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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如何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制定一套良好的税制是每一个政府都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也有一些人对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提出了质疑。本文从平均社会财富、完善我国税制体系、削弱遗产继承观念、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等方面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关键词】开征遗产税;必要性;需要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拟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新中国成立之初,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只征收14种税,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因条件不具备而决定暂不开征。1993年11月14日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重新设立了遗产税,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随后开征遗产税又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列入了我国的立法计划,但因种种原因,遗产税至今仍未开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形成收入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征收遗产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根据《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8年中国的GDP为335353亿元,而1978年我国的GDP为3624.1亿元,30年间增长了92.6倍。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210.6亿元,到2008年增长到260772亿元。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收入的持续迅猛增长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的收入差距极为明显,首先是城乡差距,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153元,城市居民收入为农村居民的3.33倍。按照国际的一般情况来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1000美元左右的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1.7倍。由此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太大。而且,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仅体现在人们可计算的“名义收入”上。如果将城市居民还享受的许多农民所望尘莫及的各种福利,如养老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计算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别远比3.33:1大很多。其次是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区域间收入不平衡愈加明显。东、东北、中、西部已有的收入差距,由于倾斜式发展战略实施而被进一步扩大,2008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36575元,东北地区人均GDP为25406元,中部地区人均GDP为17507元,西部地区人均GDP为15694元,区域差距由此可见一斑。再次是行业差距,中国的行业收入差距越来越突出。“中国纳税百强”几乎年年是石油、烟草、钢铁、电信、电力、金融等具有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上市公司中的能源、电力、钢铁、交通、汽车等企业总能出现在沪深两市业绩增长排行榜的前列,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在各行业的企业景气指数中总能名列前茅。最后是阶层差距,有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中国社会的传统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严重的贫富差距,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都造成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演变为潜在的巨大社会不安定因素。
基尼系数是1922年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首先提出的,其经济含义是:在一个国家全部的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它是国际通用的衡量一国贫富差距的宏观指标,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小,说明贫富差距越小,分配越平均;数值越大,说明贫富差距越大。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高度平均,在0.3~0.4之间为基本合理,在0.4~0.5之间为差距较大,超过0.5为差距悬殊,超过0.6则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在1980年为0.320,以后基本上逐年增长,到2008年则高达0.65。(见表1)这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非常明显。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E·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而开征遗产税无疑是缓解贫富差距、平均社会财富的最佳选择。
表1全国居民历年基尼系数
二、征收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税制体系的需要
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结构,税收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基于增加财政收入和鼓励公平竞争的需要,我国的税制改革一直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财产税开征了房产税、契税等几个小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微不足道,且当前财产税只是对纳税人占有财产课征,作为财产转移应征收的遗产税一直未开征,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一大缺陷,严重地消弱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征收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的需要。
首先,完善地方税制体系需要征收遗产税。地方税的18个税种中,除营业税的收入较为稳定外,其它多为零星分散的小额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仅仅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的附加,收入状况也不甚理想。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收入规模很小,且现有税种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遗产税作为财产流转时的税收,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开征必将对地方税有进一步推进。其次,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漏洞的有益补充。个人所得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税种。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等诸多漏洞,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在收入分配的调节过程中,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漏洞。
