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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田啬夫;左田;田部佐;田典;里耶秦簡
秦代地方农官问题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限于材料,以往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传世文献和出土实物资料展开。睡虎地秦简公布后,有关“田啬夫”等涉及田地管理的地方农官即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1里耶秦简刊布后,学界又围绕“田”与“田官”等农官系统展开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2可以说,学界在诸如田、田官的级别、性质等基本问题上逐渐达成了共识,但“田部佐”“田部史”等属吏问题似仍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又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肆)有若干田典材料,使以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有重新检讨的必要。此外,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贰)中更是出现了“左田”“右田”等名目,这是学界所始料未及的。本文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新出秦简中的左田、右田,属吏中的田佐、田部佐、田部史、田典等涉田诸吏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对于秦的地方农官,我们曾基于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壹)等资料认为,“田”与“田官”均为迁陵县属诸官机构之一,其主管官员田(守)或田官(守)都是县级吏员,前者总管全县田地等事,后者则经营管理县级公田。1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贰)又首次出现了“左田”“右田”。它们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机构?与前述田、田官的关系若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便于讨论,现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1]□朔壬寅,司空敬敢言之:敬故为迁陵左田□□,今□为
告迁陵□二月丁酉,史敬养马,仆及□马二匹食。敢言之。
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从事。□□□(正)
陵守丞□之敢告□、告仓、少内、右田:亟以律令从事,以次传。□(9-470)(背)
[2]田刍稾钱千一百卅四。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少内守疵受右田守□。令佐丁监。(9-743)
[3]臧令佐义爰书:令史、官佐未尝□当出
□客已去(正)
□佐狐三斗。
尉史□三斗。
□□□□三斗。
少内佐三斗。(第一栏)
右田佐意三斗。
都乡佐□三斗
启陵佐蔡三斗(第二栏)
田官佐□(第三栏)(9-1418 9-1419 9-2190)(背)2
简[1]出现了“左田”。该简虽然残断,但文书传送情形较为明晰:司空敬就马匹粮秣之事致书□阳守丞,后者再行书迁陵丞。迁陵丞收到相关文书后,又告知迁陵的仓、少内等机构按照律令处理。从秦的文书行政惯例可知,司空敬当时是□阳县司空的主管吏员,他在调任该职前,他还有一段在迁陵左田任职的履历。如此,迁陵县确曾设有“左田”这种机构。此外,简[1]“陵守丞□之敢告□、告仓、少内、右田”云云显示,当时迁陵县还同时设有“右田”。
简[2]信息完整,系少内守疵接受了右田守□一笔金额为1134钱的田刍稾钱。由此可知,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二月迁陵县设有“右田”这种机构,这与简[1]显示的情形也是吻合的。结合简[3]“右田佐意三斗”的记录看,该机构的主官是右田(守),副手设佐,是为管理层成员。且从机构名称的对称性看,“左田”的管理层人员设置亦当可作如是观。
那么,“左田”“右田”究竟是负责民田事务还是经营管理公田呢?我们认为,这两种机构都主要是负责民田事务的。理由如次:
首先,从机构职能上看,简[2]少内守疵从右田守□手中接受的1134钱是“田刍稾钱”,这说明右田守当时负责了“田刍稾”的征收事宜。睡虎地秦简《田律》简8云:“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从“以其受田之数”看,该律文显然是针对民田之刍稾征收的。又《田律》简8-9规定:“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3释文注释修订小组援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0-241“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认为“相输度”是指刍稾折合成钱缴纳。4此说甚是。这也是为何实际运作中,简[2]是“田刍稾钱”而非刍稾之实物。此外,里耶简9-835云:
[4]刍稾志。□□□□□□□□。·凡千一百
七钱。(第一栏)都乡黔首田启陵界中,一顷卌一亩,钱八十五。都乡黔首田贰【春界中者,二顷卌七亩,钱百卌九。】·未入者十五(第二栏)(9-543 9-570 9-835)1
简[4]“刍稾志”所载的征收对象,也是迁陵县所辖三乡——都乡、启陵、贰春的“黔首田”,亦即普通百姓耕种的民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若是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公田,则田地所有收入皆归官府所有,因之也不必再单独缴纳刍稾税。
其次,从职官称谓上看,与“左田”“右田”较为相似的是里耶简中的“左公田”。简8-63云:
[5]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8-63)2
