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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事业民营化是中国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分析了我国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必然性,探讨了我国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目标、方式及其影响因素。指出我国体育事业的民营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民营化过程中应引入竞争机制,灵活选择民营化的途径,加强政府对民营化改革的监管,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之路。
关键词: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5-0054-03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组织被划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几大基本类型。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事业单位具有不同于行政机构、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性质、目标、功能和运行管理方式。一般认为,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内的“事业”,是特指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的“社会工作”。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而“体育事业单位”则是其基本构成部分。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体育管理体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趋同倾向,发达国家纷纷在竞技体育领域强化政府指令和国家财政投入,发展中国家群众体育领域开始倡导体育公共服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体育资源配置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按照体育市场规模,确定和配置体育产品和服务,让市场来决定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的价值。西方国家奉行的是对体育的宏观调控,从体育职能、目标、政策等方面追求体育系统的自我协调与发展。
中国传统的体育事业,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也是与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相适应的,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也曾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们既不能继续沿用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事业”界定标准,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流行的所谓“公共产品”界定标准。此时,社会共同需要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国家体育公共事业职能范围的客观标准。具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性质的体育事务,就属于国家公共体育事业职能范围,应该由国家举办,由财政供给。反之就不应继续由政府举办,相应的体育组织机构也就不能继续保留在国家公共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内,而应从中剥离出去,对其进行民营化改革,推向社会和市场。
1 关于民营化
世界各国在国有化的同时也在民营化,二者平行不悖地存在。民营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指的是政府更多地依靠私人(民营)机构和市场机制来提供物品或服务,更少地依赖政府部门来满足公众的需求,民营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抑制政府对企业决策的直接干预,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通过所有权改革造就能够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私有部门,以促使政府进行加强财产安全、保障契约执行、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革。民营化的结果是由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生产并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任何制度安排或完全由私人机构通过市场来提供。
2 我国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须承认,我国过去的体育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顺应和满足了社会的体育需求。很长时间里追求金牌是广大民众的心理诉求和政府发展竞技体育的功能体现。这在经济学上甚至可以称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然而,目前我国体育事业单位中存在的普遍事实是管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公共体育物品或服务供给质量低劣、运作成本居高不下、资金不足、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体育事业和公共体育服务要健康、可持续发展,事业单位不改革是不行的。因此,我国体育事业单位的改革是势在必行,而体育事业的改革呼唤了民营化的出现。因为民营化的到来能够为体育事业改革开辟出一条新的途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民营化能降低体育事业运行的成本
我国体育事业单位由于有着政府的全额或差额的财政拨款作为后盾,以行政手段列入预算,定量下达,在其运行过程中普遍抱着一种“等、靠、要”的心态。由于体育事业单位对某些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的垄断性供给,使得体育事业单位几乎不考虑其生产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的成本。造成的结果是作为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广大公众被动地承担了体育事业单位额外的成本。而体育事业单位民营改革化后,能够比较好地克服这个问题。大量的实践证明营利性的民营企业通过外包合同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成本要低于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的预算成本。美国的民营化实践显示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使政府在保持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将管理和监督合同实施的成本计算在内,也平均节省了25%的费用。
2.2 民营化能提高体育事业管理运行的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单位管理效率低下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由于体育事业单位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垄断性供给,使得其无须考虑公共体育物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民营化改革正好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民营化后使得体育事业的产权得到明晰,同时打破了传统“公共体育物品”的垄断性供给,形成了全面竞争的格局,从而提高了效率。因此,体育事业单位民营化后能够提高其内部的效率。
2.3 民营化能刺激民间资本的参与,推进体育事业改革
我国体育事业的资金来源是为较单一的。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民间资本的参与能够弥补当前公共体育事业中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的缺陷,从而打破体育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单一的局面,形成多元的投资主体,为公共体育事业的改革提供一条现实的路径,从而推动公共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持续发展。
3 我国体育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目标
2011年,国家在《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中指出:体育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升中国体育发展的水平和效益,改善发展结构和质量,促进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2010年3月,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的基本方针和主要目标提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因此,无论是国家最新制定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还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都对体育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立新时期中国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民营化是中国体育事业改革的一个大方向。我们认为,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
第一,在重新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共体育事业职能的基础上,将现有部分体育事业单位的项目和职能推向市场,使其向民营化方向发展,逐步调整、收缩和转换国家的体育事业职能范围,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包办全部体育事业的局面。
