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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两个“绝大多数”耐人寻味:一方面,相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占绝大多数;另一方面,一旦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由于消费者往往是单独的消费行为,涉及的金额也往往不大,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时间与精力耗费太大,于是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放弃,即使资深的法官、律师也不例外。
要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单靠消费者的自身维权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考虑。在消费纠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建议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以便捷、高效的民间仲裁的方式解决消费争端,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我国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程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除《民法通则》、《合同法》之外,尽管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但是,相比实体法律制度,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程序却存在局限性。消费纠纷发生后,除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自行协商解决外,消费者可采取的救济程序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由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就有关消费纠纷问题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但是,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一方不愿意就无法调解,另外,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只能由双方自愿履行,消费者协会无法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因此,即使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对事实的调查,已经能够充分明确产生纠纷的责任方,但只要任何一方坚持不肯接受调解协议,均会导致调解无果。同样,对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遭到拒绝或者被打折扣,消费者协会也无能为力。可见,这一程序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護,导致诸多消费纠纷无法解决。
在消费纠纷协商未果时,向法院起诉往往成为消费者无奈的最后选择。从理论上讲,诉讼应该是消费者最为有力的维权方式,但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诉讼中,消费者为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与费用,影响了自身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专业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仅仅依靠个人力量追求合理赔偿,到头来很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漫长的诉讼程序时,更多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权利,从而使不法经营者逍遥法外。虽然单个消费者对于权利的放弃对社会的影响面很小,但从宏观上看却体现了一个非常可悲的现实,实际上是对不法商业行为的纵容。因此,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改变目前广大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显得十分必要。
据悉,在我国一些城市已开始了消费纠纷仲裁的尝试。笔者认为,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计一套专门的消费仲裁规则,尽快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次,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起了消费者协会,可以考虑在现有消费者协会下设立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消费纠纷仲裁庭”,消费纠纷仲裁庭在管理上可以由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行政人员由其工作人员兼任,在选择仲裁员名单时,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样性,可选择聘任的仲裁员要求涉及多种行业,如工商管理专业人员、食药监专业人员、律师、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同时,要制定较低的仲裁费用标准,使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更适合自己的专业仲裁员。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订立消费仲裁规则时,通过赔偿机制将仲裁费用转由不法商家承担,提高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对违法商家产生震慑力,促使其规范经营。
因此,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尽快制定统一的消费权益纠纷仲裁规则,建立专门消费权益纠纷仲裁庭,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使更多消费者的权益纠纷得到便捷、有效的解决。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钱翊樑律师事务所主任)
要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单靠消费者的自身维权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考虑。在消费纠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建议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以便捷、高效的民间仲裁的方式解决消费争端,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我国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程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除《民法通则》、《合同法》之外,尽管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但是,相比实体法律制度,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程序却存在局限性。消费纠纷发生后,除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自行协商解决外,消费者可采取的救济程序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由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就有关消费纠纷问题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但是,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一方不愿意就无法调解,另外,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只能由双方自愿履行,消费者协会无法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因此,即使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对事实的调查,已经能够充分明确产生纠纷的责任方,但只要任何一方坚持不肯接受调解协议,均会导致调解无果。同样,对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遭到拒绝或者被打折扣,消费者协会也无能为力。可见,这一程序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護,导致诸多消费纠纷无法解决。
在消费纠纷协商未果时,向法院起诉往往成为消费者无奈的最后选择。从理论上讲,诉讼应该是消费者最为有力的维权方式,但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诉讼中,消费者为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与费用,影响了自身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专业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仅仅依靠个人力量追求合理赔偿,到头来很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漫长的诉讼程序时,更多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权利,从而使不法经营者逍遥法外。虽然单个消费者对于权利的放弃对社会的影响面很小,但从宏观上看却体现了一个非常可悲的现实,实际上是对不法商业行为的纵容。因此,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改变目前广大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显得十分必要。
据悉,在我国一些城市已开始了消费纠纷仲裁的尝试。笔者认为,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计一套专门的消费仲裁规则,尽快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次,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起了消费者协会,可以考虑在现有消费者协会下设立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消费纠纷仲裁庭”,消费纠纷仲裁庭在管理上可以由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行政人员由其工作人员兼任,在选择仲裁员名单时,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样性,可选择聘任的仲裁员要求涉及多种行业,如工商管理专业人员、食药监专业人员、律师、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同时,要制定较低的仲裁费用标准,使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更适合自己的专业仲裁员。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订立消费仲裁规则时,通过赔偿机制将仲裁费用转由不法商家承担,提高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对违法商家产生震慑力,促使其规范经营。
因此,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尽快制定统一的消费权益纠纷仲裁规则,建立专门消费权益纠纷仲裁庭,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使更多消费者的权益纠纷得到便捷、有效的解决。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钱翊樑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