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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低价竞标评标方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正确界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投标,招标,造价,最低价中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更多的企业会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经验,促进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规律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竞争性项目,建议对于竞争性的工业建设工程、住宅项目,施工图设计比较完善、相关资料齐全、技术标准可控、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议对无类似工程参考资料、建设工程工期十分紧张、工程质量风险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標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投标人应列出投标报价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应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有以下几种方法:
2.1偏差评审法。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2.1.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1.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2.1.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2.1.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经验系数评审法。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市场行情评审法。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实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条件,兹提出如下建议:
3.1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2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4 结 论
从理论上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推广使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各种条件不成熟的时候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应先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吸取国外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初期的失败教训,是最低价中标法成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最好办法。达到既降低造价,又保证了工程质量,且工期最短的。
关键词:投标,招标,造价,最低价中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更多的企业会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经验,促进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规律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竞争性项目,建议对于竞争性的工业建设工程、住宅项目,施工图设计比较完善、相关资料齐全、技术标准可控、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议对无类似工程参考资料、建设工程工期十分紧张、工程质量风险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標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投标人应列出投标报价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应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有以下几种方法:
2.1偏差评审法。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2.1.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1.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2.1.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2.1.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经验系数评审法。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市场行情评审法。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实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条件,兹提出如下建议:
3.1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2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4 结 论
从理论上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推广使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各种条件不成熟的时候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应先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吸取国外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初期的失败教训,是最低价中标法成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最好办法。达到既降低造价,又保证了工程质量,且工期最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