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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联手偷了两棵桂花树,结果患上恐惧症。听说桂花树的主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急忙找人牵线搭桥,一番紧急协商,协议很快出笼,10万元换回了受害人的免罪承诺。然而,这罪与非罪谁说了算?几个月后,偷树的两人均被法院判了缓刑,虽然缓刑意味着不用到监狱坐牢,但仍然是戴罪之身,受害人的“免罪符”并未免罪,从此他们身上就烙上了罪犯的标签。免刑不免罪,两人觉得亏大了,一怒之下,把桂花树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宣告协议无效并退还10万元。“免罪符”不免罪,10万元退不退?2011年初,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偷了两棵桂花树,
罪耶?非耶?
时间回溯到2003年初的一天,长沙市雨花区的袁志强驱车来到了浏阳市。以盛产花炮驰名中外的浏阳市隶属长沙,从雨花区到浏阳,开车也就几十分钟的路程。自从跨入二十一世纪,湖南省会长沙的发展速度很快,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发展,必然需要大量园林花木,浏阳离长沙不远,在这里承包一块山地,栽种园林花木,肯定大有市场,大有“钱途”。袁志强很有经济头脑,他来到浏阳,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个商机。当天下午,袁志强与浏阳市当地村民唐宁山签订协议,袁志强承包了唐宁山的一块山地,准备用这块山地栽植桂花树等林木。
承包山地,做好前期工作之后,袁志强把林木的栽植事宜全部委托给赵军奇,他则当起了甩手掌柜:平时在雨花区待着,偶尔来浏阳视察一下,呼吸呼吸清新的空气,顺便也是休闲旅游。转眼到了2009年,这六七年里,经过赵军奇的精心打理,袁志强承包的这块山坡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尤其是山上栽的桂花树长势喜人,一到八月,桂花飘香,沁人心脾。这几年来,长沙城市发展高速前进,园林花木的行情也一路看涨,袁志强从中获得了不少利益。就拿这桂花树来说,市场上是按胸径估价的,胸径20至30厘米的树,它的价值不是以千元,而是以万元来计算。这么一算,那一株株的桂花树简直就是一棵棵摇钱树。看着这一山林木,有人心动了,打起了歪主意。
动了歪心思的,不是别人,正是山地的发包人唐宁山。唐宁山见袁志强赚得盆满钵满,心里很不是滋味。2009年9月,唐宁山与本村朱昭辉喝酒时发起了牢骚,提议挖两棵桂花树卖掉。唐宁山的提议得到朱昭辉的响应,两人一拍即合。不久之后的一天,趁着林木无人看管,唐宁山和朱昭辉携带锄头等工具,对早已瞄好的两棵桂花树下了手。事后经过测量,这两棵桂花树一棵胸径为30厘米,另一棵胸径为26厘米。
偷来的两棵桂花树,唐宁山和朱昭辉很快出手,每人分得了数额不菲的一笔钱,心里都喜滋滋的。然而,这快乐的心情没能持续多久便被烦恼替代,因为,有人告诉他们,桂花树被盗后,赵军奇到派出所报了案。
听说赵军奇报了案,唐宁山和朱昭辉心里如同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忐忑不安。挖树的时候,他们没有遮遮掩掩,而是堂而皇之进行的,何况,要连根刨两棵胸径不小的桂花树,也不可能没有一点动静,要把这两棵桂花树运走卖掉,更不可能避人耳目,因此,警察只要顺藤摸瓜,不用费多大的工夫就能找到一大把人证、物证,把他们死死地锁定。本来,在农村,谁家的责任山丢了一两棵树,那是经常的事,山主一般也就是骂几句,骂完之后了事,很少有报案的,因此,在商量挖树的时候,两人没想那么多。现在听说赵军奇报了案,唐宁山和朱昭辉才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偷两棵桂花树就犯了罪吗?唐宁山和朱昭辉烦恼不已,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弄不好得坐牢房。
