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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古而有之,这似乎违背了优胜劣汰的法则。本文从市场中存在的这个现象,来探讨市场大量存在劣品驱逐良品的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定位和政府管制进行了阐述,从严格市场责任和强化信息披露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提出及现象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原理,它说的是铸币流通时代,在银和金同为本位货币的情况下,一国要为金币和银币之间规定价值比率,并按照这一比率无限制地自由买卖金银,金币和银币可以同时流通。由于金和银本身的价值是变动的,这种金属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与两者兑换比率相对保持不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复本位制无法实现。比如说当金和银的兑换比率是1:15,当银由于开采成本降低而最后其价值降低时,人们就按上述比率用银兑换金,将其贮藏,最后使银充斥于货币流通,排斥了金。如果相反,即银的价值上升而金的价值降低,人们就会用金按上述比例兑换银,将银贮藏,流通中就只会是金币。这就是说,实际价值较高的“良币”渐渐为人们所贮存离开流通市场,使得实际价值较低的“劣币”充斥市场。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在铸币流通时代存在,在纸币流通中也有。大家都会把肮脏、破损的纸币或者不方便存放的镍币尽快花出去,而留下整齐、干净的货币。在市场中,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更随处可见,一个新产品的出现,必然会在短时间内有另一个类似此产品的山寨版产品出现。以致新产品还没完全进入市场时已被山寨版的劣质产品取代了。
二、市场大量存在劣品驱逐良品的原因
一些劣品的大量存在,有的能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更绝大多数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似乎生产厂商没有动力去采取防范和改进质量的措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严格的损害责任,出现损害之后,并没有负与此相当的责任,对生产商自身没有太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是并没有因为产品质量而带来需求的减少。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似乎是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市场的巨大缺口让所有的生产商都能有机可乘的分一杯羹。劣品驱逐良品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市场上只有一部分生产商知道大众的需求,为实现暴利最好用劣品代替良品;而大众只有一少部分人知道产品存在的问题,所以大众会允许劣品存在以充当良品。而实际上这在现实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则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界定问题;二则是质量信号的有效性问题。
三、企业在政府管制的力量下如何定位
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其实解决起来并不难,我们从经济学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1)、合法铸币方不制造劣币,没有劣币也就无法驱逐良币;(2)、对制造假币的,施以极刑;(3)、提供鉴别劣币(破损币)的方法;(4)、提供合法但破损钞票的回收途径,甚至主动想办法收回。 在经济原理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借鉴国外对产品市场管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国外产品市场管制经验的借鉴。
在美国,消费产品是受到有关政府部门一系列的规章来进行管制的。这些权威的政府部门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交通部。但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最具有广泛职责的。他们的分工是: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管理食品、烟草、药物和化妆品;环境保护局管理农药;财政部部分管理轻武器和酒精;交通部管理汽车;其余的多达1万种以上的产品经国会授权消费品委员会管理。
总体来讲,在美国市场上政府对于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是相当严格的,任何产品只要呈现出对个人形成伤害或死亡的不合理危险,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命令给予查封和定罪。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督也是广泛的,例如,在广告内容的确定上,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家庭参与到对广告内容的判断上。另外,消费者委员会通过广泛的授权,使消费者积极地参加到委员会的活动中来,可以说是对厂商的行为形成了更加广泛的监督。在这些力量的共同促进下,已经引起了企业对预防潜在风险发生的高度重视。因此,结合我国市场的现实,在产品信息披露管制方面的最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在加强政府对严格责任规则设定的同时,注重发挥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最终形成对厂商在信息披露上的有效激励。
2.政府要严格产品市场责任。
我国产品市场具有垄断性较强、容量超大与市场发育极不均衡的特点,这也是对中国市场条件的一个基本判断。同时,这种市场特征也演化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中国市场上的特殊表现。
虽然存在逆向选择,但是市场并没有直接表现为萎缩的势头,反而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厂商生产的产品可以不断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并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市场上达到符合厂商利益的“分类均衡”。同时,厂商还可以不断变化自己的名称,以不同的身份在市场上出现,收益并没有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减少,所有的损失自然由消费者承担。可以说,中国市场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充分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势力的紧密相联。信息的拥有者总是有运用市场势力的企图,企业可以通过“销售”和其他不同的方式在不同搜寻成本的人群中发现这种市场势力,反复实现这种在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优势能力。
另外,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的条件下,隐藏行为和隐藏知识的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行为规范,厂商的预期都是集中在短期收益上,同时,消费者也在“不得不”的情形下表示认同,并形成了彼此间的“默契”。实际上,这些所有的“分类均衡”和“默契”都是建立在不考虑消费者福利的前提下的,似乎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世界上最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产品保险市场,诉讼的相对成本又很高,而且对厂商的责任约束又是最为有限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难免会出现,但是市场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后果,并直接影响着市场行为。因此,面对中国特有的市场现实,严格责任的设定就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了,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严格责任规则的设定,对厂商的质量防范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构成严格信息约束,最终实现在考虑厂商和消者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3.政府要强化产品质量信息披露。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市场信息的正外部性是极其有限的。政府管制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市场准入上,试图通过一定的质量标准的确定达到市场信息有效性提高的目的。实际上,质量标准的滞后性并没有带来产品质量水平的显著提高,同时,由于市场准入限制所带来的“垄断”极大地限制了市场本身竞争性的发育,使得厂商更加没有信息披露的动力。相应地,政府作为第三方信息提供者的职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政府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另外,由于中国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各地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造成公共市场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表现出政府没有信息生产和传递的动力,而更多关注于“准入”的管理。