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刷单炒信、哄抬物价、诱导消费者好评、销售野生动物……商家被查,最高罚150万元。
案例1:饭店老板在微信群售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涉案商家:苏州某餐饮店网络销售野生动物案。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4日,江苏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湖畔商业街有一家饭店的老板在微信客户群内发送售卖大雁的信息。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有几只铁制的笼子关有5只灰色禽类。同时,执法人员在店主手机微信客户群内发现店主购买大雁的信息以及售卖大雁的广告“明天有大雁到店,活的!有需要的联系我!提前预定!”。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灰色禽类为鸿雁,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2:无视长江“十年禁渔”红线以长江江鲜为噱头虚假宣传
涉案商家:镇江某网店虚假宣传江鲜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7月13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部分宣传含有“渔民捕获野生桂鱼野生鳜鱼季花鱼江长江桂鱼鳜鱼季花鱼”、“本店所售的桂鱼鳜鱼均为渔民捕获的野生水域桂鱼和长江流域的江桂”、“农户现捕长江蟹单只净重5两母蟹单只净重8两公蟹”、“农户现捕野生长江蟹母蟹单只净重125g包活”等内容。
案例3:网店哄抬口罩价格,最高涨幅达467.72%
涉案商家:徐州某网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处罚金额:15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月28日起,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某公司通过天猫网店出售的口罩短期内价格涨幅巨大,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通过天猫店铺销售委托苏州某公司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以来,所委托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成本及价格均未发生变动。当事人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涉案口罩在生产经营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多次调整价格,部分产品在一周时间内调价5次,最高涨幅达467.72%,当事人疫情期间共销售口罩41615只,销售额共计1225214.53元,其涨价幅度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隐瞒、拒不提供销售数量及相关账目的情节。2020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LED防爆平台灯严重不合格继续在网店销售
涉案商家:苏州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LED防爆平台灯案。
处罚金额:罚款14679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0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江苏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BET85-B200”的LED防爆平台灯,经抽样检验,隔爆接合面参数、外壳耐压试验不符合GB3836.2-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
案例5:系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涉案商家:盐城某网店擅自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案
处罚金额:5万元
违法事实:根据盐城市“市长信箱”交办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江苏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查,2020年6月份,当事人生产了4台型号为YVP-802-2、功率为1.1KW的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该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的小功率电动机,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案例6:“双十一”促销活动,网点宣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涉案当事人:盐城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交易监测时发现,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主页含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执法人员使用存证云PC客户端对上述网页进行了电子数据存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述网店主页更新了关于“双十一”促销活动的相关内容,其中“双十一奢享礼遇”这一版塊宣传的是消费者于2020年11月11日在该网店购买商品,满2件就赠送纸巾1盒,满3件就赠送纸巾1盒加洗衣皂1块。当事人在该版块标示“注:赠品不叠加 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为了规定自己享有解释赠品相关事宜的权利。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通过使用“解释权”克扣消费者赠品而获利。
案例7:“好评返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家:宿迁某网店诱导用户评价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宿迁市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商品宣传页面存在“晒图*5+视频+好评,领红包”的内容,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有“晒美家 领红包啦!”、“晒图片*5+视频+好评”、“20元联系客服领红包”的内容,当事人在确认买家收货并给予好评后,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20元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假评论”和“假销量”误导消费者
涉案商家:常州某网店虚构用户评价案。
处罚金额:2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4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线索交办,称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的店铺中所经营的黑猪肉和散养土鸭的用户评价异常,随后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原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销售野生动物(持有林业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三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于2020年03月20日前后分别在原野猪肉和原绿头鸭的网址链接上面直接修改图片等信息内容,售卖黑猪肉和散养土鸭。在天猫平台的协助下查明,截至2020年4月9日,当事人共销售一笔黑猪肉,与637条用户评价严重不符;截至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散养土鸭63笔,与740条评价严重不符。
当事人利用之前销售产品的用户评价和商品评分进行宣传和推广新上架产品,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通过微信朋友圈卖高仿名牌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涉案商家:吴某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GUCCI”女包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3日,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某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从吴某处购买的一只商标为“GUCCI”的女包,怀疑是假冒商品。随后,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GUCCI”、“G”注册商标所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沟通,进行辨认鉴定。经鉴定,涉案女包侵犯了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G”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吴某通过其他微商花费2000元購进了一只“GUCCI”女包,通过复制其他微商的“GUCCI”女包图片发布了一则销售商标为“GUCCI”女包的信息,后被刘某购买。吴某在未取得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GUCCI”女包,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吴某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吴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10:在短视频平台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涉案商家:淮安某公司利用短视频虚假宣传案。