怎么办?是坐在家里等着警察上门,还是主动地想想办法,唐宁山和朱昭辉一番商量后,选择了后者。
10万元买来免罪承诺
2009年9月中旬,唐宁山和朱昭辉找到当地村民徐锋。之所以找徐锋,是因为徐锋与林木的管理人赵军奇十分熟悉,由他当中间人,可以与赵军奇很好地沟通。都是本村人,在徐锋面前,唐宁山和朱昭辉没有客套,直截了当地表明了来意,他们愿意赔偿袁志强的经济损失,但是有一个条件,袁志强要谅解他们,放弃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徐锋爽快地答应下来,随即拨通了赵军奇的电话,转达了唐宁山和朱昭辉的意见。
接了徐锋的电话,听说偷树贼主动找上门来,还表示愿意赔偿损失,赵军奇很是高兴。在中间人徐锋的提议下,赵军奇、唐宁山和朱昭辉很快坐到了一起,平等自愿地协商赔偿事宜。唐宁山、朱昭辉愿意赔,对于赵军奇来说,是求之不得的事情。虽然说承包人是袁志强,丢的是袁志强的树,但他这个管理人难辞其咎,无人赔偿的话,是要扣工资的。一个愿意赔偿,一个接受赔偿,协商的关键就只有一点,赔偿的数额。
唐宁山和朱昭辉当然希望赔偿越少越好,赵军奇呢,正好相反,赔偿款是多多益善。赵军奇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唐宁山和朱昭辉上门赔偿,绝不是幡然悔悟,而是慑于法律的严惩,既然两人上门协商,就证明他们怕坐牢,就证明协商的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由于把握住了对方的心理,在这场博弈中,赵军奇始终占据着优势。最终,唐宁山和朱昭辉答应赔偿10万元,赵军奇将情况告知袁志强后,表达了袁志强的意思,同意这个赔偿数额,并承诺不再追究唐宁山和朱昭辉的一切责任。
第二天,唐宁山遵守诺言,将10万元现金通过银行汇到了袁志强账户上。亲眼见到唐宁山汇款后,赵军奇打下收条,并在上面特别注明:“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我方保证不再就此事追究唐宁山方一切责任,此事到此结清”。随后,唐宁山把收条收好,在他看来,袁志强、赵军奇的口头承诺已经变成了白纸黑字,这不仅仅是一份收条,而是他和朱昭辉的“免罪符”,有了它,他们将逃过刑事处罚。
然而,这“免罪符”似乎没有发生什么作用,由于赵军奇此前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的动作并没有因为他们达成了协议而停顿下来。公安民警多次上门,虽然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唐宁山和朱昭辉还是感受到了空前的压力,两人屡屡催促赵军奇、袁志强履行免罪承诺。赵军奇和袁志强并没有闲着,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赵军奇来到镇派出所作证,主动作出不追究唐宁山和朱昭辉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月底,袁志强亲自来到镇公安派出所,再一次央求公安机关对唐宁山和朱昭辉宽大处理。
兜里揣着受害人放弃追究一切责任的“免罪符”,受害人还先后两次到派出所为他们求情,公安机关会放他们一马吗?公安机关只是将这一切记录在案,随后把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则以唐宁山和朱昭辉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请求追究唐宁山和朱昭辉的刑事责任。2009年12Yj,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唐宁山和朱昭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主动赔偿失主的损失,取得其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唐宁山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朱昭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免刑不免罪,
10万退不退?
