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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推进,新疆作为丝绸之路核心区,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及外交关系越来越密切,其中与新疆经贸往来最密切的国家即为哈萨克斯坦。自1992年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建交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两国的政治文化、宗教信仰及经济交流均呈现积极乐观态度。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立在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的霍尔果斯口岸,是由中国和哈国共同创立的封闭式自由合作贸易中心,对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经贸往来合作发挥着桥头堡作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建立,从地理位置上选在了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边界地区,对于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及两国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并为中哈两国自由贸易发展奠定基础。但是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一种在经济潮流中出现的新鲜事物,它具有不同于经济特区和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的独特运行模式,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未完全符合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发展模式。本文以经济法学为视角,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发展提出新的思路与要求。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发展历程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哈两国实际上提出建立一个在边境地带跨境开发的经济区域最早可以追溯于哈萨克斯坦刚成立不久。在20世纪90年代,哈萨克斯坦就已明确表示期望共同合作、建立共同的自由贸易区。随着21世纪两国的交流合作机会逐渐增多,霍尔果斯口岸边境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逐渐提上了日程,2003年新疆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共同商议签订《建立中哈边境合作中心的协议》,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就边境贸易口岸正式开放,并向全世界展示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经济友好往来的政治局面,同时也打破了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经贸往来的贸易壁垒,更加便利双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互鉴。2005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投入建设轨道,同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在上海召开,与会期间,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管理活动的协定》,以促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順利运行。同时,中国政府就霍尔果斯合作中心的性质、定位及一些制度政策优惠在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批复。
道路对于经济发展及贸易畅通的作用不可比拟,精—伊—霍铁路的运行及随后哈萨克斯坦与霍尔果斯的专项铁路的建成,使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成为中国与中亚国家进行贸易来往历史上最便利的通道之一,被称为“黄金口岸”的霍尔果斯口岸,在两国政府的努力以及制度的推动作用下于2011年正式启动。霍尔果斯口岸的发展也逐渐由原先的单一模式发展为“一区三园”模式,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有利于口岸的集中化管理与运营。在正式实行至今,霍尔果斯口岸为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同时对两国文化的交流也创造了交流基地,助推新疆旅游业及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新疆作为丝绸之路核心区,一方面口岸的设立对向中亚国家宣传新疆的政治、宗教、文化及教育方式真正达到一体化形式,同时对新疆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创造了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经济分析法学与中哈跨境经济合作的耦合
1.分析方法的耦合。中哈两国跨境经济合作由来已久,良好的制度保障是促进中哈两国经济交往、制度交流的重要载体,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法律和经济的完美结合体。经济分析法学的三种基本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以及财富最大化分析方法。基于分析发现,经济分析法学的三种分析方法与中哈两国跨境经济合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及相似性。(1)从成本收益分析角度,中哈两国政府间的法律制度安排在满足交易安全有序的前提下主要是为减少交易时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提高经济效率。有效且公平的产权制度及政治制度是中哈两国长期合作的基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自建立开发研究以来,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经过长达10年时间,双方在制度建设方面会晤达成一致协议,相互配合对方相关部门的行动,因此,对于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需要中哈两国互相合作建立具有一定层次、多方位的制度设计,形成有限的资源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合理配置,营造中哈两国互利共赢的局面。(2)任何事物的发展均离不开均衡关系的协调,法律制度的供求均衡在霍尔果斯合作中心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正式在以政府为代表的“看得见的手”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过程中不断寻求均衡点,即体现国家意志力的纵向制衡,同时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3)财富最大化分析方法在经济分析法学学科中被广泛适用,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强调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纳在结合理性分析的情况下,表明效率是法律最基本的三个可实现的价值之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设立宗旨即通过合理利用本区域内资源,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财富最大化。
2.学理工具的契合。在经济分析法学中,“理性经济人”是所有论证的前提条件,即要求经济人在分析问题时首先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心理。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法制建立同样是理性人经济最大化者,制度发挥最大作用的同时,注重经济财富的高效实现,促进中哈两国合作共赢发展。一方面法学与经济学完美结合,各自发挥其制度优势及学科特色,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发展提供新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利用经济学不同方向,从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角度定性定量分析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存在的问题,期望从法律政策角度为中哈两国经济发展及政治合作保驾护航。
