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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更好地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文章通过设问式的逻辑行文,从问题的缘起开始,先阐述保护 “人”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中的目的和意义;然后分析去保护哪些“人”;进而回答保护什么;最后提出保护这些 “人” 的措施。
关键词: 城市文化遗产;“人”;保护与继承
Abstract: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and inherit th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ity, by questioning the logic of this article, starting from the origin of the problem, first elaborated the purpose and meaning of " people" in the protection of city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then analysis to protect what " people ";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what answer protection;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 people " measures.
Keywords: city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 people ";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为什么要保护“人”?
1.1保护的目的
(1)抢救性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城市文化遗产种类繁多,重要程度有轻有重,迫切程度有缓有急。靠谁去判断?自然是对城市有感情,有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熟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懂得鉴别文化遗产的“人”。然而,这样的“人”毕竟为数不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许多城市文化遗产迫切需要抢救和保护;另一方面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又太少。要解决这一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有益的“人”保护起来。
(2)创造性继承城市文化遗产:只有创新性地继承,文化遗产才有可能获得永续保存和延长价值的机会。我们鲜有听到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创新见解和行动。为何?无 “人”而已。众所周知,创新的主体是 “人”而不是“物”。如果缺乏了“人”,那么继承城市文化遗产就将成为一个严峻问题。
(3)永久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要想永久地通过城市文化遗产来传承国家优秀历史文化,只有将人的因素和作用融合到文化遗产中,文化的传承才能有所指和有所值。因为只有“人”的文化才是真正的文化,而“物”的文化则是附属于“人”的文化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想传承国家优秀历史文化,自然就需要能够保护和继承好文化遗产的“人”。
1.2保护的意义
(1)调动积极性:保护“人”,有利于调动人们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过去,由于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者本身及其见解的淡视、忽略乃至打击,使我们失去了许多历史遗存,失去了全面传承中华文化的机会。时过境迁之后的现在,一些城市常以干扰“招商引资”、 “发展经济”等借口,漠视、讽刺或压制那些有志于从事保护的人们,以至于保护者没有了积极性,并开始退缩和减少,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一种恶行循环。
(2)改善社会大环境: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需要城市的大多数市民能够达成某种共识。要达成这个共识,就需要人人在成为保护者之前都能够有受鼓励和被保护的良好心理感受。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自愿地为自己和城市构筑起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
(3)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一旦有了保护 “人”的环境和意识,人们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就有了积极性,城市公民社会的特质——民主和公正,也就会得以显现和发扬。假以时日,在此基础上萌发的公众参与意识便可得以产生和提高,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才有希望。
(4)创建和谐城市: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创建和谐城市可以起到恢复历史记忆、融合市民情感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要使城市因素之间在其保护过程中得以相互协调和共生发展,还需要找到更为合适的途径才可以。“人”的作用此时便凸现出来,城市所有的和谐要素都有赖于人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如果能够保护那些致力于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人”,那么要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创建和谐城市就会容易得多。
2、保护哪些“人”?
2.1保护支持者
(1)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主要指专门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规划等行业的人,他们对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有较高的认识,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素质,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他们是中坚力量,缺少他们,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就会失去前行的方向和应有的水准。因此,首要要保护这些专业人员。
(2)政府人员:城市政府是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的法定责任者。在涉及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以及落实等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上级行政压力和各种任务指标压力的影响,那些有积极作为和想积极作为的政府人员常常陷入困境。如果能够对其进行适当保护,那对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将大有裨益。
(3)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因为熟悉某一文化遗产而与之结下感情,认为自己需要去保护和继承它的人员。他们因为对历史街区和文化有着深厚情感,是坚定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者。此外,从社会学角度看,他们的存在及其社会关系,与历史街区等一同构成了自我发展和动态继承的文化遗产整体,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和社会意义。因此,很有必要将其纳入被保护者的范围。
(4)志愿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原先只有专业人员和政府人员才参与其中的保护事业,现在已经有了相当部分的志愿者。这些志愿者完全本着自己的热情,一直在无私地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力量,正是他们的加入,我国的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才有了快速的起色。因此,也有必要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5)同情者:同情者主要指那些虽然认为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却对保护者充满同情的人。他们平常并无太大作用,但是,一旦保护者与反对保护的人员发生交锋,那么其作用便开始显而易见。他们的同情有助于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贏得社会舆论支持,因此也需要作适当的保护。
2.2保护反对者
(1)利益冲突者:利益冲突者就是指那些被牺牲或可能被牺牲个人利益的人员。为什么保护他们?原因很简单,他们是在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受害者。我们的保护事业不能因为只顾及了整体就忽视了个人,否则,很容易引起局部的社会矛盾。严重时有心支持保护事业的人,也会因为同情他们的处境而改弦易辙。
(2)反对意见者:任何一种工作都会有反对意见存在,而即使反对意见也一定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做到“兼听则明”。如此,需将反对意见者纳入保护范围。
2.3保护普通大众
(1)城市居民:所有的城市居民都是这个城市最为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为了自己也为了城市,他们有必要自己保护好自己。另外,城市文化遗产是属于全体城市居民的,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城市居民都应该积极地参与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从整体有机和个体平等的意义上说,我们也必要去保护所有城市居民。
(2)外来人员:“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些当地居民认为是司空见惯的东西,在一些外来人员(主要是外来投资者、打工者、旅游者以及个别不期而来的访客等)看来,这些东西则是无价之宝,十分值得保护和继承。因此,为了城市文化的传承着想,很有必要保护这些外来人员,多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这些“人”有什么值得保护?
