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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可视化,即有图有真相。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违法交易通过网络转账支付,如何在“零口供”或者认轻罪不认重罪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让被告人认罪,预防被告人在庭审上翻供,公诉人通过诉讼可视化示证的方式,将犯罪事实、法律关系、电子数据等转化为图表信息、立体结构,让合议庭成员和旁听民众更直观地感受到抽象的证据组成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将不同种类的证据关联成牢固的证据链,还原毒品犯罪的案件事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诉讼可视化 多媒体示证 毒品犯罪 拒不认罪 翻供
诉讼可视化是法律行业近几年的新名词,却因为要具有一定的电脑技术、美术基础和诉讼功底,常见于理念而难用于实践,在正义网检索不同的关键词,检索到的相关文章结果如下:诉讼可视化,2条结果(其中一条为本文中何某、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的报道文章);可视化,13条结果;多媒体示证,34条结果;多媒体举证,3条结果。可见诉讼可视化在检察业务尤其是刑事检业务中几乎是一片空白,现在各地均处于探索阶段。在何某等人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公诉人采用诉讼可视化方式出庭支持公诉,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被法院支持的同时,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庭审播放量突破了10万次,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展示了诉讼可视化的独特魅力。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贾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大厦附近通过被告人何某的介绍向董某、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6.83克。董某向何某分别通过QQ转款人民币13500元、微信转款人民币1800元,随后何某通过支付宝向贾某转款人民币13400元、微信转款人民币1800元。之后何某让被告人文某开车将董某、杨某送至阆中市某公司附近。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为实施贩毒行为,将约5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文某,让其从成都市驾车到阆中市七里开发区的一个路口处,将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徐某。
2018年1月5日至3月15日期间,牟某多次向被告人何某微信转账63950元,多次向被告人徐某微信转账13600元,并于微信转账后在阆中市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何某或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00余克。
2018年11月8日,吸毒人员李某甲向被告人贾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随后贾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楼一期附近向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某楼一期16栋3单元某房间的民宿酒店内容留李某乙、陈某等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贾某到案后,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向他人贩卖过毒品;文某辩解称不知道董某、杨某是去成都购买毒品,仅认可有过一次运输毒品带给徐某的犯罪事实,带的毒品应该不到50克;何某、徐某虽然在侦查机关做过有罪供述,但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称只向牟某贩卖过2克毒品,也没有让徐某给他人送过毒品;徐某在庭审阶段突然翻供,辩解称其和牟某之间的多次微信转账记录,是代何某收取的牟某转给何某的钱,其已将牟某转的钱全部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何某。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运输毒品罪对贾某、文某提起公诉,之后以贩卖毒品罪对何某、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5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贾某、文某提出上诉,何某、徐某未提出上诉。
一、本案的争议问题
问题一:贾某到案后一直否认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其是否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如果贩卖过毒品,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问题二:贾某的辩护人阅卷后提出多个转账记录之间间隔时间过长,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实贾某向董某贩卖毒品,贾某是否向董某贩卖过毒品?
问题三:何某辩解称只是因为董某、杨某不认识路,所以才带他们到贾某那里,自己将董某转给自己的钱全部转给了贾某,没有从中牟利,故该笔犯罪事实与其无关,其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
问题四:文某辩解称从成都驾车搭乘董某、杨某回阆中前,不明知董某、杨某是去成都购买毒品,是快要返回阆中时才在车中听董某说是去成都购买毒品,其驾车离开成都时是否明知董某、杨某向贾某购买毒品?
问题五:文某还辩解称何某多次让其带东西给徐某,但不知道何某让他带的是毒品,最后一次虽然明知是毒品,但认为毒品数量应该没有50克,其运输毒品的次数是多少,数量是否超过了50克?
问题六:何某在公安机关仅有两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称只向牟某出售过一次2克多的冰毒,且其购买价格是四五百元,不可能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牟某贩卖,其向牟某贩卖毒品的价格是多少?
