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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福利房婚后交款
案例:某市退休工人张某老伴去世后,从农村老家找了一个李姓老伴。李从女儿家迁出,住进了张的老屋。张的老屋是张所在企业分给张的福利房。张与李结婚前,单位就嚷嚷将房子卖给张,可一直没让交款。张与李结婚后,张用退休工资交齐了房款,办下了房产证。张和李结婚后,张一直拿李和前妻比,总觉得李不如前妻。张、李共同生活5年,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分手时李要分走一半房子。张不同意,说福利房出卖是他和李结婚前单位就决定的,房钱虽说是婚后交的,可李没有收入来源,且房屋是以他的名字落的户。李无权分。为此李告到了法院,法院支持了李的请求,李分得房屋价款的一半。
说法: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张与李结合后,张的工资收入,应当算作张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当归张李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借款买房婚后还债
案例:某单位退休干部于某,老伴突发脑出血死亡,儿子结婚他把房子给了儿子,并与儿子一起生活。可一年后,他觉得和年轻人生活不方便,于是搬了出来,因房子给了儿子,为儿子操办婚事又花光了所有积蓄,他借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后经朋友介绍他找了一个姓张的老伴,张是个退休工人,二人省吃俭用,婚后不久,就用双方养老金还清了买房的借款。因为于某不肯为张的儿子出钱操办婚事二人发生纠纷,张与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提出要于那套婚前借款购买已办完过户手续、婚后还款的房子。于某不同意。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定房子归于某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欠款及收益(房屋的增值款)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于某的房子虽然是婚前借款买的,婚后还的债。可在婚前已完成了房屋买卖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应当归于所有。还债只是一个投资的问题。不对房屋权属发生影响。
婚前房屋婚后兑换所得的差价款
案例:公司白领齐住房300多平方米,齐退休丧偶,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田。齐再婚,子女很少回家,齐、田二人住在大房子里,大屋引起了老齐的很多回忆,前妻的声容不时在屋中闪现。他忍受不了这刺激,以小屋适用,老屋太大浪费为借口,把大屋换成了小屋,他得了200多万元的差价款。田、齐共同生活8年后,齐决定搬去与子女一同生活。田某是本地人,故土难离,不愿意跟齐走,二人无奈分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田提出,要分割那大屋换小屋的差价款。法院没有支持田的请求,认定该财产为齐的个人财产。
说法:按《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齐的大房为齐的婚前财产,他用大屋换小屋,其所得差价款,是其财产价值存在形态的变化,其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
婚前房屋婚后装修扩建的增值
案例:丧偶的张某9年前与丧偶的钱登记结婚。张、钱均为退休职工,张、钱结合时,钱卖掉了自己的老屋,住进了张的老屋。第二年,他们对老房进行了装修。近年,张、钱身体每况日下,先是钱大娘得了股骨头坏死不能行走,后张大爷得了脑血栓卧床不起。张、钱各自的女儿退休后,经和二位老人协商,决定将老人领回女儿身边侍候。二人分手。钱老太认为,房子虽为张个人所有,但他们已经共同居住了9年,并对房屋共同进行了装修,该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张大爷不同意,钱老太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应属于张大爷的个人财产,房屋装修后的增值应属于张、钱的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他们婚后用共同的收入对张老屋的修缮添附,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收益
案例:柳某是一房地产开发商,有多处房产。不久前他休掉了年迈的老妻,与一年轻女子成婚。不久他发现,这女子根本没有和他过日子的诚心。特别是他得病住院的日子,一天也没伺候过他,多次私下表示恨不得他早死。倒是他的“老妻”伺候了他。病后柳反悔欲回老妻身边,与那女子离婚。那女子表示同意与柳离婚,在主张柳房产不得支持的情况下,要求分割柳出租房屋的收益。
说法: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柳的房屋是柳的婚前财产,柳与女子离婚,其不能要求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出租房屋的收益,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责编/诗坤 shikun01@163.com)
