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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物权法中并不能使国有自然资源全部成为国家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中未曾对自然资源类型化提出明确的分类,这就不符合物权法中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应根据其不同用途和性质进行划分,可供民众自由利用的“国有公物”和具有国家专属经营性质的“国有私物”,前者服务于公共用途,限制政府对其的干扰。对后者,应对国有私物加以明确,国家具有排他性权利,进行处分和收益。这样划分对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益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