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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5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在全国开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及推动工作以来,山西省阳泉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发展。通过了解阳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近年来,阳泉银监分局把争取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推动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内容,大胆创新,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取得丰硕成果,有力支持了“三农”发展。
丰富了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形成了金融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自第一家村镇银行2008年成立以来,阳泉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不到两年的时间,阳泉市各县区共成立村镇银行1家,筹备1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1家,筹备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丰富了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有序竞争的局面。如盂县金融机构组织体系较为完备,在小额农贷市场初步形成了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序竞争局面。
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和贷款难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快速增加提高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弥补阳泉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和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的贷款难题。如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在成立不到两年的时间,累计发放贷款达1.8亿元,有效支持了近百户农户和涉农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阳泉市融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累计发放贷款6528万元,解决了数十户和涉农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适应了农贷和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体现了灵活、小额和“短、频、快”的贷款原则。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具有额度小、审批环节少、手续较为简便快捷等特点。如在小额贷款公司,从申请贷款到审核发放贷款,最短时间只要两个小时,深受农户和小企业欢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以短期为主,主要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临时资金周转,还贷率较高,取得了金融机构和贷户双赢的格局。
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对于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行中仍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资金来源不足,影响其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是从村镇银行看,虽然能够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但由于缺乏社会认知度,存款增长十分缓慢。如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开业一年多来,各项存款1.4亿元,其中储蓄存款6322万元,2009 年大部分时间存贷比在60% 以上,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二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而且注册资金较少,面对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为主要的问题。目前,阳泉市已成立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多的盂县融通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1亿元,开业以来,公司贷款余额就已经达到3.1亿元。据该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反映,虽然允许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由于缺乏信用和抵押,实际上很难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资渠道不畅,限制了其信贷放大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缺乏长效扶持机制,规模发展难度大。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力较弱,各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支持农业,而农业的弱质性导致了贷款成本较高,所以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财政、货币政策上缺乏积极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如税收方面,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 ,远高于农信社3%、中西部地区全免的水平。另外,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农业银行享受的扶贫贴息,农村信用社获得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缺少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市场定位不明,对“三农”支持力度小。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有效配置资金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中,村镇银行、小额贷款该公司更多的是着眼于中小企业融资,而面对于“三农”组织贷款热情还较为有限,如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只占17.84%,村镇银行也不过占29.56%。
利率定价机制偏高,对风险认识不足。合理的定价是吸引优良客户的重要条件,阳泉市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在基准利率的两倍以上,虽然挖掘了农村金融市场中一部分潜在的客户资源,但无形中设置了较高的客户门槛,将大量的客户拒之门外,且一般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根本无力负担高额的融资成本。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至今,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单笔贷款超出最高限额、超出注册资本发放贷款,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不良贷款等情况,需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办公室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没有规定要对其进行监管。阳泉市没有成立专门的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政府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只是将阳泉市小额贷款公司创建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工作,无法做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90% 以上未从事过金融业务,缺乏必要的金融政策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办法、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等。目前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让对金融一窍不通的人员来管理和經营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较大。
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自身经营问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然是为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计,就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一是针对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贷款需求,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严格控制大额放贷,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二是扩大资金规模,吸引民间资本、商业资本、捐赠资金进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使得资本金得到及时补充。三是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利率执行标准,根据不同客户确定不同利率档次,不但要做到利润最大化,而且要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积极建立和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防范信贷风险和道德风险。
关于资金来源的问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政策上允许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本金较小,又不能吸收存款,资金短缺己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必须尽快拓宽筹资渠道,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是由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办法,解决融资中的担保抵押问题,规范其向商业银行贷款融资。二是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人同业拆借市场,从货币市场融资。三是研究制订中央银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办法,对支农力度大的新型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增资扩股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
关于政策扶持的问题
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身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赋予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承担较多的政策性支农任务,这客观上需要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综合运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监管政策加以扶持和引导。
一是在财税政策方面,应对新型机构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发放农业贷款建立財政贴息、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覆盖能力。
二是在货币政策方面,应对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贷款全部支持“三农”、发放农户贷款占比高、贷款利率优惠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加可运用资金,提高信贷支农投放实力。
三是在机构设置、监管方面,对一些综合评级高、监管中长期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在设置分支营业网点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升格改组成村镇银行。
四是加快农业保险建设步伐,建立农村保障和农贷风险转移机制。
五是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积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贷款损失风险。
六是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涉农小额贷款发放奖励机制,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奖励基金,分年度奖励发放涉农小额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
关于金融监管的问题
一是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各类机构的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比例、贷款集中度等数值,并纳入监管指标进行要求。如规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贷款比例要达到70%以上。同时,要认真吸取过去在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方面的教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必须保证其从成立就建有一个规范的好机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
二是应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四年的试点工作,己进入全面推开阶段,应取消指标限制,要按照准入条件和合理布局网点的要求,进行机构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由于同属金融行业高风险的特性,且具有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和转移能力弱等特点,在降低门槛的同时也必须严格监管,落实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监管。目前已经明确由银监部门作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由省政府指定部门,如金融工作办公室或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同时,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协调,做到职责清楚,不留监管死角。各监管部门尤其要加强监管服务,当务之急是需要尽快组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科学布局机构网点,并实施分类监管。机构网点应主要设立在金融服务空白和薄弱的乡镇及农村地区。对于不同种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实施分类监管,科学地制定不同的监管指标、不同的监管流程和不同的风险处置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阳泉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近年来,阳泉银监分局把争取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推动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内容,大胆创新,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取得丰硕成果,有力支持了“三农”发展。
