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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已无法满足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需要,亟待完善。完善现有国家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将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转变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协调组织;扩大享受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群体范围;对不适当监护人监护权的撤销、制裁问题上,相关法律法规应修改被动、消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