问题七:徐某当庭翻供,辩解称其只是在何某在场的情况下与牟某见过两次面,和牟某不熟,没有向牟某贩卖毒品,因为何某说他的微信不能转账,所以牟某才通过其微信转账给何某,期间其和何某之间也存在多次微信转账记录,转账金额大于牟某向其微信转账的金额,其是否向牟某贩卖过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二、诉讼可视化路径探索
(一)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中,由于董某、杨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如果贾某、文某、何某被法院认定有贩卖毒品或运输毒品的行为,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被告人贾某、文某寄希望于通过“认轻罪不认重罪”的方式逃避法律的严惩,被告人何某寄希望于通过未从中牟利的辩解开脱自己的罪名。针对本案有着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特点,承办人决定通过多媒体举证的方式出示证据,并针对贾某向董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制作了诉讼可视化思维导图,以便协助合议庭在庭审中更快地梳理出本案中涉案人员之间的关联性。在该思维导图中,不仅形象地展示出董某、何某和贾某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还直观地展示出何某在毒品交易過程中所起到的居间介绍作用,生动地厘清了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试图模糊的法律关系。即使是未学过法学理论的旁听群众和庭审公开网的在线观众,也能通过该思维导图,对贾某如何在何某的介绍下向董某贩卖毒品的经过一目了然。仅凭一张思维导图,公诉人就掌控了前三个争议焦点的主导权。 (二)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把握时间的因果联系
庭审前,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内转账记录截图,了解到案发当日杨某向董某QQ转账时间为13时50分许,董某向何某QQ转账时间为14时58分,何某向贾某支付宝转账时间为19时39分。随后当庭发表了董某和何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与何某和贾某之间的转账记录间隔约五个小时,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贾某向董某贩卖过毒品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查阅卷宗内的纸质截图画面,可以看到时间模糊仍可辨认的QQ转账记录,以及看不清时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相信辩护人也是因看不清微信转账记录的时间,所以单方面认为该截图不是有效证据,声称董某向何某QQ转账的时间与何某向贾某微信转账的时间不具有关联性。
针对辩护人重视书证而忽视电子数据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在庭审前对侦查人员调取的何某的6千余条微信转账记录、贾某的1.5万余条微信转账记录及二人的近万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精准提取了案发当天的转账记录,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出示相隔仅6分钟的微信转账记录表格,让辩护人无法辩驳的同时,也建立起董某如何通过向何某转账从而在贾某处购买大量毒品的因果联系,为本案的前三个争议焦点展示出完整的证据链。
(三)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梳理隐藏的人际关系
在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询问被告人文某时,通过“是否认识贾某?是否知道他的名字?上楼是否看到贾某”等问题,得到了文某的“不认识贾某、不知道贾某真实名字、记不清是否见过面”的回答,意图让合议庭质疑文某辨认出贾某的真实性,也让文某存有让合议庭认为其不明知董某向贾某购买毒品的侥幸心理。
由于侦查机关没有查询到文某的微信账号,公诉人再次从上万条微信转账记录中查找线索,首先通过董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找到案发当日11时11分,董某被抓前向微信账号“whr94139413”微信转账500元,该账号的前三位字母疑似文某的拼音首字母;然后调取了何某、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查询到该微信账号和何某、徐某都有微信转账记录,再通过网络搜索该微信账号,发现微信上写的居住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微信头像图片中的人物与文某样貌基本一致;最后调取了何某的手机,从该手机微信好友中查找到微信账号“whr94139413”的备注名是“老胡”,该名称正是徐某所知道的文某的绰号。通过以上线索相互印证,证实了文某的微信账号正是“whr94139413”。公诉人再次返回查找贾某、何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查找到2018年1月10日,文某通过微信两次向贾某转账人民币1500元,案发当日,何某向文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贾某有着拒绝董某直接微信转账的谨慎,却接受了文某的微信转账,同时在董某已支付500元车费的情况下,介绍人何某还于案发当日通过微信两次向文某微信转账700元,说明文某和贾某、何某的关系不一般,与董某、杨某的证言相印证,证明其明知董某向贾某购买毒品,还驾车协助董某运输毒品返回阆中的事实。至此,本案的第4个争议焦点也水落石出。
(四)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提取构罪的印证材料
