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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为经济整体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长期、渐进的改革过程。1979年以后,国家专设四家国有专业银行,同时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7年,亚洲国家发生金融危机,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补充资本金和剥离不良资产,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建设。1998年财政部向四家银行补充资本金。1999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1.4万亿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2003年底开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依次实施股份制改造,着力实行公司治理结构,其改革目标和最终目的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商业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不再是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不再是宏观调控的主体,而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职能、作用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然高度集中于国家,必然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以国有独资形式设立国有商业银行,其一元化的产权结构使得其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之间的职责、利益关系模糊,导致权力被滥用,形成盈利低下的局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行政银行,机构重复臃肿,人员众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产权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一些政策性的任务并始终与国有企业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周小川在“2004年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五大来源: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各级政府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为支持国有企业所造成;约有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10%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机构调整;另约有2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可见,这100%的不良资产都与政府的干预和产权不明晰脱不了干系。
(三)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薄弱
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和银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最终导致银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正因如此,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管理方面显得混乱。国有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行政化,缺乏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经济责任制度,使得滥用职权和不负责任现象难以控制,来自内控的风险隐患非常之大。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思路
(一)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相互监督制衡、高效运转的公司治理架构,以顺利实现公司治理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这将是国有商业银行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可行的途径:一是借鉴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按照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和首席执行官(行长)三个层次,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二是既考虑现实状况又着眼未来发展,即总行行长按现实中的干部管理权限,由中组部任命(并管理)后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全行的日常经营;但各级分行行长、直属分行行长应尽量按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由原先的党委任命改革为董事会聘任。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以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层级行长的离任审计也应改离任即期审计为离任时间满一年的延期审计,以便使其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得到真实展示,也使可能隐含的风险和问题得到真正暴露。与此同时,取消各级行及各级管理人员事实上长期存在的行政级别,恢复商业银行这一金融企业的经营属性,回归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应有的经营行为。
(二)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必须对现有的体系进行重组与创新,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在合理分权的基础上,按照扁平化的有效形式,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构建全新的组织管理体系。一是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设置机构。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设置或调整分支机构要充分考虑经济合理性,要在经济性与集约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分支机构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前景和同业机构存量情况。其次,要充分考虑机构设置的适度规模,按照产业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商业银行的组织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科学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数量、业务规模及成本效用。二是在合理分权的基础上授予分支机构经营自主权。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应是整个银行的总指挥、总监督,在一级法人情况下,总行对外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所以总行必须集中一部分权利,以行使其管理、监督、指挥等职责。同时,总行又要注意集权不能过多,造成权责不清,影响分支行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总行要给分支机构必要的经营自主权。三是按照扁平化的有效形式设置管理层次。在市场环境中,扁平化组织有许多优点,尤其是在基层决策程序化、信息技术发达、管理人员素质提高的情况下,扁平化组织将更加精干,对市场反应更加快速,经营管理也更有效率。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扁平化组织,将意味着更少的直接管理、更多的授权管理、注重员工的自我管理,这样更有利于激发各管理层次的积极性。四是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具活力的因素,人力资源是银行经营的重要资源之一,银行所有的经营目标都要靠人这一载体去实现。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崇尚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力争通过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三)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1.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是信息有限披露原则。即信息的公开披露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对于属商业性、有损于社会对国有银行的信心、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等信息不能一味追求充分披露。二是信息披露阶段性推进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与我国市场化程度相适应,信息披露内容由少到多,范围由小到大,由目前只向政府监管部门报送,逐步过渡到向投资人、重要债权人、银行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众披露。三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即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给出强制性披露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鼓励自愿披露。
