25类由36家不同厂家或个人生产的78种共228件不同产品的专利标识。其中,明确标注有专利号的产品共166件,未明确标注专利号的产品共62件,经核实,可以认定属于《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一)至(四)项的属于假冒专利的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产品共计14件(其中明确标注有专利号的共13件),属于第(五)项的属于假冒专利的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产品共计61件,下面进行分项分类示例:
  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示例如下:
  (一)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标注有专利标识,如长沙高雷卫生设备同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其“高雷同层排水”宣传册上标注有“发明专利:ZL200710061729.X”,经核实,该专利已于2009年2月27日发出了视为撤回通知书,处于逾期视撤状态,未被授予专利权;如“品品恋”牌的西双版纳甘蔗肉的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申请号:201110358934.9”,但该方法专利申请已于2013年3月5日发出了驳回决定,处于驳回失效状态,因此在根据该“一种开袋即食甘蔗制备方法”制备的产品“品品恋”牌的西双版纳甘蔗肉上标注该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如在“猎豹”牌书包上标注的专利号960055113[1],该专利号属于伪造的专利号。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继续标注,如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先锋取暖器的宣传册上标注有“专利号: ZL200710143179.6”,经核实,该专利已于2010年4月14日发出了驳回决定,处于驳回失效状态,未被授予专利权;如帅康集团在其抽油烟机广告上标注有“技术专利号:ZL02256652.X”悬浮隔离技术,经核实,该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2年11月14日有效期届满,属于专利权宣告终止。
  (三)疑似未经许可而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如在一款迅达热水器的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 01135300.7”及“超极限防电墙技术”字样,经核实,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海尔集团公司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标注疑似属于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如上述第(一)项中的示例均在销售相关产品。
  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示例如下:
  1.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如湘潭一销售上海轩马电动车的门店在其电子广告显示屏上显示“专利产品双电机双控器”,经核实,上海轩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并未申请任何专利。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如2012年销售的型号为JYY-50YS6的九阳电压力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2]。
  第(四)项,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本次统计数据中未发现该项情形。
  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示例如下:部分产品仅仅标识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专利产品 仿制必究”、“国家专利技术”、“行业内最多国家专利”、“S型国际专利”、“专利升级 更安全”、“专利技术”、“专利**系统”、“荣获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字样。
  基于如上第二部分的专利号构成规则可知,对于明确标注有专利号的产品,一类可以明确辨识出其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如上述标注“ZL02256652.X”的情形,公众应该能识别出该2002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过有效期,不应该再作为专利产品销售;再如上述标注的专利号960055113,公众应该能从第三位数字“0”辨识出该专利的第三位数字只可能是“1”、“2”或“3”,而不可能是数字“0”;而另一类如对于“ZL200710061729.X”、“ZL200710143179.6”、“201110358934.9”和“ZL01135300.7”的标注情形,需要经过查证后才能判断出是否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四、问题分析及对策
  通过分析本次的统计数据可以知道,在总共228件收集到的有专利标识的产品中,共有75件假冒专利,在75件假冒专利中标记有专利号的共13件,其余62件标识行为均属于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这一容易使公众混淆的兜底条款的行为。
  由此可见,假冒专利行为在市场上还大量存在,这种存在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真正的专利产品在公众中的公信力,为了正确辨识出产品上合法的专利标识,减少假冒专利行为对各方面的影响,应靠多方共同努力: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动态收集专利标识行为对市场的动态影响,不断完善相关专利标识的法律法规;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应该加快专利服务的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提供更方便的查询接口,如提供移动终端或便携式终端的查询接口,目前公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上平台http://www.sipo.gov.cn来查询具有申请号或公开号的专利的相关法律状态,也可以通过各专利代理机构等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来代理查询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义务,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来杜绝假冒专利标识的行为;同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该加强公众专利知识的普及。
  生产、销售标记有专利标识产品的企业,要提高专利标识的重要性认识,自律实现按《办法》中的规定来规范专利标识行为,实现诚实经营和诚信经营。
  对于公众,一方面可以通过掌握专利号构成规则和有效期限来初步判断是否是假冒专利,对于符合专利号构成规则和有效期限的专利标识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来查询其相关的法律状态进而来判断其是否是假冒专利;而对于未明确标注专利号的产品,公众应该将其仅理解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警示或广告,而不应将其盲目地认定为专利产品,如上海轩马电动车;当然也不能因为其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所述的假冒专利标识行为而不加核实地将其产品认定为假冒专利产品,如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类产品“三牛”牌多功能微耕机上仅标注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经核实,该公司申请有多项相关专利且部分专利已经授权。
  参考文献
  [1]张伯友.专利也要打假[J].科技潮,1997年第4期.
  [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穗知法字[2012]3号).
  [作者简介]胡锐先,四川南江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专利审查员,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和专利标识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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