本案中,李某乙、陈某等三人是作为被告人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人出现,但三人在笔录中均称他们曾经向贾某购买过毒品,陈某还称其因向贾某购买毒品欠下了1.4万元的毒资。但三人均是单独向贾某购买且贾某否认贩卖毒品的事实,也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未认定贾某向该三人贩卖毒品。但通过在诉讼可视化中展示证人证言,并对证人称从贾某处购买过毒品的证言进行明显标注,虽然不能证明贾某向三名证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却能印证贾某有能力向董某贩卖大量毒品以及向李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增强了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加强了公诉人对前两个争议焦点的掌控力度。
(五)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揭露虚构的庭审供述
被告人文某当庭辩解称,虽然何某多次让他带东西给徐某,但他不知道何某让他带的是毒品。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和在法庭展示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首先证明其曾经供述称从成都市带普通货物到阆中市的正常价格是50至60元,在法庭上再次讯问文某并获得肯定答复,然后向法庭展示2018年1月1日至2月12日期间,何某和文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中低于100元的仅有5次,100元以上的微信转账记录多达74次,证明了文某在庭审中并未如实供述,其在第4、5个争议焦点的所有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六)通过诉讼可视化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
被告人何某、徐某在庭审一开始就当庭翻供,以未看笔录就签名、笔录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向牟某等人贩卖毒品等作为辩解理由。公诉人浏览何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侦查机关对何某所做的笔录中遗漏了每克毒品购买价格为140元的自述。在何某辩解称购买毒品金额为每克四五百元后,公诉人当庭展示了何某自述其购买价格为140元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证实其以200元的价格向牟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符合常理。
公诉人还发现在何某、徐某的手机中,二人与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被彻底删除,公诉人又引导侦查人员从审理牟某贩卖毒品案的异地法院调取到未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牟某手机,发现二人和牟某之间有着频繁的微信联系,且微信聊天记录中经常出现与毒品相关的对话或语音。当法庭内响起何某与牟某之间的多个微信语音、何某自述毒品购买价格是每克140元的同步录音录像,屏幕上出现证人牟某和二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多次修改按印痕迹的被告人笔录时,何某、徐某当庭哑口无言,心理防线已经崩溃,不再对毒品价格和数量进行辩解。最后两个争议焦点以公诉人的完胜落下帷幕。
三、诉讼可视化模式探索的意义
在“零口供”或者认轻罪不认重罪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刑罚时,被告人存在着认罪不认罪都一样、不认罪可能还会被判无罪的侥幸心理。本案虽然因为被告人到案时间先后拆分为两个案件,进行了多次庭审,但是两次诉讼可视化庭审实践均优化了证据构成、节省了庭审时间、得到了法官认可,庭审后主审法官还主动建议公诉人在其他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再次采用诉讼可视化模式。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机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违法交易通过网络转账支付,侦查人员和公诉人也加强了对电子数据的重视。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收集后,诉讼可视化不仅是厘清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显示在屏幕中的幻灯片,更是将各种证据以更直观、清晰、生动的方式组成的证据链,将庭审转化为公诉人展示诉讼可视化证据锁链的平台,成为打破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认罪或者部分认罪的突破口,让法庭能够全面、高效、迅捷地掌握犯罪事实。
目前,刑事案件庭审在庭审公开网上公开已是常态化,再加上新冠疫情突发,“非接触式”庭审逐渐成为日常。如何让屏幕相连的庭审不再枯燥乏味,雕琢为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考验着公诉人对庭审掌控能力的熟练度。采用思维导图、数据图表、视听资料等诉讼可视化示证的模式出庭支持公诉,即使出现当庭翻供的突发状况,诉讼可视化也能让虚假的翻供理由不攻自破。让法官、旁听人員及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的在线群众,以更直观的方式看到了公诉人举证的内容,实现了证据由“听得到”到“看得到”、“仅有味美”(声音)到“色香味美”(影音)的转变,在体现公诉人精准指控、识破谎言、可视化举证能力的同时,更通过庭审公开这个网络平台,向更多的在线观看群众进行公诉技能展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诉讼可视化 多媒体示证 毒品犯罪 拒不认罪 翻供
