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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应允许受害方选择对其有利的救济方式;从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来看,医疗事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其合理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公正组建,以提高其公信力;应尽早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将医疗差错纳入医疗事故的范围,明确医疗服务属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