因为判处了缓刑,唐宁山和朱昭辉不用去监狱服刑,不过,两人都不满意,他们追求的不光是不坐牢,更是不定罪,想想花10万元买来的“免罪符”却免不了罪,他们心里很不平衡。虽然说盗窃的桂花树得赔,可那两棵桂花树虽然值钱,也达不到10万元的价值,特别是得知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曾经受公安机关委托,对两棵桂花树价值进行价格鉴定,得出两棵桂花树价值为37400元的鉴定结论后,两人更觉得亏了。原来案子还在法院,两人既有所顾虑,也有所奢望,现在法槌落下,这盗窃犯的烙印是怎么也洗涮不掉了。冤,真冤,两人越想越窝囊,他们觉得,既然免不了罪,那这10万元得拿回来,至少也得拿回来大部分。
唐宁山和朱昭辉于是去找袁志强和赵军奇协商,几个回合之后,袁志强和赵军奇一点儿也不松口:打官司随便,要退钱甭想。协商的路堵死了,要挽回损失,唐宁山和朱昭辉便只剩下华山一条道——打官司。
2010年7月,唐宁山和朱昭辉向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把袁志强告上了法庭。二人诉称,他们合伙盗窃了袁志强的两棵桂花树,因害怕追究刑事责任,即主动找到袁志强要求和解,并赔偿了10万元,而袁志强则承诺不追究他们的一切责任。然而,他们的盗窃行为属于国家公诉范围,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仍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袁志强明知赔偿以后国家机关也不得撤销对他们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旧予以承诺,且两棵桂花树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实际赔偿的价格,故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由袁志强返还10万元。
袁志强的答辩针锋相对,他辩称,唐宁山和朱昭辉在盗窃案发后,主动与他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签订协议后,他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唐宁山和朱昭辉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唐宁山和朱昭辉最终被宣告缓刑就是明证。何况,根据《长沙建设造价》期刊的介绍,胸径24-24.9cm的八月桂市场价每株为34800元,胸径25-25.9cm的八月桂市场价每株为38400元。依此推算,唐宁山和朱昭辉所盗窃的两棵桂花树市值在7万多元,接近10万元的赔偿额。唐宁山和朱昭辉违背诚信,过河拆桥,其诉讼主张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公平正义,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初,在经过充分思考后,法院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唐宁山、朱昭辉和袁志强的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对“不追究二人一切责任”的理解。唐宁山二人的意思,那是袁志强保证他们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免罪符”。如果这样理解成立,显然这是袁志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应因兑现不了承诺而退还10万元。然而,这种理解,只是唐宁山、朱昭辉的一厢情愿,或者说是他们的无知。“不追究二人一切责任”,只代表着袁志强不追究,这一句话里,并没有保证国家也不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含义。事实上,袁志强不追究他们的一切责任,而且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两人赔偿和悔罪情况,请求公安机关从宽处理,对于唐宁山和朱昭辉的定罪虽然没有作用,但对量刑是有影响的。正因为二人取得了袁志强的谅解,才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和减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因此,虽然二人多赔了钱,但是在刑期和刑期的执行方式上获了利,他们这10万元花得并不冤。和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袁志强“不追究二人一切责任”的承诺并不违法,此协议不具备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唐宁山和朱昭辉在获取了法院从轻和减轻处罚后,又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请求返还赔偿款10万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官申遇友点评:
“诚信有价,谅解亦值钱。”唐宁山、朱昭辉和袁志强的纠纷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道理。两棵桂花树,依据《长沙建设造价》推算出的参考价是7万多元。经价格鉴定,市场价为37400元,在法律上当然采信鉴定价。那么,唐宁山和朱昭辉赔偿了10万元,计算一下,给袁志强的谅解标上一个价码的话,是62600元。古人云:一诺千金。袁志强一句“不追究一切责任”的承诺,固然还比不上“千金”的价码,不过,也是天价。这承诺真的那么值钱吗?这谅解真的那么值钱吗?相信很多人心里仍有疑问,或许,还会产生更为沉重的问号,这是不是以钱买刑?是不是以钱换刑?