3.1人文精神的保护
(1)历史使命感:保护一个人,最重要的是保护其精神不失,如阮仪三先生“刀下留人救平遥”之精神。这是一种历史使命感的真实写照,它使得我国许多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继承,也是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原动力。
(2)地方人文气息: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这种地方性才体现了城市的特色。“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其实,保护 “人”其实是保护给“人”提供营养的整体历史人文环境,保护地方特色。
(3)个人文化特质:不同的人群和个人都其有不同的文化特质,他们共同组成了城市多元的文化气质。为突出城市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丰富性和独特性,还需注意保护不同的人群和每个 “人”的内在涵养和气质。
3.2人身安全的保护
(1)个人安全:人最基本的权力就是其合法的生存权。保护和继承是一项艰苦而又危险的工作,尤其是在社会阶层复杂和经济利益纠纷多的时候。为了使其顺利有效进行,必须首先保护参与其中的个人安全不受侵害。
(2)家人安全:家庭是城市社会最为稳定的单元和最重要的细胞。从事和关心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工作的人员有时候容易受到一些非议或威胁,而这些非议和威胁很可能会波及到其家人。因此,需要对他们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3.3人格尊严的保护
(1)独立人格:在我们保护人的精神和人身时,还需要保护一种更为值得珍惜的东西,那就是他的“独立人格”。只有这样,他才可能更为客观、科学和有创意地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
(2)个人尊严:“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从事和关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人常常要面临一些诱惑性或胁迫性的考验,此时,他很可能会考虑到放弃自己的尊严。这对我们的保护事业及支持者都是及其不利的。因此,必须有足够的途径和手段来保护好个人尊严。
3.4政治权利的保护
(1)政治权利:必须保护每一个被保护者的政治权利,鼓励他们参与城市的民主政治进程,这样有利于增添他们在保护过程中说话的分量,从而抵抗和排除一些不必要的政治干扰。
(2)政治利益:每一个公民都有追求起政治利益的权利,因此还需要保护其既得的、合法的政治利益。因为,只有在自己政治利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政府人员、专业人员等支持者才可能自觉地团结一心,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工作。
3.5财产的保护
(1)个人财产: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每个受保护者都会有自己合法的个人财产,因此也需要受到保护。如果不能保证其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或不遭受损失,那么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就会失去支持者和关心者。
(2)无形资产:除了有形资产需要保护,人们的无形资产也需要保护。比如,一些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信誉度、明星的知名度以及企业家的诚信度等等,都是有助他们从事保护活动的无形资产,需要很好地加以保护。
3.6私人信息的保护
(1)信息公开度:信息公开是当今社会最迫切的需求之一。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由于涉足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业,其信息公开度可能会比一般人高一些。但是,为了保证他们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有必要保护期信息的公开度。
(2)隐私信息:个人隐私信息若非涉及违法乱纪应当受到绝对保护,否则,将会对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员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进而损害历史文化传承事业。
4、怎么保护这些 “人”
4.1法律保护
(1)制定法律:國家依法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前文所说的这些 “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以使此类保护有法可依。
(2)完善法律:事易时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法律也开始不适应起来。为了保护前文所说的这些 “人”,还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刻检讨,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完善。
(3)执行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人”的保护更应该如此。目前,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存在某些缺陷,导致那些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在受到一些不正当侵害时,不能将事情诉诸法律。
4.2政治保护
(1)政治优待:从事和关心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是一心为城市整体利益和子孙利益服务的人群,他们所做的工作是一种无私而又伟大的工作。因此,应当考虑对其足够的政治优待,以鼓励更多人从事保护事业。
(2)政治民主: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之间,在工作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意见上的分歧。有时候一旦上升到政治层面,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为了有效而科学地化解矛盾,也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有必要重视政治运作和决策的民主化,如少数服从多数、无记名投票等。
4.3经济保护
(1)经济不减:经济保护是为了保障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经济利益不受侵犯,至少不会因为从事了保护事业而损失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前以阮仪三教授为代表一些老同志为了保护文化遗产,不惜倾其所有,为国家和城市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如长此以往,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在退步,且于保护事业不益。
(2)经济支持:经济不减是前提条件,而经济支持则是保障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的关键动力。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护好城市文化遗产,没有经济支持那是万万不可能的。所以,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研究机构应当对其提供大力支持。
4.4行政保护
(1)行政支持:不论是“人”的保护还是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不可能脱离政府而存在。因为,政府拥有良好的行政资源可以加以利用,而且政府的行政力量可以帮助扫清一些不必要的障碍。有鉴于此,保护行为还是要以获得政府的行政支持为宜。
