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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工作,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健全和解制度,明确适用范围。该院出台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暂行规定》,对于符合刑诉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由当事人提出和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邻里、同事、家庭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在校生犯罪,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和偶犯等案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日常表现、悔罪程度、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在雙方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才适用刑事和解。
二是启动权与审查处理权分离。该院对于未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由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审查批捕阶段在受理案件一日内,审查起诉阶段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填写《刑事和解告知书》,经科长、主管检察长批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征求双方意见。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承办人对和解情况予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室集体讨论,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创新和解模式,明确主持者和参与者。该院采取由检察机关主持参与为主,犯罪人与被害人自行和解、亲属参与和解或双方共同认识的人以及律师参与和解为辅的多元化和解模式,得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信任和广泛认可,大大提高了和解的成功率。
四是细化调解方式,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该院采取面对面调处与背对背调处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分开做双方工作,讲情释法析理,心平气和地商谈和解条件的方法,促使多起案件顺利达成刑事和解。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对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从和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胁迫和其他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和解协议是否履行进行监督。
五是案后回访帮教,巩固和解成果。该院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切实加强帮教回访,采取定期回访社区群众、学校等方式,及时了解被不批捕、不起诉人的思想及表现,以巩固办案效果。
一是健全和解制度,明确适用范围。该院出台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暂行规定》,对于符合刑诉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由当事人提出和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邻里、同事、家庭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在校生犯罪,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和偶犯等案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日常表现、悔罪程度、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在雙方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才适用刑事和解。
二是启动权与审查处理权分离。该院对于未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由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审查批捕阶段在受理案件一日内,审查起诉阶段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填写《刑事和解告知书》,经科长、主管检察长批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征求双方意见。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承办人对和解情况予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室集体讨论,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创新和解模式,明确主持者和参与者。该院采取由检察机关主持参与为主,犯罪人与被害人自行和解、亲属参与和解或双方共同认识的人以及律师参与和解为辅的多元化和解模式,得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信任和广泛认可,大大提高了和解的成功率。
四是细化调解方式,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该院采取面对面调处与背对背调处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分开做双方工作,讲情释法析理,心平气和地商谈和解条件的方法,促使多起案件顺利达成刑事和解。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对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从和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胁迫和其他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和解协议是否履行进行监督。
五是案后回访帮教,巩固和解成果。该院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切实加强帮教回访,采取定期回访社区群众、学校等方式,及时了解被不批捕、不起诉人的思想及表现,以巩固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