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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旨在梳理国有企业党委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如何科学处理与其它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党委与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在企业治理过程中的责权边界,研究制定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清单与前置讨论清单,充分发挥党委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引领企业走上一条高质量发展之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组织;公司治理;重大决策
本文从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入手,提出当前国企党组织参与经营决策的现状与常见的问题,系统梳理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其它治理主体的关系,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工作重点。
当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普遍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不够,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不明确,个别出现以党委决策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情况,把党委会当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三是一些国有控股、参股单位党组织在落实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时,与民营股东沟通受阻,无法完成公司章程修订。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就"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结合近年来山煤集团对基层单位党委巡察过程中发现的党组织发挥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提炼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具体的具体方法和经验。
一、国有企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均将国有企业党委职能定位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把方向"是指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党的行动指南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在当今社会的大形势下,国有企业最重要的任务是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大方向。"管大局"即是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大局意识"。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在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方面多方面考虑并进行把关。而且必须经得起5-10年,甚至更长远时间的检验。"保落实"就是确保党组织的决策事项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一)党组织与股东的关系
国有企业党委与股东会的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往往是下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关系,是上下级的归属关系。央企层面由国务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省属国企集团公司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省属企业子(分)公司党委与股东的关系为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关系。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党委具体通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优势,如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同时,国有企业要接受党中央、省委、上级党委的巡视巡察,并积极组织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党组织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最大的决策机构,而经理层则负责组织公司具体产经营具体事项的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一般都采用集体决策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党委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具有人财物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所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的具体形式为在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前进行前置研究或集体把关,主要是看决策是否违反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发展规划、是否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同时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概括来说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而董事会作出企业发展具体决策,经理层具体组织实施,是三个互不干涉责权而相互产生作用的企业治理主体。
(三)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
党委与监事会都有监督职能,两者的关系为如何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发挥优势。而在国有企业中,党委一般通过开展巡视巡察,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监督作为纪委的首要职能,抓好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党委应合理整合党委巡察、纪检监察的监督资源,与监事会合理协调联动,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企业向纵深推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党组织与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两方面重点。一是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创新性,通过弘扬先进经验、先进个人事迹,以鼓励、激励广大职工。要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励奋斗,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深植人心,持续加强企业文化的萃取、提炼与升华,赋予企业文化更深内涵。二是做好领导和支持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做好职工技能职业素质提升工程,持续推进青年创新活动,将工作的着力点落脚到企业生产经营上,落脚到企业效益提升和改革发展上,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企业职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推进依法治企进程。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工作重点
(一)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责权边界
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既要防止党组织的弱化虚化问题,又要防止把党委会的权限放大,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去做决策,组织生产经营事项,造成企业治理主体的偏移,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责权边界,要明确党组织决策的事项(一般为党内重大决策事项、党内评先评优、选人用人等事项),同时明确党组织必须参与研究的事项(一般为由董事会、经理层做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厘清治理主体的责权边界,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国资持股为51%-66.7%,达不到绝对控股,意味着公司章程修改必须征得其他民营资本或自然人股东同意,而处于持股安全线以上的民营资本或自然人不同意党建入章的情况下,党建入章就无法完成。
关于党建入章具体约定条款,需要进一步沟通协调,做好民营股东方的工作。在与合资股东沟通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合资方管理者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两个转变",即充分认识企业性质已从民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上市公司的成员企业,个人身份已从民营企业家转变为国有上市公司领导干部,保障公司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的高效执行。 (三)执行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要分类施策
在对基层企业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许多基层单位在执行自己制定的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过程中存在问题,议事规则或制度简单参照上级主管企业制定,操作起来不切实际。比如个别单位设立党支部,支部班子与公司领导班子完全重合,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仍需要"党组织前置讨论",造成了工作的不科学、不严谨。
《国企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充分考虑到各层级各规模公司特殊情况,明确规定了"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党委和党支部(党总支)有所区分,党委为"前置研究",党支部(党总支)为"集团研究把关"。《国企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规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一般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说明设立党委的单位一般规模较大,党委成员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人。党委一般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其他经理层领导人员组成,所以党委成员中必然有几位是没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任职的。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的推广,导致央企层面和部分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党委班子和董事会班子一般交叉任职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之下,采用党委会议前置讨论研究重大决策事项的形式就非常必要了。对于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实际过程中这类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班子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交叉任职比例非常高,在党组织参与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设立党支部(党总支)并且交叉任職比例高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形式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于交叉任职比例不高和党组织书记分设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管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前置研究的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流程,最终的目的都是保障党组织的意志在企业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把关作用。
关于各种情况不同的企业,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运行的现状,包括上级管理要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才能做到真正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通过制定党组织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议事规则等管理细则,切实梳理清楚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把党建工作安排和中心工作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李娟.如何在国企改革中强化党建引领 [J].企业文明. 2020(10).
[2]夏旭田. 国企改革部署实施三年行动解读:改革再提速对国企承担公益业务分类考核 [J].企业观察家. 2020(11).
[3]周雷.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要突破口确定,科改示范企业要成为“领头雁” [J]. 企业观察家. 2020(11).
[4]张银平.国企改革再提速 [J].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20(11).
[5]金融委下半年首提国企改革 上市国企并购重组提速 [J]. 营销界. 2019(47).
[6]彭建国.国企改革“八问” [J]. 创新世界周刊. 2020(01).
[7]李锦.国企改革进入“关键历史阶段”“三年行动方案”行将推出 [J].中国盐业. 2019(21).