佐烦曾担任旬阳县的公田吏,期间由于出入小豆不足数,需赔偿15石1/3斗,所值为314钱。后来佐烦在迁陵县供役,故旬阳左公田行书旬阳丞,欲将其债权移交给迁陵县的相关官署。3从旬阳县设有“左公田”的情形看,当时县级政府都应普遍设有此类机构来经营管理公田业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田”名目大体只存在于秦统一之前。据李勉、晋文先生研究,战国至秦代“公”的含义逐渐由公家变为官府。秦始皇“书同文字”后,“田官”取代“公田”成为县级公田管理机构的代称,县级公田也可能改称“官田”。4现有资料亦显示,自简8-16“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5最早出现“田官”后,该机构在里耶简中一直频繁出现,如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二月(简8-672)、六月(简8-1566)、九月(简9-982),三十一年(前216)正月(简8-764)、四月(简9-901)、六月(简8-781 8-1102)、七月(简8-1574 8-1787),三十二年(前215)十月(简9-2294 9-2305 8-145)、三月(简-500),三十四年(前213)十二月(简10-1170),三十五年(前212)八月(简8-900),秦二世元年八月(简9-2032)。如此,断无在“田官”一直履行着经营管理县级公田职能的同时,还存在另外一种名为“公田”的机构。又简[2]显示“右田”出现的时间为秦二世元年(前209)二月,正好在“田官”存在的时段内,因此可以肯定,“左田”“右田”绝非“左公田”“右公田”的省称。6至于二者是否可能分别为“左田官”“右田官”的省称,我们认为答案亦是否定的。如前文所述,“田”与“田官”是两个判然有别的县属诸官机构,现有里耶简中从未出现二者混称的实例。且上揭简[2]显示“右田”的职能是经营管理民田事务的,亦与“田官”的基本职能相左。 一般而言,机构属吏设置的多寡,是与其行政级别或事务繁简成正比的。如里耶简所载县仓的稟食记录,除主管人员仓官和稟人外,既有“佐”参与的(如简8-56、8-760、8-1551等),又有“史”参与的(如简8-45、8-211、8-1540),而离邑仓则只有“佐”参与的记录,如启陵乡仓(简8-925 8-2195、8-1550、8-1839)、贰春乡仓(简8-1557、8-2247)皆是如此,而绝不见有“史”。这很可能是因为县仓级别较高,其属吏既设有“佐”,也设有“史”,而离邑仓级别较低,只设有“佐”。再如里耶简中频繁出现的“田官”,无论是进行稟食(简8-764、8-1328、8-1574 8-1787、8-2246、9-762),还是贷食(简8-781 8-1102),3均是“佐”参与其中,绝不见有“史”,这也极可能是因为田官属吏只设有“佐”,而没有“史”。相较而言,田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级别虽然较低,但从其既设有“田部佐”,又设有“田部史”的情形看,该机构的重要性又是可想而知的。这当与其所担负的“计户授田,编订田籍;管理农田水利,督促生产;饲养官有牛马,保护耕牛不受伤害;征收田租和刍稿税”4等广泛而重要的基本职责有密切关系。
由上,田佐是田啬夫设于县治所在地的佐官,田部佐则是田啬夫在各离乡中的离官。在田地事务的直接管理上,田部佐与田佐更多的是一种并列分工关系。尽管田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级别很低,但仍是较为重要的机构,这当与其所承担的重要职能是紧密相关的。
关于秦简中的“田典”,邹水杰做过集中论述。他认为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吏,协助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而不插手里典的行政事务。5限于秦简资料的匮乏,邹先生所论主要基于张家山汉简的相关材料展开。幸运的是,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肆)、(伍)中又出现了若干田典材料,使相关问题仍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
为便于讨论,现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7]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赀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典、田典而舍之,皆赀一甲。(1-2)
[8]主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同法,其奴婢弗坐,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其匿□□歸里中,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虽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请(情),舍其室,□□□吏遣,及典、伍弗告,赀二甲。(3-5)
[9]盗贼旞(遂)者及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赎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及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当完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赀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60-64)
对于简[9]中的“典”与“田典”,整理者注曰:“典,里典,即里正。简文省作典,当系避秦始皇名讳而改。《龙岗秦简》:‘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田典是隶属于田啬夫、田佐的基层官吏。”2由上可见,秦简中“田典”常与“典”一起出现,但亦有如简[8]中“典”单独出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典”之所指似乎还不太明晰,需审慎甄别。兹就相关问题辨析如下。