三、征收遗产税是削弱遗产继承观念、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美国超级富豪们在遗产继承方面非常吝啬,股神巴菲特甚至到了不给自己的后代留一个铜板的地步。这样的观念在我们这个血缘意识还非常深厚的文化传统里面,多少会形成一些冲击。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血缘继承权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历来如此。按照经济学的观点,社会财产的转移就一定会产生外部性,最明显的是,一个穷人的孩子将没有遗产,而富豪的孩子则可以是天生的富豪,这种差别,将形成不同人的不同命运。征收遗产税的意图就是平衡血缘继承制度带来的人际不平等。同时,开征遗产税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富人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每個国家的遗产税法都规定,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是不会纳入计征遗产税的财产总额中的,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等机构的财产,都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卡耐基说过:“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美国总统布什上台后,提出了一揽子减税计划,其中包括在10年内废除遗产税。如果真取消遗产税,对美国有钱人将十分有利。但有意思的是,很多美国富翁对政府此举并不感恩戴德。2001年2月,120位最有钱的美国富翁竟然主动上书国会请愿,要求继续征收遗产税,以造福穷人。这些人包括金融大鳄索罗斯、著名投资家巴菲特、金融巨头洛克菲勒以及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等。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即使美国取消遗产税,仍有50%的美国有钱人打算把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给社会。而我国的情况截然相反。全国政协委员、内地新晋首富、恒大地产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发言中表示,目前,中国企业数千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仅几十万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慈善行为。据中华慈善总会的资料显示,他们所获捐赠的70%来自国外和港台地区,内地富豪的捐赠不到15%。利用遗产税中的公益捐赠抵免制度设计正好可以改变这种现象。企业家采取一些措施合法避税在世界各国中均属正当,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利用此点将企业家引向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让他们既可减轻纳税又可服务于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许家印就建议考虑开征遗产税、赠予税,提高奢侈品的税幅,引导富有企业家把部分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征遗产税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公民遗产的地域范围也迅速扩大。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对我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都征收了遗产税。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对等地开征遗产税,等于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导致税源的流失。因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遗产税的课征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我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须按其规定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却可以分文不交将全部继承所得带到国外去,这使得我国政府在税收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损害了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
遗产税的开征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间平等互利地正常交往,体现国际间的对等原则,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参考文献
[1]李德章.《税收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78
[2]吴晓.《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载《网络财富》.2009,23(124)
[3]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2(25)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1(15)
[5]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全国城市居民综合社会调查”数据
[6]施仁,詹姆斯·E·米德(英).《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12
[7]徐孟洲.《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5
[8]宋宇力.《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载《福建税务》.2000,2(6)
[9]施正文.《积极为开征遗产税创造条件》.载《法制日报》.2005:11(16)
[10]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75
【关键词】开征遗产税;必要性;需要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拟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新中国成立之初,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只征收14种税,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因条件不具备而决定暂不开征。1993年11月14日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重新设立了遗产税,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随后开征遗产税又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列入了我国的立法计划,但因种种原因,遗产税至今仍未开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形成收入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征收遗产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根据《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8年中国的GDP为335353亿元,而1978年我国的GDP为3624.1亿元,30年间增长了92.6倍。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210.6亿元,到2008年增长到260772亿元。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收入的持续迅猛增长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的收入差距极为明显,首先是城乡差距,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153元,城市居民收入为农村居民的3.33倍。按照国际的一般情况来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1000美元左右的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1.7倍。由此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太大。而且,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仅体现在人们可计算的“名义收入”上。如果将城市居民还享受的许多农民所望尘莫及的各种福利,如养老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计算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别远比3.33:1大很多。其次是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区域间收入不平衡愈加明显。东、东北、中、西部已有的收入差距,由于倾斜式发展战略实施而被进一步扩大,2008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36575元,东北地区人均GDP为25406元,中部地区人均GDP为17507元,西部地区人均GDP为15694元,区域差距由此可见一斑。再次是行业差距,中国的行业收入差距越来越突出。“中国纳税百强”几乎年年是石油、烟草、钢铁、电信、电力、金融等具有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上市公司中的能源、电力、钢铁、交通、汽车等企业总能出现在沪深两市业绩增长排行榜的前列,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在各行业的企业景气指数中总能名列前茅。最后是阶层差距,有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中国社会的传统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严重的贫富差距,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都造成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演变为潜在的巨大社会不安定因素。