诉讼可视化是法律行业近几年的新名词,却因为要具有一定的电脑技术、美术基础和诉讼功底,常见于理念而难用于实践,在正义网检索不同的关键词,检索到的相关文章结果如下:诉讼可视化,2条结果(其中一条为本文中何某、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的报道文章);可视化,13条结果;多媒体示证,34条结果;多媒体举证,3条结果。可见诉讼可视化在检察业务尤其是刑事检业务中几乎是一片空白,现在各地均处于探索阶段。在何某等人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公诉人采用诉讼可视化方式出庭支持公诉,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被法院支持的同时,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庭审播放量突破了10万次,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展示了诉讼可视化的独特魅力。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贾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大厦附近通过被告人何某的介绍向董某、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6.83克。董某向何某分别通过QQ转款人民币13500元、微信转款人民币1800元,随后何某通过支付宝向贾某转款人民币13400元、微信转款人民币1800元。之后何某让被告人文某开车将董某、杨某送至阆中市某公司附近。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为实施贩毒行为,将约5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文某,让其从成都市驾车到阆中市七里开发区的一个路口处,将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徐某。
2018年1月5日至3月15日期间,牟某多次向被告人何某微信转账63950元,多次向被告人徐某微信转账13600元,并于微信转账后在阆中市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何某或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00余克。
2018年11月8日,吸毒人员李某甲向被告人贾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随后贾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楼一期附近向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某楼一期16栋3单元某房间的民宿酒店内容留李某乙、陈某等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贾某到案后,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向他人贩卖过毒品;文某辩解称不知道董某、杨某是去成都购买毒品,仅认可有过一次运输毒品带给徐某的犯罪事实,带的毒品应该不到50克;何某、徐某虽然在侦查机关做过有罪供述,但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称只向牟某贩卖过2克毒品,也没有让徐某给他人送过毒品;徐某在庭审阶段突然翻供,辩解称其和牟某之间的多次微信转账记录,是代何某收取的牟某转给何某的钱,其已将牟某转的钱全部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何某。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运输毒品罪对贾某、文某提起公诉,之后以贩卖毒品罪对何某、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5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贾某、文某提出上诉,何某、徐某未提出上诉。
一、本案的争议问题
问题一:贾某到案后一直否认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其是否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如果贩卖过毒品,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问题二:贾某的辩护人阅卷后提出多个转账记录之间间隔时间过长,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实贾某向董某贩卖毒品,贾某是否向董某贩卖过毒品?
问题三:何某辩解称只是因为董某、杨某不认识路,所以才带他们到贾某那里,自己将董某转给自己的钱全部转给了贾某,没有从中牟利,故该笔犯罪事实与其无关,其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
问题四:文某辩解称从成都驾车搭乘董某、杨某回阆中前,不明知董某、杨某是去成都购买毒品,是快要返回阆中时才在车中听董某说是去成都购买毒品,其驾车离开成都时是否明知董某、杨某向贾某购买毒品?
问题五:文某还辩解称何某多次让其带东西给徐某,但不知道何某让他带的是毒品,最后一次虽然明知是毒品,但认为毒品数量应该没有50克,其运输毒品的次数是多少,数量是否超过了50克?
问题六:何某在公安机关仅有两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称只向牟某出售过一次2克多的冰毒,且其购买价格是四五百元,不可能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牟某贩卖,其向牟某贩卖毒品的价格是多少?
