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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一方面,存在着过于偏好社会秩序价值的倾向;另一方面,存在着对个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自由权利,特别是受教育者权利与自由的忽视、窄化以及缺乏保障等现象。这些价值偏向导致了在国家的干预权力与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利、高校的管理权力与大学生自由权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之间等形成一系列现实冲突。对该法价值的重构应从高等教育的公共特性出发,并把它作为调节人的自由和社会的秩序之间正义价值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