这当然不是以钱买刑,也不是以钱换刑。以金钱行贿法官,以获取定罪量刑时的法外开恩,这是以钱买刑,以钱换刑。但案发后积极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这是犯罪后悔过的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这为法律所肯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还要注意的是,积极赔偿并不意味着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不积极赔偿,受害人也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你被动地赔偿。因此,为了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罪犯多赔一点,法律并不禁止,谁要你犯了罪呢!至于多赔多少,只要当事人平等协商,法律也不会干涉,就像唐宁山、朱昭辉那样,多赔了62600元,也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别人。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编:向丽)
偷了两棵桂花树,
罪耶?非耶?
时间回溯到2003年初的一天,长沙市雨花区的袁志强驱车来到了浏阳市。以盛产花炮驰名中外的浏阳市隶属长沙,从雨花区到浏阳,开车也就几十分钟的路程。自从跨入二十一世纪,湖南省会长沙的发展速度很快,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发展,必然需要大量园林花木,浏阳离长沙不远,在这里承包一块山地,栽种园林花木,肯定大有市场,大有“钱途”。袁志强很有经济头脑,他来到浏阳,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个商机。当天下午,袁志强与浏阳市当地村民唐宁山签订协议,袁志强承包了唐宁山的一块山地,准备用这块山地栽植桂花树等林木。
承包山地,做好前期工作之后,袁志强把林木的栽植事宜全部委托给赵军奇,他则当起了甩手掌柜:平时在雨花区待着,偶尔来浏阳视察一下,呼吸呼吸清新的空气,顺便也是休闲旅游。转眼到了2009年,这六七年里,经过赵军奇的精心打理,袁志强承包的这块山坡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尤其是山上栽的桂花树长势喜人,一到八月,桂花飘香,沁人心脾。这几年来,长沙城市发展高速前进,园林花木的行情也一路看涨,袁志强从中获得了不少利益。就拿这桂花树来说,市场上是按胸径估价的,胸径20至30厘米的树,它的价值不是以千元,而是以万元来计算。这么一算,那一株株的桂花树简直就是一棵棵摇钱树。看着这一山林木,有人心动了,打起了歪主意。
动了歪心思的,不是别人,正是山地的发包人唐宁山。唐宁山见袁志强赚得盆满钵满,心里很不是滋味。2009年9月,唐宁山与本村朱昭辉喝酒时发起了牢骚,提议挖两棵桂花树卖掉。唐宁山的提议得到朱昭辉的响应,两人一拍即合。不久之后的一天,趁着林木无人看管,唐宁山和朱昭辉携带锄头等工具,对早已瞄好的两棵桂花树下了手。事后经过测量,这两棵桂花树一棵胸径为30厘米,另一棵胸径为26厘米。
偷来的两棵桂花树,唐宁山和朱昭辉很快出手,每人分得了数额不菲的一笔钱,心里都喜滋滋的。然而,这快乐的心情没能持续多久便被烦恼替代,因为,有人告诉他们,桂花树被盗后,赵军奇到派出所报了案。
听说赵军奇报了案,唐宁山和朱昭辉心里如同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忐忑不安。挖树的时候,他们没有遮遮掩掩,而是堂而皇之进行的,何况,要连根刨两棵胸径不小的桂花树,也不可能没有一点动静,要把这两棵桂花树运走卖掉,更不可能避人耳目,因此,警察只要顺藤摸瓜,不用费多大的工夫就能找到一大把人证、物证,把他们死死地锁定。本来,在农村,谁家的责任山丢了一两棵树,那是经常的事,山主一般也就是骂几句,骂完之后了事,很少有报案的,因此,在商量挖树的时候,两人没想那么多。现在听说赵军奇报了案,唐宁山和朱昭辉才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偷两棵桂花树就犯了罪吗?唐宁山和朱昭辉烦恼不已,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弄不好得坐牢房。