3.发展趋势的融合。各学科相互交融,交叉分析已经是目前在学科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的完美结合不仅解决了经济学中一些棘手的问题,明文的法律规定也使经济人实现财富最大化有了制度保障。经济分析法学涉及的领域已经从法学延伸到各个部门法中,如税法、经济法、财税法等领域中,法律制度在经济学分析变量中充当着内发变量的角色,属于可控变量。与此同时,对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政治法律等制度问题,经济分析法学即可发挥学科优势,综合考虑,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是解决各种制度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建立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较多,从国籍上区分即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但从实际具体投入的个人行为主体来说,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所涉及问题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因此,大多数学者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制度问题归类于国际经济法之列,并在考虑霍尔果斯国际边境的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环境的制度规定,在制度保障范围内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有效进行资源配置,中哈两国共同实现互利共赢局面。 三、完善中哈跨境经济合作中心的法律建议
1.制定出台《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法律指南》。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对新疆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随着合作中心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如霍尔果斯口岸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并未真正实现,失权、越权问题日益凸现。合作中心是中哈两国进行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经济贸易活动及双方的长期合作均不会持久,中哈霍尔果斯国际合作合作中心也不例外。但从目前双方进行管辖的现状来看,虽然有共同签订的《管理协定》,但实际上双方在进行管辖时更多的遵循本国国内法,对合作中心的共同管辖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制定出台《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法律指南》是当前中哈两国对合作口岸更加便利化管理,对《管理协定》中存在的模棱兩可的不详细的问题可以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合作中心立法协同,更好的促进合作中心的平稳运行,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2.缩小哈国与我国法律环境的差异性。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具有相似的民族习惯与文化背景,同时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历程也较为相似,均为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末期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模式,进行改革开放,注重发展经济及文化教育。此外,哈萨克斯坦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包括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多个民族,与新疆的民族组成镶嵌,其民族的宗教信仰及文化传播、风俗习惯与中国新疆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相一致。基于此,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合作更加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可通过结合与中亚国家进行贸易合作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典型案例,逐渐缩小哈萨克斯坦与我国法律环境等的差异性。
3.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价值与形成政治友好局面,打破了之前贸易往来不便利瓶颈,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创新发展模式显得尤为重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合作中心在人才培养方面,可通过与高校联合培养,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有针对性的培养专项人才,如专业从事贸易领域的法律人才、翻译人才等,合作中心可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难”问题。除了依托高等院校学生,与科研院所及专业领域大家同样会为中哈更好的合作添砖加瓦。[基金项目: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及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格雷欣法则与其逆法则转换机制建模及其应用》,编号:XJUFE2016KO57;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一带一路”下新疆传统地毯产业出口贸易政策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XJUFE2016K019。]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发展历程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哈两国实际上提出建立一个在边境地带跨境开发的经济区域最早可以追溯于哈萨克斯坦刚成立不久。在20世纪90年代,哈萨克斯坦就已明确表示期望共同合作、建立共同的自由贸易区。随着21世纪两国的交流合作机会逐渐增多,霍尔果斯口岸边境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逐渐提上了日程,2003年新疆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共同商议签订《建立中哈边境合作中心的协议》,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就边境贸易口岸正式开放,并向全世界展示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经济友好往来的政治局面,同时也打破了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经贸往来的贸易壁垒,更加便利双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互鉴。2005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投入建设轨道,同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在上海召开,与会期间,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管理活动的协定》,以促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順利运行。同时,中国政府就霍尔果斯合作中心的性质、定位及一些制度政策优惠在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批复。
道路对于经济发展及贸易畅通的作用不可比拟,精—伊—霍铁路的运行及随后哈萨克斯坦与霍尔果斯的专项铁路的建成,使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成为中国与中亚国家进行贸易来往历史上最便利的通道之一,被称为“黄金口岸”的霍尔果斯口岸,在两国政府的努力以及制度的推动作用下于2011年正式启动。霍尔果斯口岸的发展也逐渐由原先的单一模式发展为“一区三园”模式,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有利于口岸的集中化管理与运营。在正式实行至今,霍尔果斯口岸为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同时对两国文化的交流也创造了交流基地,助推新疆旅游业及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新疆作为丝绸之路核心区,一方面口岸的设立对向中亚国家宣传新疆的政治、宗教、文化及教育方式真正达到一体化形式,同时对新疆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创造了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经济分析法学与中哈跨境经济合作的耦合
