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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应注重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强化律师自律意识、提倡有序的同业竞争、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不完备的社会,律师只能也仅仅是一种摆设。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律师日益成为推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胡锦涛同志指出:“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队伍的重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命题的提出,赋予律师更大的责任,律师也就成为排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的第一道缓冲带。第二,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晴雨表”。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和角色,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律师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处于一个中间环节的地位。律师如果能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处理与承办机关的关系,就会在民众心目中树立起正义的形象,人们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有信心,反之,就会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律师队伍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助推器”。律师通过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公共事务等,发挥自己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中的特殊作用。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任务之一,有利于政府工作的法治化。
律师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更是公众对法治社会的企盼。公平正义不仅意味着分配的合理,也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裁判的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平正义法则的现象,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特殊责任。律师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的促进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衡量,一方面是亲身参与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活动,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体现其职业责任;另一方面是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对承办机关起到批评和监督作用。
律师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能够较好和快速地提高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经济体制。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还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这表现在:市场的整合作用还有限,市场经济的各种弊病难以避免。我们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看到和感受到,如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些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了,他们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不择手段地谋取私利。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已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必须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这就需要有律师和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将保证广大律师工作者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另外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交流合作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也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
律师工作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律师既能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活动,又能涉足更广阔的非诉讼领域。凡是存在法律关系的领域,律师都可能涉及到。现实生活中,有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或有法不依,或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单位或公民个人还不习惯使用法律武器,对律师制度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自己可以委托律师使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采用了许多不该采用的作法,使得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进一步激化,甚至酿成悲剧。律师工作就成为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他们经常面向基层、面向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参与各种法律咨询活动、法律知识讲座、法律援助活动,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通过这些法律服务活动,对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人数上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等,已经成为维护法治社会稳定和谐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职业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声誉和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整体素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以评价、指导、示范、惩戒、制裁等方式,营造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职业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任何律师的职业道德都不是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时就已经有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他的执业活动,通过不断的教育、学习和修养,将外在的规范内化为自觉的道德观念,将社会的客观要求变为自身的内在需要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这种教育主要体现在既有正面榜样的引导,又有反面典型的做戒,一方面,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这对包括违反职业道德者本人在内的所有律师来说都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它告诉律师们“不应当如何”;另一方面,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这对所有律师都有鼓励和示范作用,它告诉律师们“应当如何”。
注重自我道德修养,强化律师自律意识。律师执业活动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行业。律师服务空间非常广阔,不断地奔走于“官”与“民”之间,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在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接触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不仅会感受到社会光明的一面,而且比其他人更多地感受到 社会黑暗的一面。律师的执业活动往往处在一种半明半暗的环境中,这就要求律师应独善其身,慎独自律,坚守职业道德。
律师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重就是要珍惜律师的声誉,既不狂妄自大,也不自轻自贱。只有自尊自重,才能赢得他人和社会的尊重,才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特殊责任。自省就是要经常对自己的思想和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我反省,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发扬,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弃之。自警就是要时刻警告自己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自励就是自我鼓励和自我鞭策。时刻牢记自己负有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提倡同行相互尊重,反对不正当竞争。在我国,所有的律师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彼此是同行。刘桂明在2005年10月14日“中国律师网”的文章《律师仅仅是同行吗》中说到:“同行意味同样的责任和使命、相互的包容和分享、平等的竞争和追求。”律师有共同的事业和理想,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他们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律师同行之间就应当相互尊重,共同协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相互尊重就是要求律师之间要平等善待,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目的出发,为合理解决问题而互相配合,不应互相拆台,也不应为争取案源而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贬低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共同协作就是指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交流信息,分享执业经验,形成共赢的局面。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一个案子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单个律师难以完成,需要律师之间的相互协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准则,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发挥创造力,只有在竞争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应提倡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这种竞争提高律师的整体服务水平。对不正当甚至是恶性的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以此来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建立监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要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运用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新中国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加大对违纪律师的惩戒力度;各级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树立行业自律形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也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不完备的社会,律师只能也仅仅是一种摆设。