怎么办?是坐在家里等着警察上门,还是主动地想想办法,唐宁山和朱昭辉一番商量后,选择了后者。
10万元买来免罪承诺
2009年9月中旬,唐宁山和朱昭辉找到当地村民徐锋。之所以找徐锋,是因为徐锋与林木的管理人赵军奇十分熟悉,由他当中间人,可以与赵军奇很好地沟通。都是本村人,在徐锋面前,唐宁山和朱昭辉没有客套,直截了当地表明了来意,他们愿意赔偿袁志强的经济损失,但是有一个条件,袁志强要谅解他们,放弃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徐锋爽快地答应下来,随即拨通了赵军奇的电话,转达了唐宁山和朱昭辉的意见。
接了徐锋的电话,听说偷树贼主动找上门来,还表示愿意赔偿损失,赵军奇很是高兴。在中间人徐锋的提议下,赵军奇、唐宁山和朱昭辉很快坐到了一起,平等自愿地协商赔偿事宜。唐宁山、朱昭辉愿意赔,对于赵军奇来说,是求之不得的事情。虽然说承包人是袁志强,丢的是袁志强的树,但他这个管理人难辞其咎,无人赔偿的话,是要扣工资的。一个愿意赔偿,一个接受赔偿,协商的关键就只有一点,赔偿的数额。
唐宁山和朱昭辉当然希望赔偿越少越好,赵军奇呢,正好相反,赔偿款是多多益善。赵军奇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唐宁山和朱昭辉上门赔偿,绝不是幡然悔悟,而是慑于法律的严惩,既然两人上门协商,就证明他们怕坐牢,就证明协商的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由于把握住了对方的心理,在这场博弈中,赵军奇始终占据着优势。最终,唐宁山和朱昭辉答应赔偿10万元,赵军奇将情况告知袁志强后,表达了袁志强的意思,同意这个赔偿数额,并承诺不再追究唐宁山和朱昭辉的一切责任。
第二天,唐宁山遵守诺言,将10万元现金通过银行汇到了袁志强账户上。亲眼见到唐宁山汇款后,赵军奇打下收条,并在上面特别注明:“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我方保证不再就此事追究唐宁山方一切责任,此事到此结清”。随后,唐宁山把收条收好,在他看来,袁志强、赵军奇的口头承诺已经变成了白纸黑字,这不仅仅是一份收条,而是他和朱昭辉的“免罪符”,有了它,他们将逃过刑事处罚。
然而,这“免罪符”似乎没有发生什么作用,由于赵军奇此前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的动作并没有因为他们达成了协议而停顿下来。公安民警多次上门,虽然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唐宁山和朱昭辉还是感受到了空前的压力,两人屡屡催促赵军奇、袁志强履行免罪承诺。赵军奇和袁志强并没有闲着,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赵军奇来到镇派出所作证,主动作出不追究唐宁山和朱昭辉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月底,袁志强亲自来到镇公安派出所,再一次央求公安机关对唐宁山和朱昭辉宽大处理。
兜里揣着受害人放弃追究一切责任的“免罪符”,受害人还先后两次到派出所为他们求情,公安机关会放他们一马吗?公安机关只是将这一切记录在案,随后把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则以唐宁山和朱昭辉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请求追究唐宁山和朱昭辉的刑事责任。2009年12Yj,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唐宁山和朱昭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主动赔偿失主的损失,取得其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唐宁山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朱昭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免刑不免罪,
10万退不退?