1.分析方法的耦合。中哈两国跨境经济合作由来已久,良好的制度保障是促进中哈两国经济交往、制度交流的重要载体,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法律和经济的完美结合体。经济分析法学的三种基本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以及财富最大化分析方法。基于分析发现,经济分析法学的三种分析方法与中哈两国跨境经济合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及相似性。(1)从成本收益分析角度,中哈两国政府间的法律制度安排在满足交易安全有序的前提下主要是为减少交易时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提高经济效率。有效且公平的产权制度及政治制度是中哈两国长期合作的基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自建立开发研究以来,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经过长达10年时间,双方在制度建设方面会晤达成一致协议,相互配合对方相关部门的行动,因此,对于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需要中哈两国互相合作建立具有一定层次、多方位的制度设计,形成有限的资源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合理配置,营造中哈两国互利共赢的局面。(2)任何事物的发展均离不开均衡关系的协调,法律制度的供求均衡在霍尔果斯合作中心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正式在以政府为代表的“看得见的手”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过程中不断寻求均衡点,即体现国家意志力的纵向制衡,同时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3)财富最大化分析方法在经济分析法学学科中被广泛适用,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强调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纳在结合理性分析的情况下,表明效率是法律最基本的三个可实现的价值之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设立宗旨即通过合理利用本区域内资源,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财富最大化。
2.学理工具的契合。在经济分析法学中,“理性经济人”是所有论证的前提条件,即要求经济人在分析问题时首先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心理。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法制建立同样是理性人经济最大化者,制度发挥最大作用的同时,注重经济财富的高效实现,促进中哈两国合作共赢发展。一方面法学与经济学完美结合,各自发挥其制度优势及学科特色,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发展提供新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利用经济学不同方向,从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角度定性定量分析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存在的问题,期望从法律政策角度为中哈两国经济发展及政治合作保驾护航。
3.发展趋势的融合。各学科相互交融,交叉分析已经是目前在学科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的完美结合不仅解决了经济学中一些棘手的问题,明文的法律规定也使经济人实现财富最大化有了制度保障。经济分析法学涉及的领域已经从法学延伸到各个部门法中,如税法、经济法、财税法等领域中,法律制度在经济学分析变量中充当着内发变量的角色,属于可控变量。与此同时,对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政治法律等制度问题,经济分析法学即可发挥学科优势,综合考虑,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是解决各种制度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建立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较多,从国籍上区分即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但从实际具体投入的个人行为主体来说,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所涉及问题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因此,大多数学者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制度问题归类于国际经济法之列,并在考虑霍尔果斯国际边境的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环境的制度规定,在制度保障范围内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有效进行资源配置,中哈两国共同实现互利共赢局面。 三、完善中哈跨境经济合作中心的法律建议
1.制定出台《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法律指南》。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对新疆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随着合作中心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如霍尔果斯口岸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并未真正实现,失权、越权问题日益凸现。合作中心是中哈两国进行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经济贸易活动及双方的长期合作均不会持久,中哈霍尔果斯国际合作合作中心也不例外。但从目前双方进行管辖的现状来看,虽然有共同签订的《管理协定》,但实际上双方在进行管辖时更多的遵循本国国内法,对合作中心的共同管辖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制定出台《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法律指南》是当前中哈两国对合作口岸更加便利化管理,对《管理协定》中存在的模棱兩可的不详细的问题可以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合作中心立法协同,更好的促进合作中心的平稳运行,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2.缩小哈国与我国法律环境的差异性。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具有相似的民族习惯与文化背景,同时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历程也较为相似,均为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末期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模式,进行改革开放,注重发展经济及文化教育。此外,哈萨克斯坦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包括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多个民族,与新疆的民族组成镶嵌,其民族的宗教信仰及文化传播、风俗习惯与中国新疆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相一致。基于此,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合作更加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可通过结合与中亚国家进行贸易合作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典型案例,逐渐缩小哈萨克斯坦与我国法律环境等的差异性。
3.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价值与形成政治友好局面,打破了之前贸易往来不便利瓶颈,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创新发展模式显得尤为重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合作中心在人才培养方面,可通过与高校联合培养,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有针对性的培养专项人才,如专业从事贸易领域的法律人才、翻译人才等,合作中心可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难”问题。除了依托高等院校学生,与科研院所及专业领域大家同样会为中哈更好的合作添砖加瓦。[基金项目: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及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格雷欣法则与其逆法则转换机制建模及其应用》,编号:XJUFE2016KO57;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一带一路”下新疆传统地毯产业出口贸易政策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XJUFE2016K019。]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