问题七:徐某当庭翻供,辩解称其只是在何某在场的情况下与牟某见过两次面,和牟某不熟,没有向牟某贩卖毒品,因为何某说他的微信不能转账,所以牟某才通过其微信转账给何某,期间其和何某之间也存在多次微信转账记录,转账金额大于牟某向其微信转账的金额,其是否向牟某贩卖过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二、诉讼可视化路径探索
(一)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中,由于董某、杨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如果贾某、文某、何某被法院认定有贩卖毒品或运输毒品的行为,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被告人贾某、文某寄希望于通过“认轻罪不认重罪”的方式逃避法律的严惩,被告人何某寄希望于通过未从中牟利的辩解开脱自己的罪名。针对本案有着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特点,承办人决定通过多媒体举证的方式出示证据,并针对贾某向董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制作了诉讼可视化思维导图,以便协助合议庭在庭审中更快地梳理出本案中涉案人员之间的关联性。在该思维导图中,不仅形象地展示出董某、何某和贾某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还直观地展示出何某在毒品交易過程中所起到的居间介绍作用,生动地厘清了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试图模糊的法律关系。即使是未学过法学理论的旁听群众和庭审公开网的在线观众,也能通过该思维导图,对贾某如何在何某的介绍下向董某贩卖毒品的经过一目了然。仅凭一张思维导图,公诉人就掌控了前三个争议焦点的主导权。 (二)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把握时间的因果联系
庭审前,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内转账记录截图,了解到案发当日杨某向董某QQ转账时间为13时50分许,董某向何某QQ转账时间为14时58分,何某向贾某支付宝转账时间为19时39分。随后当庭发表了董某和何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与何某和贾某之间的转账记录间隔约五个小时,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贾某向董某贩卖过毒品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查阅卷宗内的纸质截图画面,可以看到时间模糊仍可辨认的QQ转账记录,以及看不清时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相信辩护人也是因看不清微信转账记录的时间,所以单方面认为该截图不是有效证据,声称董某向何某QQ转账的时间与何某向贾某微信转账的时间不具有关联性。
针对辩护人重视书证而忽视电子数据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在庭审前对侦查人员调取的何某的6千余条微信转账记录、贾某的1.5万余条微信转账记录及二人的近万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精准提取了案发当天的转账记录,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出示相隔仅6分钟的微信转账记录表格,让辩护人无法辩驳的同时,也建立起董某如何通过向何某转账从而在贾某处购买大量毒品的因果联系,为本案的前三个争议焦点展示出完整的证据链。
(三)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梳理隐藏的人际关系
在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询问被告人文某时,通过“是否认识贾某?是否知道他的名字?上楼是否看到贾某”等问题,得到了文某的“不认识贾某、不知道贾某真实名字、记不清是否见过面”的回答,意图让合议庭质疑文某辨认出贾某的真实性,也让文某存有让合议庭认为其不明知董某向贾某购买毒品的侥幸心理。
由于侦查机关没有查询到文某的微信账号,公诉人再次从上万条微信转账记录中查找线索,首先通过董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找到案发当日11时11分,董某被抓前向微信账号“whr94139413”微信转账500元,该账号的前三位字母疑似文某的拼音首字母;然后调取了何某、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查询到该微信账号和何某、徐某都有微信转账记录,再通过网络搜索该微信账号,发现微信上写的居住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微信头像图片中的人物与文某样貌基本一致;最后调取了何某的手机,从该手机微信好友中查找到微信账号“whr94139413”的备注名是“老胡”,该名称正是徐某所知道的文某的绰号。通过以上线索相互印证,证实了文某的微信账号正是“whr94139413”。公诉人再次返回查找贾某、何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查找到2018年1月10日,文某通过微信两次向贾某转账人民币1500元,案发当日,何某向文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贾某有着拒绝董某直接微信转账的谨慎,却接受了文某的微信转账,同时在董某已支付500元车费的情况下,介绍人何某还于案发当日通过微信两次向文某微信转账700元,说明文某和贾某、何某的关系不一般,与董某、杨某的证言相印证,证明其明知董某向贾某购买毒品,还驾车协助董某运输毒品返回阆中的事实。至此,本案的第4个争议焦点也水落石出。
(四)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提取构罪的印证材料
