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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了重大进步,不仅完善了赔偿程序、畅通了赔偿渠道,而且历史性地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使精神损害赔偿也被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据规定,该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国家赔偿法》有如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 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浓墨重彩
一是新《国家赔偿法》对确认程序进行了修改。原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的话,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原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如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有的干脆不进行确认,有的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程序的修改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的时候,必须要加盖一个行政机关的印章,还要注明收讫的日期,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另外,新《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还可以进行协商。在赔偿程序中,新《国家赔偿法》还建立了一个纠错机制。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赔偿案件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查。
亮点二 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赔偿案件中,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果不明确举证责任,法院最后将难以认定。尤其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样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举证的责任。
亮点三 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赔偿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 对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10多年的过程中,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市),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中。另外,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近年来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持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15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亮点一 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浓墨重彩
一是新《国家赔偿法》对确认程序进行了修改。原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的话,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原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如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有的干脆不进行确认,有的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程序的修改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的时候,必须要加盖一个行政机关的印章,还要注明收讫的日期,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另外,新《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还可以进行协商。在赔偿程序中,新《国家赔偿法》还建立了一个纠错机制。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赔偿案件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查。
亮点二 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赔偿案件中,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果不明确举证责任,法院最后将难以认定。尤其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样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举证的责任。
亮点三 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赔偿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 对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10多年的过程中,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市),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中。另外,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近年来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持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15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