(2)行政约束:与行政支持相对应的便是行政约束。政府的行政资源有限,行政能力也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办一切。因此,有必要在保护时对行政力量的运用进行合适的引导和限制,使之有所约束而不至于脱离正常轨道。
4.5舆论保护
(1)舆论导向:要想做好“人”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做好舆论的导向工作。只有舆论的导向正确,人们才可能理解和支持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而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才有可能获得一个轻松而愉快的环境,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可能提升上去。
(2)舆论支持:要想真正保护好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在舆论导向正确的情况下,还必须获得舆论的强力支持。只有这样,整个城市才可能形成一个尊重保护文化遗产良好环境和风气,城市的历史文化才有可能得到更快、更准确地传承。
5、结语
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过程中对“人”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整体和持续的工作。文章对应受保护人员的大致范围作了界定,提出可以从人文精神、人身安全、人格尊严、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私人信息等方面加以保护,认为需要从法律、政治、经济、行政及舆论等角度来制定措施以加强对这些 “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孙施文.《城市规划哲学》.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张兵.《城市规划实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景慧,阮仪三,王林编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关键词: 城市文化遗产;“人”;保护与继承
Abstract: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and inherit th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ity, by questioning the logic of this article, starting from the origin of the problem, first elaborated the purpose and meaning of " people" in the protection of city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then analysis to protect what " people ";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what answer protection;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 people " measures.
Keywords: city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 people ";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为什么要保护“人”?
1.1保护的目的
(1)抢救性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城市文化遗产种类繁多,重要程度有轻有重,迫切程度有缓有急。靠谁去判断?自然是对城市有感情,有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熟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懂得鉴别文化遗产的“人”。然而,这样的“人”毕竟为数不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许多城市文化遗产迫切需要抢救和保护;另一方面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又太少。要解决这一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有益的“人”保护起来。
(2)创造性继承城市文化遗产:只有创新性地继承,文化遗产才有可能获得永续保存和延长价值的机会。我们鲜有听到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创新见解和行动。为何?无 “人”而已。众所周知,创新的主体是 “人”而不是“物”。如果缺乏了“人”,那么继承城市文化遗产就将成为一个严峻问题。
(3)永久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要想永久地通过城市文化遗产来传承国家优秀历史文化,只有将人的因素和作用融合到文化遗产中,文化的传承才能有所指和有所值。因为只有“人”的文化才是真正的文化,而“物”的文化则是附属于“人”的文化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想传承国家优秀历史文化,自然就需要能够保护和继承好文化遗产的“人”。
1.2保护的意义
(1)调动积极性:保护“人”,有利于调动人们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过去,由于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者本身及其见解的淡视、忽略乃至打击,使我们失去了许多历史遗存,失去了全面传承中华文化的机会。时过境迁之后的现在,一些城市常以干扰“招商引资”、 “发展经济”等借口,漠视、讽刺或压制那些有志于从事保护的人们,以至于保护者没有了积极性,并开始退缩和减少,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一种恶行循环。
(2)改善社会大环境: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需要城市的大多数市民能够达成某种共识。要达成这个共识,就需要人人在成为保护者之前都能够有受鼓励和被保护的良好心理感受。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自愿地为自己和城市构筑起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
(3)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一旦有了保护 “人”的环境和意识,人们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就有了积极性,城市公民社会的特质——民主和公正,也就会得以显现和发扬。假以时日,在此基础上萌发的公众参与意识便可得以产生和提高,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才有希望。
(4)创建和谐城市: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创建和谐城市可以起到恢复历史记忆、融合市民情感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要使城市因素之间在其保护过程中得以相互协调和共生发展,还需要找到更为合适的途径才可以。“人”的作用此时便凸现出来,城市所有的和谐要素都有赖于人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如果能够保护那些致力于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人”,那么要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创建和谐城市就会容易得多。
2、保护哪些“人”?