本案中,李某乙、陈某等三人是作为被告人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人出现,但三人在笔录中均称他们曾经向贾某购买过毒品,陈某还称其因向贾某购买毒品欠下了1.4万元的毒资。但三人均是单独向贾某购买且贾某否认贩卖毒品的事实,也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未认定贾某向该三人贩卖毒品。但通过在诉讼可视化中展示证人证言,并对证人称从贾某处购买过毒品的证言进行明显标注,虽然不能证明贾某向三名证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却能印证贾某有能力向董某贩卖大量毒品以及向李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增强了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加强了公诉人对前两个争议焦点的掌控力度。
(五)通过诉讼可视化准确揭露虚构的庭审供述
被告人文某当庭辩解称,虽然何某多次让他带东西给徐某,但他不知道何某让他带的是毒品。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和在法庭展示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首先证明其曾经供述称从成都市带普通货物到阆中市的正常价格是50至60元,在法庭上再次讯问文某并获得肯定答复,然后向法庭展示2018年1月1日至2月12日期间,何某和文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中低于100元的仅有5次,100元以上的微信转账记录多达74次,证明了文某在庭审中并未如实供述,其在第4、5个争议焦点的所有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六)通过诉讼可视化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
被告人何某、徐某在庭审一开始就当庭翻供,以未看笔录就签名、笔录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向牟某等人贩卖毒品等作为辩解理由。公诉人浏览何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侦查机关对何某所做的笔录中遗漏了每克毒品购买价格为140元的自述。在何某辩解称购买毒品金额为每克四五百元后,公诉人当庭展示了何某自述其购买价格为140元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证实其以200元的价格向牟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符合常理。
公诉人还发现在何某、徐某的手机中,二人与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被彻底删除,公诉人又引导侦查人员从审理牟某贩卖毒品案的异地法院调取到未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牟某手机,发现二人和牟某之间有着频繁的微信联系,且微信聊天记录中经常出现与毒品相关的对话或语音。当法庭内响起何某与牟某之间的多个微信语音、何某自述毒品购买价格是每克140元的同步录音录像,屏幕上出现证人牟某和二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多次修改按印痕迹的被告人笔录时,何某、徐某当庭哑口无言,心理防线已经崩溃,不再对毒品价格和数量进行辩解。最后两个争议焦点以公诉人的完胜落下帷幕。
三、诉讼可视化模式探索的意义
在“零口供”或者认轻罪不认重罪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刑罚时,被告人存在着认罪不认罪都一样、不认罪可能还会被判无罪的侥幸心理。本案虽然因为被告人到案时间先后拆分为两个案件,进行了多次庭审,但是两次诉讼可视化庭审实践均优化了证据构成、节省了庭审时间、得到了法官认可,庭审后主审法官还主动建议公诉人在其他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再次采用诉讼可视化模式。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机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违法交易通过网络转账支付,侦查人员和公诉人也加强了对电子数据的重视。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收集后,诉讼可视化不仅是厘清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显示在屏幕中的幻灯片,更是将各种证据以更直观、清晰、生动的方式组成的证据链,将庭审转化为公诉人展示诉讼可视化证据锁链的平台,成为打破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认罪或者部分认罪的突破口,让法庭能够全面、高效、迅捷地掌握犯罪事实。
目前,刑事案件庭审在庭审公开网上公开已是常态化,再加上新冠疫情突发,“非接触式”庭审逐渐成为日常。如何让屏幕相连的庭审不再枯燥乏味,雕琢为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考验着公诉人对庭审掌控能力的熟练度。采用思维导图、数据图表、视听资料等诉讼可视化示证的模式出庭支持公诉,即使出现当庭翻供的突发状况,诉讼可视化也能让虚假的翻供理由不攻自破。让法官、旁听人員及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的在线群众,以更直观的方式看到了公诉人举证的内容,实现了证据由“听得到”到“看得到”、“仅有味美”(声音)到“色香味美”(影音)的转变,在体现公诉人精准指控、识破谎言、可视化举证能力的同时,更通过庭审公开这个网络平台,向更多的在线观看群众进行公诉技能展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