因此,政府对产品信息披露管制重心的调整和平衡,并探索出信息搜集和传递低成本的管制模式,將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提出及现象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原理,它说的是铸币流通时代,在银和金同为本位货币的情况下,一国要为金币和银币之间规定价值比率,并按照这一比率无限制地自由买卖金银,金币和银币可以同时流通。由于金和银本身的价值是变动的,这种金属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与两者兑换比率相对保持不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复本位制无法实现。比如说当金和银的兑换比率是1:15,当银由于开采成本降低而最后其价值降低时,人们就按上述比率用银兑换金,将其贮藏,最后使银充斥于货币流通,排斥了金。如果相反,即银的价值上升而金的价值降低,人们就会用金按上述比例兑换银,将银贮藏,流通中就只会是金币。这就是说,实际价值较高的“良币”渐渐为人们所贮存离开流通市场,使得实际价值较低的“劣币”充斥市场。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在铸币流通时代存在,在纸币流通中也有。大家都会把肮脏、破损的纸币或者不方便存放的镍币尽快花出去,而留下整齐、干净的货币。在市场中,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更随处可见,一个新产品的出现,必然会在短时间内有另一个类似此产品的山寨版产品出现。以致新产品还没完全进入市场时已被山寨版的劣质产品取代了。
二、市场大量存在劣品驱逐良品的原因
一些劣品的大量存在,有的能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更绝大多数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似乎生产厂商没有动力去采取防范和改进质量的措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严格的损害责任,出现损害之后,并没有负与此相当的责任,对生产商自身没有太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是并没有因为产品质量而带来需求的减少。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似乎是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市场的巨大缺口让所有的生产商都能有机可乘的分一杯羹。劣品驱逐良品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市场上只有一部分生产商知道大众的需求,为实现暴利最好用劣品代替良品;而大众只有一少部分人知道产品存在的问题,所以大众会允许劣品存在以充当良品。而实际上这在现实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则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界定问题;二则是质量信号的有效性问题。
三、企业在政府管制的力量下如何定位
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其实解决起来并不难,我们从经济学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1)、合法铸币方不制造劣币,没有劣币也就无法驱逐良币;(2)、对制造假币的,施以极刑;(3)、提供鉴别劣币(破损币)的方法;(4)、提供合法但破损钞票的回收途径,甚至主动想办法收回。 在经济原理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借鉴国外对产品市场管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国外产品市场管制经验的借鉴。
在美国,消费产品是受到有关政府部门一系列的规章来进行管制的。这些权威的政府部门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交通部。但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最具有广泛职责的。他们的分工是: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管理食品、烟草、药物和化妆品;环境保护局管理农药;财政部部分管理轻武器和酒精;交通部管理汽车;其余的多达1万种以上的产品经国会授权消费品委员会管理。
总体来讲,在美国市场上政府对于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是相当严格的,任何产品只要呈现出对个人形成伤害或死亡的不合理危险,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命令给予查封和定罪。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督也是广泛的,例如,在广告内容的确定上,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家庭参与到对广告内容的判断上。另外,消费者委员会通过广泛的授权,使消费者积极地参加到委员会的活动中来,可以说是对厂商的行为形成了更加广泛的监督。在这些力量的共同促进下,已经引起了企业对预防潜在风险发生的高度重视。因此,结合我国市场的现实,在产品信息披露管制方面的最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在加强政府对严格责任规则设定的同时,注重发挥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最终形成对厂商在信息披露上的有效激励。
2.政府要严格产品市场责任。
我国产品市场具有垄断性较强、容量超大与市场发育极不均衡的特点,这也是对中国市场条件的一个基本判断。同时,这种市场特征也演化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中国市场上的特殊表现。
虽然存在逆向选择,但是市场并没有直接表现为萎缩的势头,反而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厂商生产的产品可以不断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并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市场上达到符合厂商利益的“分类均衡”。同时,厂商还可以不断变化自己的名称,以不同的身份在市场上出现,收益并没有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减少,所有的损失自然由消费者承担。可以说,中国市场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充分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势力的紧密相联。信息的拥有者总是有运用市场势力的企图,企业可以通过“销售”和其他不同的方式在不同搜寻成本的人群中发现这种市场势力,反复实现这种在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优势能力。
另外,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的条件下,隐藏行为和隐藏知识的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行为规范,厂商的预期都是集中在短期收益上,同时,消费者也在“不得不”的情形下表示认同,并形成了彼此间的“默契”。实际上,这些所有的“分类均衡”和“默契”都是建立在不考虑消费者福利的前提下的,似乎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世界上最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产品保险市场,诉讼的相对成本又很高,而且对厂商的责任约束又是最为有限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难免会出现,但是市场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后果,并直接影响着市场行为。因此,面对中国特有的市场现实,严格责任的设定就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了,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严格责任规则的设定,对厂商的质量防范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构成严格信息约束,最终实现在考虑厂商和消者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3.政府要强化产品质量信息披露。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市场信息的正外部性是极其有限的。政府管制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市场准入上,试图通过一定的质量标准的确定达到市场信息有效性提高的目的。实际上,质量标准的滞后性并没有带来产品质量水平的显著提高,同时,由于市场准入限制所带来的“垄断”极大地限制了市场本身竞争性的发育,使得厂商更加没有信息披露的动力。相应地,政府作为第三方信息提供者的职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政府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另外,由于中国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各地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造成公共市场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表现出政府没有信息生产和传递的动力,而更多关注于“准入”的管理。因此,政府对产品信息披露管制重心的调整和平衡,并探索出信息搜集和传递低成本的管制模式,將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