第二,实行国家体育事业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相分离,重新划分、调整和规范政府机构与体育事业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切实转换政府的体育事业管理角色与职能,改革体育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增强其发展活力,提高管理效率,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育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现代体育事业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创新。
4 切实推进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
4.1 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
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有着其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公共体育事业的民营化是一项巨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进和持续的过程。更何况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改革还刚刚处在起步的阶段。因此,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中要有计划、分步骤的加以推进,切不可冒然而进,避免引起较大的冲突,从而影响到改革的本身和社会的稳定。
4.2 民营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对于由政府实施的垄断而言,原则上应该取消,如果政府部门是富有效率的,那么就自然存在来自效率优势的进入障碍,政府也就没有必要用立法的特权去强化这一点,所以,进入限制本质上就是缺乏效率的一种反映,而非宣称的防止重复建设、防止沉淀成本,因为企业家不会比政府官员更缺乏经营上的战略眼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如果出现重复生产和沉淀成本的现象,只能说明重复生产和竞争导致的沉淀成本与由竞争和潜在竞争带来的收益相比要小得多,实际上我们观察到的重复生产和因过度进入所导致的巨大沉淀成本多是发生在存在严格审批的国有经济部门。因此,公共体育事业的民营化要求在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原有的政府垄断,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3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民营化的途径
民营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委托授权是民营化最常用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而由政府决定提供什么,提供多少,委托授权通常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贴和解除行政性进入管制等一系列的方式和方法。纵观欧美国家的民营化进程和实践,不难发现,在世界各国实际运作的哪怕是最简单的民营化案例都是综合运用多种民营化方式的结果。因此,我国体育公共事业民营化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在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结合实际,灵活地选择民营化的路径和方式,有效地推进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进程。
4.4 建立监督机制,强化政府的监理职能
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后政府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督问题,因为政府的职能已从划桨转向了掌舵,从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转变成了单一的裁判员角色,政府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是由民营化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本来应该由政府进行的行为政府却没有做,政府干预缺位的话,在利益驱使下的民营部门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势必大打折扣,最终损害到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有悖于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的初衷。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5 结语
思考我国体育事业民营化问题的核心应该放在竞争与垄断的选择上,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就是将市场和竞争引入公共机构中,民营化意味着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取消垄断,引进竞争,所以,问题的实质不是要公营还是要私营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削弱政府作用的问题,而在于要垄断还是要竞争,从根本上说是要不要坚持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衡量的效率标准的问题,许多政府活动被毫无必要地以垄断的方式组织和运营,我们一直在强烈地抨击私人垄断,却常常不假思索地、热情地接受政府垄断,这正是我们意识形态之中一个持久不衰的自相矛盾。
当然,我们还应当把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与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图从多个视角去分析和审视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所处现状以及改革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之路。
关键词: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5-0054-03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组织被划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几大基本类型。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事业单位具有不同于行政机构、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性质、目标、功能和运行管理方式。一般认为,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内的“事业”,是特指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的“社会工作”。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而“体育事业单位”则是其基本构成部分。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体育管理体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趋同倾向,发达国家纷纷在竞技体育领域强化政府指令和国家财政投入,发展中国家群众体育领域开始倡导体育公共服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体育资源配置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按照体育市场规模,确定和配置体育产品和服务,让市场来决定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的价值。西方国家奉行的是对体育的宏观调控,从体育职能、目标、政策等方面追求体育系统的自我协调与发展。
中国传统的体育事业,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也是与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相适应的,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也曾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们既不能继续沿用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事业”界定标准,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流行的所谓“公共产品”界定标准。此时,社会共同需要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国家体育公共事业职能范围的客观标准。具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性质的体育事务,就属于国家公共体育事业职能范围,应该由国家举办,由财政供给。反之就不应继续由政府举办,相应的体育组织机构也就不能继续保留在国家公共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内,而应从中剥离出去,对其进行民营化改革,推向社会和市场。
1 关于民营化
世界各国在国有化的同时也在民营化,二者平行不悖地存在。民营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指的是政府更多地依靠私人(民营)机构和市场机制来提供物品或服务,更少地依赖政府部门来满足公众的需求,民营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抑制政府对企业决策的直接干预,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通过所有权改革造就能够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私有部门,以促使政府进行加强财产安全、保障契约执行、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革。民营化的结果是由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生产并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任何制度安排或完全由私人机构通过市场来提供。
2 我国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须承认,我国过去的体育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顺应和满足了社会的体育需求。很长时间里追求金牌是广大民众的心理诉求和政府发展竞技体育的功能体现。这在经济学上甚至可以称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然而,目前我国体育事业单位中存在的普遍事实是管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公共体育物品或服务供给质量低劣、运作成本居高不下、资金不足、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体育事业和公共体育服务要健康、可持续发展,事业单位不改革是不行的。因此,我国体育事业单位的改革是势在必行,而体育事业的改革呼唤了民营化的出现。因为民营化的到来能够为体育事业改革开辟出一条新的途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民营化能降低体育事业运行的成本