处罚金额:2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17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视力提升中心在短视频平台涉嫌虚假宣传,实际治疗没有效果,仍利用其女儿治疗场景做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宣传视力恢复训练、配镜业务等内容吸引消费者,其内容包含“视力恢复训练”“三位已经康复的小朋友今天来做定期检查了”“近视眼洞训练 弱视训练中”“专业配镜”“度数只降不涨”等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在目前的医疗技术下,近视不能治愈,只能在一定环境下得到缓解,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当事人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饭店老板在微信群售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涉案商家:苏州某餐饮店网络销售野生动物案。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4日,江苏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湖畔商业街有一家饭店的老板在微信客户群内发送售卖大雁的信息。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有几只铁制的笼子关有5只灰色禽类。同时,执法人员在店主手机微信客户群内发现店主购买大雁的信息以及售卖大雁的广告“明天有大雁到店,活的!有需要的联系我!提前预定!”。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灰色禽类为鸿雁,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2:无视长江“十年禁渔”红线以长江江鲜为噱头虚假宣传
涉案商家:镇江某网店虚假宣传江鲜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7月13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部分宣传含有“渔民捕获野生桂鱼野生鳜鱼季花鱼江长江桂鱼鳜鱼季花鱼”、“本店所售的桂鱼鳜鱼均为渔民捕获的野生水域桂鱼和长江流域的江桂”、“农户现捕长江蟹单只净重5两母蟹单只净重8两公蟹”、“农户现捕野生长江蟹母蟹单只净重125g包活”等内容。
案例3:网店哄抬口罩价格,最高涨幅达467.72%
涉案商家:徐州某网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处罚金额:15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月28日起,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某公司通过天猫网店出售的口罩短期内价格涨幅巨大,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通过天猫店铺销售委托苏州某公司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以来,所委托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成本及价格均未发生变动。当事人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涉案口罩在生产经营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多次调整价格,部分产品在一周时间内调价5次,最高涨幅达467.72%,当事人疫情期间共销售口罩41615只,销售额共计1225214.53元,其涨价幅度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隐瞒、拒不提供销售数量及相关账目的情节。2020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LED防爆平台灯严重不合格继续在网店销售
涉案商家:苏州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LED防爆平台灯案。
处罚金额:罚款14679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0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江苏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BET85-B200”的LED防爆平台灯,经抽样检验,隔爆接合面参数、外壳耐压试验不符合GB3836.2-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
案例5:系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涉案商家:盐城某网店擅自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案
处罚金额:5万元
违法事实:根据盐城市“市长信箱”交办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江苏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查,2020年6月份,当事人生产了4台型号为YVP-802-2、功率为1.1KW的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该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的小功率电动机,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案例6:“双十一”促销活动,网点宣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涉案当事人:盐城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交易监测时发现,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主页含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执法人员使用存证云PC客户端对上述网页进行了电子数据存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述网店主页更新了关于“双十一”促销活动的相关内容,其中“双十一奢享礼遇”这一版塊宣传的是消费者于2020年11月11日在该网店购买商品,满2件就赠送纸巾1盒,满3件就赠送纸巾1盒加洗衣皂1块。当事人在该版块标示“注:赠品不叠加 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为了规定自己享有解释赠品相关事宜的权利。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通过使用“解释权”克扣消费者赠品而获利。
案例7:“好评返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家:宿迁某网店诱导用户评价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宿迁市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商品宣传页面存在“晒图*5+视频+好评,领红包”的内容,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有“晒美家 领红包啦!”、“晒图片*5+视频+好评”、“20元联系客服领红包”的内容,当事人在确认买家收货并给予好评后,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20元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假评论”和“假销量”误导消费者
涉案商家:常州某网店虚构用户评价案。
处罚金额:2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4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线索交办,称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的店铺中所经营的黑猪肉和散养土鸭的用户评价异常,随后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原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销售野生动物(持有林业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三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于2020年03月20日前后分别在原野猪肉和原绿头鸭的网址链接上面直接修改图片等信息内容,售卖黑猪肉和散养土鸭。在天猫平台的协助下查明,截至2020年4月9日,当事人共销售一笔黑猪肉,与637条用户评价严重不符;截至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散养土鸭63笔,与740条评价严重不符。
当事人利用之前销售产品的用户评价和商品评分进行宣传和推广新上架产品,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通过微信朋友圈卖高仿名牌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涉案商家:吴某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GUCCI”女包案。
处罚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3日,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某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从吴某处购买的一只商标为“GUCCI”的女包,怀疑是假冒商品。随后,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GUCCI”、“G”注册商标所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沟通,进行辨认鉴定。经鉴定,涉案女包侵犯了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G”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吴某通过其他微商花费2000元購进了一只“GUCCI”女包,通过复制其他微商的“GUCCI”女包图片发布了一则销售商标为“GUCCI”女包的信息,后被刘某购买。吴某在未取得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GUCCI”女包,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吴某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吴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10:在短视频平台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涉案商家:淮安某公司利用短视频虚假宣传案。
处罚金额:2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17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视力提升中心在短视频平台涉嫌虚假宣传,实际治疗没有效果,仍利用其女儿治疗场景做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宣传视力恢复训练、配镜业务等内容吸引消费者,其内容包含“视力恢复训练”“三位已经康复的小朋友今天来做定期检查了”“近视眼洞训练 弱视训练中”“专业配镜”“度数只降不涨”等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在目前的医疗技术下,近视不能治愈,只能在一定环境下得到缓解,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当事人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