丰富了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形成了金融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自第一家村镇银行2008年成立以来,阳泉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不到两年的时间,阳泉市各县区共成立村镇银行1家,筹备1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1家,筹备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丰富了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有序竞争的局面。如盂县金融机构组织体系较为完备,在小额农贷市场初步形成了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序竞争局面。
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和贷款难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快速增加提高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弥补阳泉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和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的贷款难题。如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在成立不到两年的时间,累计发放贷款达1.8亿元,有效支持了近百户农户和涉农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阳泉市融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累计发放贷款6528万元,解决了数十户和涉农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适应了农贷和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体现了灵活、小额和“短、频、快”的贷款原则。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具有额度小、审批环节少、手续较为简便快捷等特点。如在小额贷款公司,从申请贷款到审核发放贷款,最短时间只要两个小时,深受农户和小企业欢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以短期为主,主要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临时资金周转,还贷率较高,取得了金融机构和贷户双赢的格局。
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对于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行中仍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资金来源不足,影响其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是从村镇银行看,虽然能够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但由于缺乏社会认知度,存款增长十分缓慢。如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开业一年多来,各项存款1.4亿元,其中储蓄存款6322万元,2009 年大部分时间存贷比在60% 以上,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二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而且注册资金较少,面对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为主要的问题。目前,阳泉市已成立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多的盂县融通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1亿元,开业以来,公司贷款余额就已经达到3.1亿元。据该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反映,虽然允许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由于缺乏信用和抵押,实际上很难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资渠道不畅,限制了其信贷放大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缺乏长效扶持机制,规模发展难度大。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力较弱,各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支持农业,而农业的弱质性导致了贷款成本较高,所以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财政、货币政策上缺乏积极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如税收方面,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 ,远高于农信社3%、中西部地区全免的水平。另外,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农业银行享受的扶贫贴息,农村信用社获得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缺少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市场定位不明,对“三农”支持力度小。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有效配置资金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中,村镇银行、小额贷款该公司更多的是着眼于中小企业融资,而面对于“三农”组织贷款热情还较为有限,如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只占17.84%,村镇银行也不过占29.56%。
利率定价机制偏高,对风险认识不足。合理的定价是吸引优良客户的重要条件,阳泉市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在基准利率的两倍以上,虽然挖掘了农村金融市场中一部分潜在的客户资源,但无形中设置了较高的客户门槛,将大量的客户拒之门外,且一般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根本无力负担高额的融资成本。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至今,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单笔贷款超出最高限额、超出注册资本发放贷款,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不良贷款等情况,需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办公室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没有规定要对其进行监管。阳泉市没有成立专门的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政府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只是将阳泉市小额贷款公司创建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工作,无法做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90% 以上未从事过金融业务,缺乏必要的金融政策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办法、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等。目前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让对金融一窍不通的人员来管理和經营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较大。
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自身经营问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然是为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计,就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一是针对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贷款需求,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严格控制大额放贷,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二是扩大资金规模,吸引民间资本、商业资本、捐赠资金进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使得资本金得到及时补充。三是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利率执行标准,根据不同客户确定不同利率档次,不但要做到利润最大化,而且要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积极建立和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防范信贷风险和道德风险。
关于资金来源的问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政策上允许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本金较小,又不能吸收存款,资金短缺己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必须尽快拓宽筹资渠道,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是由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办法,解决融资中的担保抵押问题,规范其向商业银行贷款融资。二是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人同业拆借市场,从货币市场融资。三是研究制订中央银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办法,对支农力度大的新型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增资扩股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
关于政策扶持的问题
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身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赋予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承担较多的政策性支农任务,这客观上需要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综合运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监管政策加以扶持和引导。
一是在财税政策方面,应对新型机构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发放农业贷款建立財政贴息、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覆盖能力。
二是在货币政策方面,应对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贷款全部支持“三农”、发放农户贷款占比高、贷款利率优惠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加可运用资金,提高信贷支农投放实力。
三是在机构设置、监管方面,对一些综合评级高、监管中长期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在设置分支营业网点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升格改组成村镇银行。
四是加快农业保险建设步伐,建立农村保障和农贷风险转移机制。
五是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积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贷款损失风险。
六是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涉农小额贷款发放奖励机制,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奖励基金,分年度奖励发放涉农小额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
关于金融监管的问题
一是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各类机构的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比例、贷款集中度等数值,并纳入监管指标进行要求。如规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贷款比例要达到70%以上。同时,要认真吸取过去在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方面的教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必须保证其从成立就建有一个规范的好机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
二是应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四年的试点工作,己进入全面推开阶段,应取消指标限制,要按照准入条件和合理布局网点的要求,进行机构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由于同属金融行业高风险的特性,且具有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和转移能力弱等特点,在降低门槛的同时也必须严格监管,落实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监管。目前已经明确由银监部门作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由省政府指定部门,如金融工作办公室或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同时,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协调,做到职责清楚,不留监管死角。各监管部门尤其要加强监管服务,当务之急是需要尽快组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科学布局机构网点,并实施分类监管。机构网点应主要设立在金融服务空白和薄弱的乡镇及农村地区。对于不同种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实施分类监管,科学地制定不同的监管指标、不同的监管流程和不同的风险处置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阳泉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