因为判处了缓刑,唐宁山和朱昭辉不用去监狱服刑,不过,两人都不满意,他们追求的不光是不坐牢,更是不定罪,想想花10万元买来的“免罪符”却免不了罪,他们心里很不平衡。虽然说盗窃的桂花树得赔,可那两棵桂花树虽然值钱,也达不到10万元的价值,特别是得知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曾经受公安机关委托,对两棵桂花树价值进行价格鉴定,得出两棵桂花树价值为37400元的鉴定结论后,两人更觉得亏了。原来案子还在法院,两人既有所顾虑,也有所奢望,现在法槌落下,这盗窃犯的烙印是怎么也洗涮不掉了。冤,真冤,两人越想越窝囊,他们觉得,既然免不了罪,那这10万元得拿回来,至少也得拿回来大部分。
唐宁山和朱昭辉于是去找袁志强和赵军奇协商,几个回合之后,袁志强和赵军奇一点儿也不松口:打官司随便,要退钱甭想。协商的路堵死了,要挽回损失,唐宁山和朱昭辉便只剩下华山一条道——打官司。
2010年7月,唐宁山和朱昭辉向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把袁志强告上了法庭。二人诉称,他们合伙盗窃了袁志强的两棵桂花树,因害怕追究刑事责任,即主动找到袁志强要求和解,并赔偿了10万元,而袁志强则承诺不追究他们的一切责任。然而,他们的盗窃行为属于国家公诉范围,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仍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袁志强明知赔偿以后国家机关也不得撤销对他们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旧予以承诺,且两棵桂花树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实际赔偿的价格,故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由袁志强返还10万元。
袁志强的答辩针锋相对,他辩称,唐宁山和朱昭辉在盗窃案发后,主动与他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签订协议后,他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唐宁山和朱昭辉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唐宁山和朱昭辉最终被宣告缓刑就是明证。何况,根据《长沙建设造价》期刊的介绍,胸径24-24.9cm的八月桂市场价每株为34800元,胸径25-25.9cm的八月桂市场价每株为38400元。依此推算,唐宁山和朱昭辉所盗窃的两棵桂花树市值在7万多元,接近10万元的赔偿额。唐宁山和朱昭辉违背诚信,过河拆桥,其诉讼主张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公平正义,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初,在经过充分思考后,法院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唐宁山、朱昭辉和袁志强的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对“不追究二人一切责任”的理解。唐宁山二人的意思,那是袁志强保证他们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免罪符”。如果这样理解成立,显然这是袁志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应因兑现不了承诺而退还10万元。然而,这种理解,只是唐宁山、朱昭辉的一厢情愿,或者说是他们的无知。“不追究二人一切责任”,只代表着袁志强不追究,这一句话里,并没有保证国家也不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含义。事实上,袁志强不追究他们的一切责任,而且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两人赔偿和悔罪情况,请求公安机关从宽处理,对于唐宁山和朱昭辉的定罪虽然没有作用,但对量刑是有影响的。正因为二人取得了袁志强的谅解,才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和减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因此,虽然二人多赔了钱,但是在刑期和刑期的执行方式上获了利,他们这10万元花得并不冤。和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袁志强“不追究二人一切责任”的承诺并不违法,此协议不具备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唐宁山和朱昭辉在获取了法院从轻和减轻处罚后,又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请求返还赔偿款10万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官申遇友点评:
“诚信有价,谅解亦值钱。”唐宁山、朱昭辉和袁志强的纠纷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道理。两棵桂花树,依据《长沙建设造价》推算出的参考价是7万多元。经价格鉴定,市场价为37400元,在法律上当然采信鉴定价。那么,唐宁山和朱昭辉赔偿了10万元,计算一下,给袁志强的谅解标上一个价码的话,是62600元。古人云:一诺千金。袁志强一句“不追究一切责任”的承诺,固然还比不上“千金”的价码,不过,也是天价。这承诺真的那么值钱吗?这谅解真的那么值钱吗?相信很多人心里仍有疑问,或许,还会产生更为沉重的问号,这是不是以钱买刑?是不是以钱换刑?
这当然不是以钱买刑,也不是以钱换刑。以金钱行贿法官,以获取定罪量刑时的法外开恩,这是以钱买刑,以钱换刑。但案发后积极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这是犯罪后悔过的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这为法律所肯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还要注意的是,积极赔偿并不意味着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不积极赔偿,受害人也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你被动地赔偿。因此,为了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罪犯多赔一点,法律并不禁止,谁要你犯了罪呢!至于多赔多少,只要当事人平等协商,法律也不会干涉,就像唐宁山、朱昭辉那样,多赔了62600元,也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别人。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