首先来看简[7]、[8]。简[7]规定藏匿犯有当处以赀二甲以上到赎死罪行的人,里典、田典如果舍匿罪犯,都要赀一甲。简[8]则规定藏匿亡收、隶臣妾这两类人,里典、田典、伍人如果不告发,要赀一盾;若“匿□□归里中”,里典、田典要赀一甲,伍人一盾;收留罪人虽然没有刻意掩饰,但知晓实情仍将其藏于家中的,以及典、伍人不予告发,都要赀二甲。显而易见,简[7]、[8]皆与对藏匿罪犯行为的定罪有关,属于同类性质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简[8]中,由“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到“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进而到“典、伍弗告,赀二甲”,处罚力度依次加大的情形格外明晰。但简[7]涉及典、田典,简[8]中前二者也都有典、田典、伍人,后者却只有典、伍人。如将此处的“典”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里典,则殊不合理。因为在上揭三种层次的处罚中,断无前二者都针对里典、田典、伍人,而后者则仅针对里典、伍人的道理。由此,简[8]“典、伍弗告,赀二甲”中的“典”应当包含了里典、田典二者。3
此外,简[9]亦与对藏匿罪人行为的定罪有关,与简[7]、[8]的性质大体类似。简文规定以“盗贼遂者”为代表的人逃亡,“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以“当完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为代表的人逃亡,“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同样都涉及里典、田典,由此亦可佐证简[8]“赀二甲”中的“典”应当包含了里典、田典。从这个层面上看,上揭岳麓简54-55“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知其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知其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中的“典”,也应可作如是观。
岳麓秦简中尚有如下律文值得注意:
[10]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乡啬夫数谦(廉)问,捕毄(系)【献廷】,其辠当完城旦以上,其父母、典、伍弗先告,赀其父若母二甲,典、伍各一甲。乡啬夫弗得,赀一甲,令、丞一盾。(196-197)4
简文涉及百姓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训斥或对父母有怨言等情形。揆诸情理,百姓不田作正在田典的管理职责之内,而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训斥等则与里典的职责更为相关。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05-306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5据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陈伟先生研究,简文后半部分当改读为“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6如此,里门钥匙由里典、田典轮流掌管,二者共同负责里门的按时开闭。而简文中的“行者”“作田者”,在人员类别上又分别与简[10]中的“市贩出入不时者”“不田作者”大体对应,由此亦可见该简中的“典”也应包括了里典、田典二者。
秦代地方农官问题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限于材料,以往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传世文献和出土实物资料展开。睡虎地秦简公布后,有关“田啬夫”等涉及田地管理的地方农官即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1里耶秦简刊布后,学界又围绕“田”与“田官”等农官系统展开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2可以说,学界在诸如田、田官的级别、性质等基本问题上逐渐达成了共识,但“田部佐”“田部史”等属吏问题似仍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又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肆)有若干田典材料,使以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有重新检讨的必要。此外,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贰)中更是出现了“左田”“右田”等名目,这是学界所始料未及的。本文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新出秦简中的左田、右田,属吏中的田佐、田部佐、田部史、田典等涉田诸吏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左田、右田
对于秦的地方农官,我们曾基于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壹)等资料认为,“田”与“田官”均为迁陵县属诸官机构之一,其主管官员田(守)或田官(守)都是县级吏员,前者总管全县田地等事,后者则经营管理县级公田。1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贰)又首次出现了“左田”“右田”。它们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机构?与前述田、田官的关系若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便于讨论,现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1]□朔壬寅,司空敬敢言之:敬故为迁陵左田□□,今□为
告迁陵□二月丁酉,史敬养马,仆及□马二匹食。敢言之。
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从事。□□□(正)
陵守丞□之敢告□、告仓、少内、右田:亟以律令从事,以次传。□(9-470)(背)
[2]田刍稾钱千一百卅四。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少内守疵受右田守□。令佐丁监。(9-743)
[3]臧令佐义爰书:令史、官佐未尝□当出
□客已去(正)
□佐狐三斗。
尉史□三斗。
□□□□三斗。
少内佐三斗。(第一栏)
右田佐意三斗。