案例:某市退休工人张某老伴去世后,从农村老家找了一个李姓老伴。李从女儿家迁出,住进了张的老屋。张的老屋是张所在企业分给张的福利房。张与李结婚前,单位就嚷嚷将房子卖给张,可一直没让交款。张与李结婚后,张用退休工资交齐了房款,办下了房产证。张和李结婚后,张一直拿李和前妻比,总觉得李不如前妻。张、李共同生活5年,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分手时李要分走一半房子。张不同意,说福利房出卖是他和李结婚前单位就决定的,房钱虽说是婚后交的,可李没有收入来源,且房屋是以他的名字落的户。李无权分。为此李告到了法院,法院支持了李的请求,李分得房屋价款的一半。
说法: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张与李结合后,张的工资收入,应当算作张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当归张李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借款买房婚后还债
案例:某单位退休干部于某,老伴突发脑出血死亡,儿子结婚他把房子给了儿子,并与儿子一起生活。可一年后,他觉得和年轻人生活不方便,于是搬了出来,因房子给了儿子,为儿子操办婚事又花光了所有积蓄,他借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后经朋友介绍他找了一个姓张的老伴,张是个退休工人,二人省吃俭用,婚后不久,就用双方养老金还清了买房的借款。因为于某不肯为张的儿子出钱操办婚事二人发生纠纷,张与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提出要于那套婚前借款购买已办完过户手续、婚后还款的房子。于某不同意。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定房子归于某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欠款及收益(房屋的增值款)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于某的房子虽然是婚前借款买的,婚后还的债。可在婚前已完成了房屋买卖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应当归于所有。还债只是一个投资的问题。不对房屋权属发生影响。
婚前房屋婚后兑换所得的差价款
案例:公司白领齐住房300多平方米,齐退休丧偶,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田。齐再婚,子女很少回家,齐、田二人住在大房子里,大屋引起了老齐的很多回忆,前妻的声容不时在屋中闪现。他忍受不了这刺激,以小屋适用,老屋太大浪费为借口,把大屋换成了小屋,他得了200多万元的差价款。田、齐共同生活8年后,齐决定搬去与子女一同生活。田某是本地人,故土难离,不愿意跟齐走,二人无奈分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田提出,要分割那大屋换小屋的差价款。法院没有支持田的请求,认定该财产为齐的个人财产。
说法:按《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齐的大房为齐的婚前财产,他用大屋换小屋,其所得差价款,是其财产价值存在形态的变化,其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
婚前房屋婚后装修扩建的增值
案例:丧偶的张某9年前与丧偶的钱登记结婚。张、钱均为退休职工,张、钱结合时,钱卖掉了自己的老屋,住进了张的老屋。第二年,他们对老房进行了装修。近年,张、钱身体每况日下,先是钱大娘得了股骨头坏死不能行走,后张大爷得了脑血栓卧床不起。张、钱各自的女儿退休后,经和二位老人协商,决定将老人领回女儿身边侍候。二人分手。钱老太认为,房子虽为张个人所有,但他们已经共同居住了9年,并对房屋共同进行了装修,该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张大爷不同意,钱老太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应属于张大爷的个人财产,房屋装修后的增值应属于张、钱的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他们婚后用共同的收入对张老屋的修缮添附,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收益
案例:柳某是一房地产开发商,有多处房产。不久前他休掉了年迈的老妻,与一年轻女子成婚。不久他发现,这女子根本没有和他过日子的诚心。特别是他得病住院的日子,一天也没伺候过他,多次私下表示恨不得他早死。倒是他的“老妻”伺候了他。病后柳反悔欲回老妻身边,与那女子离婚。那女子表示同意与柳离婚,在主张柳房产不得支持的情况下,要求分割柳出租房屋的收益。
说法: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柳的房屋是柳的婚前财产,柳与女子离婚,其不能要求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出租房屋的收益,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责编/诗坤 shikun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