2.1保护支持者
(1)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主要指专门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规划等行业的人,他们对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有较高的认识,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素质,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他们是中坚力量,缺少他们,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就会失去前行的方向和应有的水准。因此,首要要保护这些专业人员。
(2)政府人员:城市政府是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的法定责任者。在涉及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以及落实等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上级行政压力和各种任务指标压力的影响,那些有积极作为和想积极作为的政府人员常常陷入困境。如果能够对其进行适当保护,那对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将大有裨益。
(3)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因为熟悉某一文化遗产而与之结下感情,认为自己需要去保护和继承它的人员。他们因为对历史街区和文化有着深厚情感,是坚定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者。此外,从社会学角度看,他们的存在及其社会关系,与历史街区等一同构成了自我发展和动态继承的文化遗产整体,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和社会意义。因此,很有必要将其纳入被保护者的范围。
(4)志愿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原先只有专业人员和政府人员才参与其中的保护事业,现在已经有了相当部分的志愿者。这些志愿者完全本着自己的热情,一直在无私地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力量,正是他们的加入,我国的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才有了快速的起色。因此,也有必要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5)同情者:同情者主要指那些虽然认为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却对保护者充满同情的人。他们平常并无太大作用,但是,一旦保护者与反对保护的人员发生交锋,那么其作用便开始显而易见。他们的同情有助于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贏得社会舆论支持,因此也需要作适当的保护。
2.2保护反对者
(1)利益冲突者:利益冲突者就是指那些被牺牲或可能被牺牲个人利益的人员。为什么保护他们?原因很简单,他们是在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受害者。我们的保护事业不能因为只顾及了整体就忽视了个人,否则,很容易引起局部的社会矛盾。严重时有心支持保护事业的人,也会因为同情他们的处境而改弦易辙。
(2)反对意见者:任何一种工作都会有反对意见存在,而即使反对意见也一定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做到“兼听则明”。如此,需将反对意见者纳入保护范围。
2.3保护普通大众
(1)城市居民:所有的城市居民都是这个城市最为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为了自己也为了城市,他们有必要自己保护好自己。另外,城市文化遗产是属于全体城市居民的,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城市居民都应该积极地参与保护和继承城市文化遗产。从整体有机和个体平等的意义上说,我们也必要去保护所有城市居民。
(2)外来人员:“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些当地居民认为是司空见惯的东西,在一些外来人员(主要是外来投资者、打工者、旅游者以及个别不期而来的访客等)看来,这些东西则是无价之宝,十分值得保护和继承。因此,为了城市文化的传承着想,很有必要保护这些外来人员,多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这些“人”有什么值得保护?
