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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运行 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因为如果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能承担责任能力,当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将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假如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当出资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时,第三人的利益将会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我国《公司法》只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做规定,因为假如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能导致公司的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较弱等弊端,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相对自然人,偿债能力可能强些,所以我国法律对法人没做出限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运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所以其也不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则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极易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所以我们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例如可以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等,以供检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总而言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现象,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而且还可以是法人,不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最低限额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十万元,并且投资人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且也没有说必须得一次缴纳。
3、适用的法律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法》所调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调整,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是以自然人,也就是投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限制不同
《公司法》中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这样限制是避免资金的流失,导致公司偿债的能力减弱。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5、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样看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较小。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出资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缴纳的税款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的取得以及股东分配的利润不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说,而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说,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运行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等方面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多,但是它对设立时的出资要求就相对多一些,并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要多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充实我们的法律知識,了解当今的经济体制,更有助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
参考文献:
[1]李秀.公司法[M].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
[2]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崔勤之,王保树.中国公司法原理[M].2006年版.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运行 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因为如果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能承担责任能力,当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将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假如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当出资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时,第三人的利益将会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我国《公司法》只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做规定,因为假如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能导致公司的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较弱等弊端,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相对自然人,偿债能力可能强些,所以我国法律对法人没做出限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运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所以其也不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则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极易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所以我们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例如可以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等,以供检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总而言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现象,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而且还可以是法人,不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最低限额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十万元,并且投资人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且也没有说必须得一次缴纳。
3、适用的法律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法》所调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调整,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是以自然人,也就是投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限制不同
《公司法》中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这样限制是避免资金的流失,导致公司偿债的能力减弱。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5、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样看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较小。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出资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缴纳的税款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的取得以及股东分配的利润不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说,而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说,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运行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等方面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多,但是它对设立时的出资要求就相对多一些,并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要多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充实我们的法律知識,了解当今的经济体制,更有助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
参考文献:
[1]李秀.公司法[M].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
[2]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崔勤之,王保树.中国公司法原理[M].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