2.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信息披露真实性应当包括实用性,即披露的信息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降低投资者决策中的盲目性和风险;相关性,即信息披露应当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误导用户判断,不能进行虚假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中立性,即信息产生的过程及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可划分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会计信息作为银行业务的记录,是信息系统的核心;统计信息在会计信息基础上产生,可包含会计信息无法揭示的内容,特别是对风险的评估与计量等;非量化信息是以上两种量化信息的必要补充,其中包括内部制度说明、高级管理层的个人信息、财务分析报告、外部评级报告以及所获的奖励与惩罚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先从会计信息披露开始,逐步过渡到对统计信息披露,最后对非量化信息进行披露,真正做到信息披露的充实和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作为经济整体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长期、渐进的改革过程。1979年以后,国家专设四家国有专业银行,同时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7年,亚洲国家发生金融危机,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补充资本金和剥离不良资产,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建设。1998年财政部向四家银行补充资本金。1999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1.4万亿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2003年底开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依次实施股份制改造,着力实行公司治理结构,其改革目标和最终目的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商业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不再是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不再是宏观调控的主体,而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职能、作用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然高度集中于国家,必然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以国有独资形式设立国有商业银行,其一元化的产权结构使得其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之间的职责、利益关系模糊,导致权力被滥用,形成盈利低下的局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行政银行,机构重复臃肿,人员众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产权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一些政策性的任务并始终与国有企业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周小川在“2004年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五大来源: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各级政府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为支持国有企业所造成;约有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10%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机构调整;另约有2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可见,这100%的不良资产都与政府的干预和产权不明晰脱不了干系。
(三)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薄弱
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和银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最终导致银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正因如此,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管理方面显得混乱。国有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行政化,缺乏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经济责任制度,使得滥用职权和不负责任现象难以控制,来自内控的风险隐患非常之大。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思路
(一)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相互监督制衡、高效运转的公司治理架构,以顺利实现公司治理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这将是国有商业银行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可行的途径:一是借鉴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按照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和首席执行官(行长)三个层次,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二是既考虑现实状况又着眼未来发展,即总行行长按现实中的干部管理权限,由中组部任命(并管理)后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全行的日常经营;但各级分行行长、直属分行行长应尽量按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由原先的党委任命改革为董事会聘任。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以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层级行长的离任审计也应改离任即期审计为离任时间满一年的延期审计,以便使其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得到真实展示,也使可能隐含的风险和问题得到真正暴露。与此同时,取消各级行及各级管理人员事实上长期存在的行政级别,恢复商业银行这一金融企业的经营属性,回归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应有的经营行为。
(二)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必须对现有的体系进行重组与创新,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在合理分权的基础上,按照扁平化的有效形式,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构建全新的组织管理体系。一是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设置机构。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设置或调整分支机构要充分考虑经济合理性,要在经济性与集约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分支机构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前景和同业机构存量情况。其次,要充分考虑机构设置的适度规模,按照产业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商业银行的组织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科学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数量、业务规模及成本效用。二是在合理分权的基础上授予分支机构经营自主权。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应是整个银行的总指挥、总监督,在一级法人情况下,总行对外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所以总行必须集中一部分权利,以行使其管理、监督、指挥等职责。同时,总行又要注意集权不能过多,造成权责不清,影响分支行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总行要给分支机构必要的经营自主权。三是按照扁平化的有效形式设置管理层次。在市场环境中,扁平化组织有许多优点,尤其是在基层决策程序化、信息技术发达、管理人员素质提高的情况下,扁平化组织将更加精干,对市场反应更加快速,经营管理也更有效率。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扁平化组织,将意味着更少的直接管理、更多的授权管理、注重员工的自我管理,这样更有利于激发各管理层次的积极性。四是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具活力的因素,人力资源是银行经营的重要资源之一,银行所有的经营目标都要靠人这一载体去实现。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崇尚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力争通过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三)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1.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是信息有限披露原则。即信息的公开披露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对于属商业性、有损于社会对国有银行的信心、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等信息不能一味追求充分披露。二是信息披露阶段性推进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与我国市场化程度相适应,信息披露内容由少到多,范围由小到大,由目前只向政府监管部门报送,逐步过渡到向投资人、重要债权人、银行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众披露。三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即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给出强制性披露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鼓励自愿披露。
2.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信息披露真实性应当包括实用性,即披露的信息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降低投资者决策中的盲目性和风险;相关性,即信息披露应当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误导用户判断,不能进行虚假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中立性,即信息产生的过程及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可划分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会计信息作为银行业务的记录,是信息系统的核心;统计信息在会计信息基础上产生,可包含会计信息无法揭示的内容,特别是对风险的评估与计量等;非量化信息是以上两种量化信息的必要补充,其中包括内部制度说明、高级管理层的个人信息、财务分析报告、外部评级报告以及所获的奖励与惩罚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先从会计信息披露开始,逐步过渡到对统计信息披露,最后对非量化信息进行披露,真正做到信息披露的充实和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