[8]孟振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国企改革[J]. 当代电力文化.2020(04).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组织;公司治理;重大决策
本文从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入手,提出当前国企党组织参与经营决策的现状与常见的问题,系统梳理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其它治理主体的关系,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工作重点。
当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普遍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不够,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不明确,个别出现以党委决策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情况,把党委会当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三是一些国有控股、参股单位党组织在落实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时,与民营股东沟通受阻,无法完成公司章程修订。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就"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结合近年来山煤集团对基层单位党委巡察过程中发现的党组织发挥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提炼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具体的具体方法和经验。
一、国有企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均将国有企业党委职能定位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把方向"是指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党的行动指南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在当今社会的大形势下,国有企业最重要的任务是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大方向。"管大局"即是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大局意识"。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在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方面多方面考虑并进行把关。而且必须经得起5-10年,甚至更长远时间的检验。"保落实"就是确保党组织的决策事项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一)党组织与股东的关系
国有企业党委与股东会的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往往是下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关系,是上下级的归属关系。央企层面由国务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省属国企集团公司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省属企业子(分)公司党委与股东的关系为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关系。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党委具体通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优势,如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同时,国有企业要接受党中央、省委、上级党委的巡视巡察,并积极组织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党组织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最大的决策机构,而经理层则负责组织公司具体产经营具体事项的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一般都采用集体决策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党委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具有人财物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所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的具体形式为在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前进行前置研究或集体把关,主要是看决策是否违反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发展规划、是否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同时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概括来说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而董事会作出企业发展具体决策,经理层具体组织实施,是三个互不干涉责权而相互产生作用的企业治理主体。
(三)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
党委与监事会都有监督职能,两者的关系为如何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发挥优势。而在国有企业中,党委一般通过开展巡视巡察,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监督作为纪委的首要职能,抓好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党委应合理整合党委巡察、纪检监察的监督资源,与监事会合理协调联动,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企业向纵深推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党组织与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两方面重点。一是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创新性,通过弘扬先进经验、先进个人事迹,以鼓励、激励广大职工。要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励奋斗,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深植人心,持续加强企业文化的萃取、提炼与升华,赋予企业文化更深内涵。二是做好领导和支持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做好职工技能职业素质提升工程,持续推进青年创新活动,将工作的着力点落脚到企业生产经营上,落脚到企业效益提升和改革发展上,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企业职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推进依法治企进程。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工作重点
(一)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责权边界
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既要防止党组织的弱化虚化问题,又要防止把党委会的权限放大,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去做决策,组织生产经营事项,造成企业治理主体的偏移,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责权边界,要明确党组织决策的事项(一般为党内重大决策事项、党内评先评优、选人用人等事项),同时明确党组织必须参与研究的事项(一般为由董事会、经理层做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厘清治理主体的责权边界,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国资持股为51%-66.7%,达不到绝对控股,意味着公司章程修改必须征得其他民营资本或自然人股东同意,而处于持股安全线以上的民营资本或自然人不同意党建入章的情况下,党建入章就无法完成。
关于党建入章具体约定条款,需要进一步沟通协调,做好民营股东方的工作。在与合资股东沟通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合资方管理者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两个转变",即充分认识企业性质已从民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上市公司的成员企业,个人身份已从民营企业家转变为国有上市公司领导干部,保障公司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的高效执行。 (三)执行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要分类施策
在对基层企业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许多基层单位在执行自己制定的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过程中存在问题,议事规则或制度简单参照上级主管企业制定,操作起来不切实际。比如个别单位设立党支部,支部班子与公司领导班子完全重合,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仍需要"党组织前置讨论",造成了工作的不科学、不严谨。
《国企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充分考虑到各层级各规模公司特殊情况,明确规定了"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党委和党支部(党总支)有所区分,党委为"前置研究",党支部(党总支)为"集团研究把关"。《国企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规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一般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说明设立党委的单位一般规模较大,党委成员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人。党委一般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其他经理层领导人员组成,所以党委成员中必然有几位是没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任职的。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的推广,导致央企层面和部分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党委班子和董事会班子一般交叉任职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之下,采用党委会议前置讨论研究重大决策事项的形式就非常必要了。对于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实际过程中这类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班子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交叉任职比例非常高,在党组织参与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设立党支部(党总支)并且交叉任職比例高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形式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于交叉任职比例不高和党组织书记分设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管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前置研究的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流程,最终的目的都是保障党组织的意志在企业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把关作用。
关于各种情况不同的企业,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运行的现状,包括上级管理要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才能做到真正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通过制定党组织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议事规则等管理细则,切实梳理清楚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把党建工作安排和中心工作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李娟.如何在国企改革中强化党建引领 [J].企业文明. 2020(10).
[2]夏旭田. 国企改革部署实施三年行动解读:改革再提速对国企承担公益业务分类考核 [J].企业观察家. 2020(11).
[3]周雷.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要突破口确定,科改示范企业要成为“领头雁” [J]. 企业观察家. 2020(11).
[4]张银平.国企改革再提速 [J].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20(11).
[5]金融委下半年首提国企改革 上市国企并购重组提速 [J]. 营销界. 2019(47).
[6]彭建国.国企改革“八问” [J]. 创新世界周刊. 2020(01).
[7]李锦.国企改革进入“关键历史阶段”“三年行动方案”行将推出 [J].中国盐业. 2019(21).
[8]孟振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国企改革[J]. 当代电力文化.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