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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碰撞领域,《1910年碰撞公约》只规定了碰撞责任的划分,根本来涉及碰撞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出现了19851年《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1985年草案”),该草案对船舶碰碰造成的损害赔偿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参照该草案,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在1995年8月下发了最新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