我国体育事业单位由于有着政府的全额或差额的财政拨款作为后盾,以行政手段列入预算,定量下达,在其运行过程中普遍抱着一种“等、靠、要”的心态。由于体育事业单位对某些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的垄断性供给,使得体育事业单位几乎不考虑其生产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的成本。造成的结果是作为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广大公众被动地承担了体育事业单位额外的成本。而体育事业单位民营改革化后,能够比较好地克服这个问题。大量的实践证明营利性的民营企业通过外包合同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成本要低于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的预算成本。美国的民营化实践显示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使政府在保持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将管理和监督合同实施的成本计算在内,也平均节省了25%的费用。
2.2 民营化能提高体育事业管理运行的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单位管理效率低下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由于体育事业单位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垄断性供给,使得其无须考虑公共体育物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民营化改革正好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民营化后使得体育事业的产权得到明晰,同时打破了传统“公共体育物品”的垄断性供给,形成了全面竞争的格局,从而提高了效率。因此,体育事业单位民营化后能够提高其内部的效率。
2.3 民营化能刺激民间资本的参与,推进体育事业改革
我国体育事业的资金来源是为较单一的。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民间资本的参与能够弥补当前公共体育事业中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的缺陷,从而打破体育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单一的局面,形成多元的投资主体,为公共体育事业的改革提供一条现实的路径,从而推动公共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持续发展。
3 我国体育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目标
2011年,国家在《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中指出:体育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升中国体育发展的水平和效益,改善发展结构和质量,促进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2010年3月,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的基本方针和主要目标提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因此,无论是国家最新制定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还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都对体育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立新时期中国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民营化是中国体育事业改革的一个大方向。我们认为,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
第一,在重新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共体育事业职能的基础上,将现有部分体育事业单位的项目和职能推向市场,使其向民营化方向发展,逐步调整、收缩和转换国家的体育事业职能范围,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包办全部体育事业的局面。
第二,实行国家体育事业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相分离,重新划分、调整和规范政府机构与体育事业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切实转换政府的体育事业管理角色与职能,改革体育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增强其发展活力,提高管理效率,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育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现代体育事业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创新。
4 切实推进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
4.1 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
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有着其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公共体育事业的民营化是一项巨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进和持续的过程。更何况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改革还刚刚处在起步的阶段。因此,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中要有计划、分步骤的加以推进,切不可冒然而进,避免引起较大的冲突,从而影响到改革的本身和社会的稳定。
4.2 民营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对于由政府实施的垄断而言,原则上应该取消,如果政府部门是富有效率的,那么就自然存在来自效率优势的进入障碍,政府也就没有必要用立法的特权去强化这一点,所以,进入限制本质上就是缺乏效率的一种反映,而非宣称的防止重复建设、防止沉淀成本,因为企业家不会比政府官员更缺乏经营上的战略眼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如果出现重复生产和沉淀成本的现象,只能说明重复生产和竞争导致的沉淀成本与由竞争和潜在竞争带来的收益相比要小得多,实际上我们观察到的重复生产和因过度进入所导致的巨大沉淀成本多是发生在存在严格审批的国有经济部门。因此,公共体育事业的民营化要求在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原有的政府垄断,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3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民营化的途径
民营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委托授权是民营化最常用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而由政府决定提供什么,提供多少,委托授权通常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贴和解除行政性进入管制等一系列的方式和方法。纵观欧美国家的民营化进程和实践,不难发现,在世界各国实际运作的哪怕是最简单的民营化案例都是综合运用多种民营化方式的结果。因此,我国体育公共事业民营化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在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结合实际,灵活地选择民营化的路径和方式,有效地推进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进程。
4.4 建立监督机制,强化政府的监理职能
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后政府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督问题,因为政府的职能已从划桨转向了掌舵,从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转变成了单一的裁判员角色,政府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是由民营化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本来应该由政府进行的行为政府却没有做,政府干预缺位的话,在利益驱使下的民营部门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势必大打折扣,最终损害到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有悖于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的初衷。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5 结语
思考我国体育事业民营化问题的核心应该放在竞争与垄断的选择上,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就是将市场和竞争引入公共机构中,民营化意味着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取消垄断,引进竞争,所以,问题的实质不是要公营还是要私营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削弱政府作用的问题,而在于要垄断还是要竞争,从根本上说是要不要坚持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衡量的效率标准的问题,许多政府活动被毫无必要地以垄断的方式组织和运营,我们一直在强烈地抨击私人垄断,却常常不假思索地、热情地接受政府垄断,这正是我们意识形态之中一个持久不衰的自相矛盾。
当然,我们还应当把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与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图从多个视角去分析和审视我国公共体育事业所处现状以及改革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体育事业民营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