3.1人文精神的保护
(1)历史使命感:保护一个人,最重要的是保护其精神不失,如阮仪三先生“刀下留人救平遥”之精神。这是一种历史使命感的真实写照,它使得我国许多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继承,也是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原动力。
(2)地方人文气息: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这种地方性才体现了城市的特色。“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其实,保护 “人”其实是保护给“人”提供营养的整体历史人文环境,保护地方特色。
(3)个人文化特质:不同的人群和个人都其有不同的文化特质,他们共同组成了城市多元的文化气质。为突出城市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丰富性和独特性,还需注意保护不同的人群和每个 “人”的内在涵养和气质。
3.2人身安全的保护
(1)个人安全:人最基本的权力就是其合法的生存权。保护和继承是一项艰苦而又危险的工作,尤其是在社会阶层复杂和经济利益纠纷多的时候。为了使其顺利有效进行,必须首先保护参与其中的个人安全不受侵害。
(2)家人安全:家庭是城市社会最为稳定的单元和最重要的细胞。从事和关心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工作的人员有时候容易受到一些非议或威胁,而这些非议和威胁很可能会波及到其家人。因此,需要对他们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3.3人格尊严的保护
(1)独立人格:在我们保护人的精神和人身时,还需要保护一种更为值得珍惜的东西,那就是他的“独立人格”。只有这样,他才可能更为客观、科学和有创意地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
(2)个人尊严:“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从事和关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人常常要面临一些诱惑性或胁迫性的考验,此时,他很可能会考虑到放弃自己的尊严。这对我们的保护事业及支持者都是及其不利的。因此,必须有足够的途径和手段来保护好个人尊严。
3.4政治权利的保护
(1)政治权利:必须保护每一个被保护者的政治权利,鼓励他们参与城市的民主政治进程,这样有利于增添他们在保护过程中说话的分量,从而抵抗和排除一些不必要的政治干扰。
(2)政治利益:每一个公民都有追求起政治利益的权利,因此还需要保护其既得的、合法的政治利益。因为,只有在自己政治利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政府人员、专业人员等支持者才可能自觉地团结一心,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工作。
3.5财产的保护
(1)个人财产: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每个受保护者都会有自己合法的个人财产,因此也需要受到保护。如果不能保证其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或不遭受损失,那么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就会失去支持者和关心者。
(2)无形资产:除了有形资产需要保护,人们的无形资产也需要保护。比如,一些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信誉度、明星的知名度以及企业家的诚信度等等,都是有助他们从事保护活动的无形资产,需要很好地加以保护。
3.6私人信息的保护
(1)信息公开度:信息公开是当今社会最迫切的需求之一。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由于涉足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业,其信息公开度可能会比一般人高一些。但是,为了保证他们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有必要保护期信息的公开度。
(2)隐私信息:个人隐私信息若非涉及违法乱纪应当受到绝对保护,否则,将会对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员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进而损害历史文化传承事业。
4、怎么保护这些 “人”
4.1法律保护
(1)制定法律:國家依法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前文所说的这些 “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以使此类保护有法可依。
(2)完善法律:事易时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法律也开始不适应起来。为了保护前文所说的这些 “人”,还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刻检讨,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完善。
(3)执行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人”的保护更应该如此。目前,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存在某些缺陷,导致那些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在受到一些不正当侵害时,不能将事情诉诸法律。
4.2政治保护
(1)政治优待:从事和关心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是一心为城市整体利益和子孙利益服务的人群,他们所做的工作是一种无私而又伟大的工作。因此,应当考虑对其足够的政治优待,以鼓励更多人从事保护事业。
(2)政治民主: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之间,在工作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意见上的分歧。有时候一旦上升到政治层面,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为了有效而科学地化解矛盾,也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有必要重视政治运作和决策的民主化,如少数服从多数、无记名投票等。
4.3经济保护
(1)经济不减:经济保护是为了保障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经济利益不受侵犯,至少不会因为从事了保护事业而损失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前以阮仪三教授为代表一些老同志为了保护文化遗产,不惜倾其所有,为国家和城市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如长此以往,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在退步,且于保护事业不益。
(2)经济支持:经济不减是前提条件,而经济支持则是保障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的关键动力。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护好城市文化遗产,没有经济支持那是万万不可能的。所以,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研究机构应当对其提供大力支持。
4.4行政保护
(1)行政支持:不论是“人”的保护还是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不可能脱离政府而存在。因为,政府拥有良好的行政资源可以加以利用,而且政府的行政力量可以帮助扫清一些不必要的障碍。有鉴于此,保护行为还是要以获得政府的行政支持为宜。
(2)行政约束:与行政支持相对应的便是行政约束。政府的行政资源有限,行政能力也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办一切。因此,有必要在保护时对行政力量的运用进行合适的引导和限制,使之有所约束而不至于脱离正常轨道。
4.5舆论保护
(1)舆论导向:要想做好“人”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做好舆论的导向工作。只有舆论的导向正确,人们才可能理解和支持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而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的人才有可能获得一个轻松而愉快的环境,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可能提升上去。
(2)舆论支持:要想真正保护好从事和关心城市遗产保护和继承事业的人,在舆论导向正确的情况下,还必须获得舆论的强力支持。只有这样,整个城市才可能形成一个尊重保护文化遗产良好环境和风气,城市的历史文化才有可能得到更快、更准确地传承。
5、结语
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过程中对“人”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整体和持续的工作。文章对应受保护人员的大致范围作了界定,提出可以从人文精神、人身安全、人格尊严、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私人信息等方面加以保护,认为需要从法律、政治、经济、行政及舆论等角度来制定措施以加强对这些 “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孙施文.《城市规划哲学》.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张兵.《城市规划实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景慧,阮仪三,王林编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