都乡佐□三斗
启陵佐蔡三斗(第二栏)
田官佐□(第三栏)(9-1418 9-1419 9-2190)(背)2
简[1]出现了“左田”。该简虽然残断,但文书传送情形较为明晰:司空敬就马匹粮秣之事致书□阳守丞,后者再行书迁陵丞。迁陵丞收到相关文书后,又告知迁陵的仓、少内等机构按照律令处理。从秦的文书行政惯例可知,司空敬当时是□阳县司空的主管吏员,他在调任该职前,他还有一段在迁陵左田任职的履历。如此,迁陵县确曾设有“左田”这种机构。此外,简[1]“陵守丞□之敢告□、告仓、少内、右田”云云显示,当时迁陵县还同时设有“右田”。
简[2]信息完整,系少内守疵接受了右田守□一笔金额为1134钱的田刍稾钱。由此可知,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二月迁陵县设有“右田”这种机构,这与简[1]显示的情形也是吻合的。结合简[3]“右田佐意三斗”的记录看,该机构的主官是右田(守),副手设佐,是为管理层成员。且从机构名称的对称性看,“左田”的管理层人员设置亦当可作如是观。
那么,“左田”“右田”究竟是负责民田事务还是经营管理公田呢?我们认为,这两种机构都主要是负责民田事务的。理由如次:
首先,从机构职能上看,简[2]少内守疵从右田守□手中接受的1134钱是“田刍稾钱”,这说明右田守当时负责了“田刍稾”的征收事宜。睡虎地秦简《田律》简8云:“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从“以其受田之数”看,该律文显然是针对民田之刍稾征收的。又《田律》简8-9规定:“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3释文注释修订小组援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0-241“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认为“相输度”是指刍稾折合成钱缴纳。4此说甚是。这也是为何实际运作中,简[2]是“田刍稾钱”而非刍稾之实物。此外,里耶简9-835云:
[4]刍稾志。□□□□□□□□。·凡千一百
七钱。(第一栏)都乡黔首田启陵界中,一顷卌一亩,钱八十五。都乡黔首田贰【春界中者,二顷卌七亩,钱百卌九。】·未入者十五(第二栏)(9-543 9-570 9-835)1
简[4]“刍稾志”所载的征收对象,也是迁陵县所辖三乡——都乡、启陵、贰春的“黔首田”,亦即普通百姓耕种的民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若是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公田,则田地所有收入皆归官府所有,因之也不必再单独缴纳刍稾税。
其次,从职官称谓上看,与“左田”“右田”较为相似的是里耶简中的“左公田”。简8-63云:
[5]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8-63)2
佐烦曾担任旬阳县的公田吏,期间由于出入小豆不足数,需赔偿15石1/3斗,所值为314钱。后来佐烦在迁陵县供役,故旬阳左公田行书旬阳丞,欲将其债权移交给迁陵县的相关官署。3从旬阳县设有“左公田”的情形看,当时县级政府都应普遍设有此类机构来经营管理公田业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田”名目大体只存在于秦统一之前。据李勉、晋文先生研究,战国至秦代“公”的含义逐渐由公家变为官府。秦始皇“书同文字”后,“田官”取代“公田”成为县级公田管理机构的代称,县级公田也可能改称“官田”。4现有资料亦显示,自简8-16“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5最早出现“田官”后,该机构在里耶简中一直频繁出现,如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二月(简8-672)、六月(简8-1566)、九月(简9-982),三十一年(前216)正月(简8-764)、四月(简9-901)、六月(简8-781 8-1102)、七月(简8-1574 8-1787),三十二年(前215)十月(简9-2294 9-2305 8-145)、三月(简-500),三十四年(前213)十二月(简10-1170),三十五年(前212)八月(简8-900),秦二世元年八月(简9-2032)。如此,断无在“田官”一直履行着经营管理县级公田职能的同时,还存在另外一种名为“公田”的机构。又简[2]显示“右田”出现的时间为秦二世元年(前209)二月,正好在“田官”存在的时段内,因此可以肯定,“左田”“右田”绝非“左公田”“右公田”的省称。6至于二者是否可能分别为“左田官”“右田官”的省称,我们认为答案亦是否定的。如前文所述,“田”与“田官”是两个判然有别的县属诸官机构,现有里耶简中从未出现二者混称的实例。且上揭简[2]显示“右田”的职能是经营管理民田事务的,亦与“田官”的基本职能相左。 一般而言,机构属吏设置的多寡,是与其行政级别或事务繁简成正比的。如里耶简所载县仓的稟食记录,除主管人员仓官和稟人外,既有“佐”参与的(如简8-56、8-760、8-1551等),又有“史”参与的(如简8-45、8-211、8-1540),而离邑仓则只有“佐”参与的记录,如启陵乡仓(简8-925 8-2195、8-1550、8-1839)、贰春乡仓(简8-1557、8-2247)皆是如此,而绝不见有“史”。这很可能是因为县仓级别较高,其属吏既设有“佐”,也设有“史”,而离邑仓级别较低,只设有“佐”。再如里耶简中频繁出现的“田官”,无论是进行稟食(简8-764、8-1328、8-1574 8-1787、8-2246、9-762),还是贷食(简8-781 8-1102),3均是“佐”参与其中,绝不见有“史”,这也极可能是因为田官属吏只设有“佐”,而没有“史”。相较而言,田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级别虽然较低,但从其既设有“田部佐”,又设有“田部史”的情形看,该机构的重要性又是可想而知的。这当与其所担负的“计户授田,编订田籍;管理农田水利,督促生产;饲养官有牛马,保护耕牛不受伤害;征收田租和刍稿税”4等广泛而重要的基本职责有密切关系。
由上,田佐是田啬夫设于县治所在地的佐官,田部佐则是田啬夫在各离乡中的离官。在田地事务的直接管理上,田部佐与田佐更多的是一种并列分工关系。尽管田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级别很低,但仍是较为重要的机构,这当与其所承担的重要职能是紧密相关的。
三、田典
