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有: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方式,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只限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这一内涵界定明确,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的进行,从而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利益,即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