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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职责、矫治学生不良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不仅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而且系统地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对新形势下中小学校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将产生深远意义。然而要让教育惩戒迅速落地、落到实处,中小学校还需尽快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迅速成立教育惩戒组织机构
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涉及各方面工作,需要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组织执行机构,才能有效保障教育惩戒工作的正常实施。一是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教师培训等。二是成立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负责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三是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 制定教育惩戒具体实施细则
《规则》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有着不同的惩戒要求。如: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对于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等惩戒。然而,什么样的违规违纪情节是轻微的,什么样的情节是较重、严重的,《规则》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标准。中小学校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领导下,积极完善《规则》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习惯属于轻微情况,哪种属于严重情节。具体明确的指示能够方便教师对照标准实施对等的惩戒措施,防止教师因为理解偏差而惩罚过当。
■ 重新修订完善学校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规则》明确提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近年来,一些学校制定出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校规”,如垃圾桶不能有垃圾,男女生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周末不准看湖南卫视等。如果依据这样“雷人”的校规实施教育惩戒,非但难以达到惩戒应有的教育作用,还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各中小学校需要对现有校规校纪进行重新梳理,修订完善。一是遵循法治原则,对现行校规校纪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二是明确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完善和健全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进行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三是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对校规校纪的意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校规校纪依法、科学,可操作性强。
■ 鼓励和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但近年来教师正常的惩戒行为引起的校闹事件此起彼伏,广大教师迫于舆论、安全风险等压力考虑,在心理上对教育惩戒望而生畏,在实践中对教育惩戒顾虑重重。《规则》虽然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明确,但要改变已经形成的教师面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中小学校还须下一番功夫。一方面要通过《规则》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勇于担责,在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后,教师无过错的,确保不给教师任何处分或处理,即使教师存在惩戒过度等问题,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对于教师因正当惩戒遭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要积极联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 加强家校沟通,重建家校信任
家长是否支持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是影响教育惩戒落地的关键因素,也是卡脖子的关键点。家校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本来是目标一致的,应该相互信任的。但近年来家校之间原本纯粹、真挚的信任关系受到侵蚀,彼此的不信任、不理解让家校之间稍有风吹草动,便是“星火燎原”。在教育惩戒上,学校和老师认为家长“爱子心切”“无理取闹”,家长则怀疑学校和老师“打击报复”“变相体罚”,令教育惩戒成为空话。《规则》从教师惩戒的实施、申诉委员会的组成,校规校纪的制订等方面多次强调了家长参与。学校要高度认识家校共育在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所有环节需要征求家长意见的、需要征求家长同意的、需要提前告知家长知晓的、需要家长参与管理的、需要家长监督的等都必须扎扎实实做到位,不能走过场、敷衍了事。在日常管理中,学校还要尽可能鼓励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从活动中了解学校的教育理念,拉近家校距离,重建彼此信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教育局教研室
■ 迅速成立教育惩戒组织机构
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涉及各方面工作,需要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组织执行机构,才能有效保障教育惩戒工作的正常实施。一是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教师培训等。二是成立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负责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三是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 制定教育惩戒具体实施细则
《规则》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有着不同的惩戒要求。如: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对于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等惩戒。然而,什么样的违规违纪情节是轻微的,什么样的情节是较重、严重的,《规则》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标准。中小学校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领导下,积极完善《规则》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习惯属于轻微情况,哪种属于严重情节。具体明确的指示能够方便教师对照标准实施对等的惩戒措施,防止教师因为理解偏差而惩罚过当。
■ 重新修订完善学校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规则》明确提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近年来,一些学校制定出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校规”,如垃圾桶不能有垃圾,男女生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周末不准看湖南卫视等。如果依据这样“雷人”的校规实施教育惩戒,非但难以达到惩戒应有的教育作用,还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各中小学校需要对现有校规校纪进行重新梳理,修订完善。一是遵循法治原则,对现行校规校纪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二是明确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完善和健全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进行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三是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对校规校纪的意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校规校纪依法、科学,可操作性强。
■ 鼓励和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但近年来教师正常的惩戒行为引起的校闹事件此起彼伏,广大教师迫于舆论、安全风险等压力考虑,在心理上对教育惩戒望而生畏,在实践中对教育惩戒顾虑重重。《规则》虽然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明确,但要改变已经形成的教师面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中小学校还须下一番功夫。一方面要通过《规则》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勇于担责,在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后,教师无过错的,确保不给教师任何处分或处理,即使教师存在惩戒过度等问题,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对于教师因正当惩戒遭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要积极联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 加强家校沟通,重建家校信任
家长是否支持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是影响教育惩戒落地的关键因素,也是卡脖子的关键点。家校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本来是目标一致的,应该相互信任的。但近年来家校之间原本纯粹、真挚的信任关系受到侵蚀,彼此的不信任、不理解让家校之间稍有风吹草动,便是“星火燎原”。在教育惩戒上,学校和老师认为家长“爱子心切”“无理取闹”,家长则怀疑学校和老师“打击报复”“变相体罚”,令教育惩戒成为空话。《规则》从教师惩戒的实施、申诉委员会的组成,校规校纪的制订等方面多次强调了家长参与。学校要高度认识家校共育在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所有环节需要征求家长意见的、需要征求家长同意的、需要提前告知家长知晓的、需要家长参与管理的、需要家长监督的等都必须扎扎实实做到位,不能走过场、敷衍了事。在日常管理中,学校还要尽可能鼓励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从活动中了解学校的教育理念,拉近家校距离,重建彼此信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教育局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