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律师日益成为推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胡锦涛同志指出:“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队伍的重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命题的提出,赋予律师更大的责任,律师也就成为排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的第一道缓冲带。第二,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晴雨表”。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和角色,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律师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处于一个中间环节的地位。律师如果能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处理与承办机关的关系,就会在民众心目中树立起正义的形象,人们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有信心,反之,就会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律师队伍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助推器”。律师通过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公共事务等,发挥自己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中的特殊作用。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任务之一,有利于政府工作的法治化。
律师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更是公众对法治社会的企盼。公平正义不仅意味着分配的合理,也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裁判的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平正义法则的现象,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特殊责任。律师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的促进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衡量,一方面是亲身参与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活动,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体现其职业责任;另一方面是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对承办机关起到批评和监督作用。
律师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能够较好和快速地提高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经济体制。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还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这表现在:市场的整合作用还有限,市场经济的各种弊病难以避免。我们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看到和感受到,如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些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了,他们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不择手段地谋取私利。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已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必须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这就需要有律师和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将保证广大律师工作者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另外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交流合作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也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
律师工作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律师既能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活动,又能涉足更广阔的非诉讼领域。凡是存在法律关系的领域,律师都可能涉及到。现实生活中,有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或有法不依,或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单位或公民个人还不习惯使用法律武器,对律师制度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自己可以委托律师使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采用了许多不该采用的作法,使得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进一步激化,甚至酿成悲剧。律师工作就成为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他们经常面向基层、面向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参与各种法律咨询活动、法律知识讲座、法律援助活动,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通过这些法律服务活动,对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人数上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等,已经成为维护法治社会稳定和谐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职业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声誉和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整体素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以评价、指导、示范、惩戒、制裁等方式,营造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职业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任何律师的职业道德都不是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时就已经有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他的执业活动,通过不断的教育、学习和修养,将外在的规范内化为自觉的道德观念,将社会的客观要求变为自身的内在需要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这种教育主要体现在既有正面榜样的引导,又有反面典型的做戒,一方面,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这对包括违反职业道德者本人在内的所有律师来说都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它告诉律师们“不应当如何”;另一方面,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这对所有律师都有鼓励和示范作用,它告诉律师们“应当如何”。
注重自我道德修养,强化律师自律意识。律师执业活动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行业。律师服务空间非常广阔,不断地奔走于“官”与“民”之间,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在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接触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不仅会感受到社会光明的一面,而且比其他人更多地感受到 社会黑暗的一面。律师的执业活动往往处在一种半明半暗的环境中,这就要求律师应独善其身,慎独自律,坚守职业道德。
律师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重就是要珍惜律师的声誉,既不狂妄自大,也不自轻自贱。只有自尊自重,才能赢得他人和社会的尊重,才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特殊责任。自省就是要经常对自己的思想和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我反省,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发扬,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弃之。自警就是要时刻警告自己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自励就是自我鼓励和自我鞭策。时刻牢记自己负有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提倡同行相互尊重,反对不正当竞争。在我国,所有的律师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彼此是同行。刘桂明在2005年10月14日“中国律师网”的文章《律师仅仅是同行吗》中说到:“同行意味同样的责任和使命、相互的包容和分享、平等的竞争和追求。”律师有共同的事业和理想,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他们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律师同行之间就应当相互尊重,共同协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相互尊重就是要求律师之间要平等善待,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目的出发,为合理解决问题而互相配合,不应互相拆台,也不应为争取案源而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贬低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共同协作就是指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交流信息,分享执业经验,形成共赢的局面。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一个案子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单个律师难以完成,需要律师之间的相互协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准则,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发挥创造力,只有在竞争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应提倡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这种竞争提高律师的整体服务水平。对不正当甚至是恶性的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以此来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建立监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要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运用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新中国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加大对违纪律师的惩戒力度;各级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树立行业自律形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也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