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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翻新”行为改变了商品性质后将其再次投入流通领域,因此不能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从而豁免侵权责任。将附有商标的外壳、配件与附有商标的其他部件组装在一起,已经进入了应该由商标权人垄断控制的商标使用范畴。这种未经许可的结合行为,构成了假冒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在主体适格的情况下,“旧物翻新”且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