关于秦简中的“田典”,邹水杰做过集中论述。他认为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吏,协助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而不插手里典的行政事务。5限于秦简资料的匮乏,邹先生所论主要基于张家山汉简的相关材料展开。幸运的是,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肆)、(伍)中又出现了若干田典材料,使相关问题仍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
为便于讨论,现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7]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赀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典、田典而舍之,皆赀一甲。(1-2)
[8]主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同法,其奴婢弗坐,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其匿□□歸里中,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虽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请(情),舍其室,□□□吏遣,及典、伍弗告,赀二甲。(3-5)
[9]盗贼旞(遂)者及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赎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及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当完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赀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60-64)
对于简[9]中的“典”与“田典”,整理者注曰:“典,里典,即里正。简文省作典,当系避秦始皇名讳而改。《龙岗秦简》:‘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田典是隶属于田啬夫、田佐的基层官吏。”2由上可见,秦简中“田典”常与“典”一起出现,但亦有如简[8]中“典”单独出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典”之所指似乎还不太明晰,需审慎甄别。兹就相关问题辨析如下。
首先来看简[7]、[8]。简[7]规定藏匿犯有当处以赀二甲以上到赎死罪行的人,里典、田典如果舍匿罪犯,都要赀一甲。简[8]则规定藏匿亡收、隶臣妾这两类人,里典、田典、伍人如果不告发,要赀一盾;若“匿□□归里中”,里典、田典要赀一甲,伍人一盾;收留罪人虽然没有刻意掩饰,但知晓实情仍将其藏于家中的,以及典、伍人不予告发,都要赀二甲。显而易见,简[7]、[8]皆与对藏匿罪犯行为的定罪有关,属于同类性质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简[8]中,由“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到“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进而到“典、伍弗告,赀二甲”,处罚力度依次加大的情形格外明晰。但简[7]涉及典、田典,简[8]中前二者也都有典、田典、伍人,后者却只有典、伍人。如将此处的“典”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里典,则殊不合理。因为在上揭三种层次的处罚中,断无前二者都针对里典、田典、伍人,而后者则仅针对里典、伍人的道理。由此,简[8]“典、伍弗告,赀二甲”中的“典”应当包含了里典、田典二者。3
此外,简[9]亦与对藏匿罪人行为的定罪有关,与简[7]、[8]的性质大体类似。简文规定以“盗贼遂者”为代表的人逃亡,“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以“当完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为代表的人逃亡,“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同样都涉及里典、田典,由此亦可佐证简[8]“赀二甲”中的“典”应当包含了里典、田典。从这个层面上看,上揭岳麓简54-55“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知其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知其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中的“典”,也应可作如是观。
岳麓秦简中尚有如下律文值得注意:
[10]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乡啬夫数谦(廉)问,捕毄(系)【献廷】,其辠当完城旦以上,其父母、典、伍弗先告,赀其父若母二甲,典、伍各一甲。乡啬夫弗得,赀一甲,令、丞一盾。(196-197)4
简文涉及百姓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训斥或对父母有怨言等情形。揆诸情理,百姓不田作正在田典的管理职责之内,而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训斥等则与里典的职责更为相关。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05-306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5据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陈伟先生研究,简文后半部分当改读为“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6如此,里门钥匙由里典、田典轮流掌管,二者共同负责里门的按时开闭。而简文中的“行者”“作田者”,在人员类别上又分别与简[10]中的“市贩出入不时者”“不田作者”大体对应,由此亦可见该简中的“典”也应包括了里典、田典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