基尼系数是1922年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首先提出的,其经济含义是:在一个国家全部的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它是国际通用的衡量一国贫富差距的宏观指标,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小,说明贫富差距越小,分配越平均;数值越大,说明贫富差距越大。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高度平均,在0.3~0.4之间为基本合理,在0.4~0.5之间为差距较大,超过0.5为差距悬殊,超过0.6则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在1980年为0.320,以后基本上逐年增长,到2008年则高达0.65。(见表1)这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非常明显。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E·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而开征遗产税无疑是缓解贫富差距、平均社会财富的最佳选择。
表1全国居民历年基尼系数
二、征收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税制体系的需要
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结构,税收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基于增加财政收入和鼓励公平竞争的需要,我国的税制改革一直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财产税开征了房产税、契税等几个小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微不足道,且当前财产税只是对纳税人占有财产课征,作为财产转移应征收的遗产税一直未开征,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一大缺陷,严重地消弱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征收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的需要。
首先,完善地方税制体系需要征收遗产税。地方税的18个税种中,除营业税的收入较为稳定外,其它多为零星分散的小额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仅仅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的附加,收入状况也不甚理想。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收入规模很小,且现有税种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遗产税作为财产流转时的税收,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开征必将对地方税有进一步推进。其次,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漏洞的有益补充。个人所得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税种。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等诸多漏洞,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在收入分配的调节过程中,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漏洞。
三、征收遗产税是削弱遗产继承观念、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美国超级富豪们在遗产继承方面非常吝啬,股神巴菲特甚至到了不给自己的后代留一个铜板的地步。这样的观念在我们这个血缘意识还非常深厚的文化传统里面,多少会形成一些冲击。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血缘继承权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历来如此。按照经济学的观点,社会财产的转移就一定会产生外部性,最明显的是,一个穷人的孩子将没有遗产,而富豪的孩子则可以是天生的富豪,这种差别,将形成不同人的不同命运。征收遗产税的意图就是平衡血缘继承制度带来的人际不平等。同时,开征遗产税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富人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每個国家的遗产税法都规定,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是不会纳入计征遗产税的财产总额中的,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等机构的财产,都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卡耐基说过:“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美国总统布什上台后,提出了一揽子减税计划,其中包括在10年内废除遗产税。如果真取消遗产税,对美国有钱人将十分有利。但有意思的是,很多美国富翁对政府此举并不感恩戴德。2001年2月,120位最有钱的美国富翁竟然主动上书国会请愿,要求继续征收遗产税,以造福穷人。这些人包括金融大鳄索罗斯、著名投资家巴菲特、金融巨头洛克菲勒以及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等。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即使美国取消遗产税,仍有50%的美国有钱人打算把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给社会。而我国的情况截然相反。全国政协委员、内地新晋首富、恒大地产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发言中表示,目前,中国企业数千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仅几十万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慈善行为。据中华慈善总会的资料显示,他们所获捐赠的70%来自国外和港台地区,内地富豪的捐赠不到15%。利用遗产税中的公益捐赠抵免制度设计正好可以改变这种现象。企业家采取一些措施合法避税在世界各国中均属正当,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利用此点将企业家引向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让他们既可减轻纳税又可服务于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许家印就建议考虑开征遗产税、赠予税,提高奢侈品的税幅,引导富有企业家把部分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征遗产税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公民遗产的地域范围也迅速扩大。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对我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都征收了遗产税。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对等地开征遗产税,等于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导致税源的流失。因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遗产税的课征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我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须按其规定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却可以分文不交将全部继承所得带到国外去,这使得我国政府在税收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损害了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
遗产税的开征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间平等互利地正常交往,体现国际间的对等原则,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参考文献
[1]李德章.《税收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78
[2]吴晓.《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载《网络财富》.2009,23(124)
[3]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2(25)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1(15)
[5]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全国城市居民综合社会调查”数据
[6]施仁,詹姆斯·E·米德(英).《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12
[7]徐孟洲.《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5
[8]宋宇力.《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载《福建税务》.2000,2(6)
[9]施正文.《积极为开征遗产税创造条件》.载《法制日报》.2005:11(16)
[10]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