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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除上海市外,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配套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