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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工作10年以上,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然而,在北京兰海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的万华兰却从未享受过国家法定的年休假,兰海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每年只享受年休假5天。为了捍卫自己的休假权,万华兰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联合公司其他7名员工,一纸诉状将北京兰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职工为争取年休假集体起诉单位,并由法院正式判决获胜的劳动者议案。
泡汤的年休假,十年工龄不抵公司一纸规定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兰海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了来自老家的电话,父亲焦急地告诉她,几天前母亲下地劳作时不慎摔伤了腿,让她请假回家看看。自从2000年万华兰来到北京打拼,平时只有过年才能回家。
挂了电话,万华兰匆匆找到分管车间的经理,打算请几天假回家照顾母亲。经理在得知万华兰的情况后却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却有些困难。原来,自从2010年开始,兰海公司的效益一直都不好,员工的工资也一直拖欠着没有发,许多员工因为这个原因辞职不干了,所以公司的人手一直很紧张,为了不耽误工作,公司一律不许员工请长假。
万华兰强忍着内心的焦急对经理说道:“经理,我是真的有急事必须回家一趟,您能不能通融一下,我保证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我知道你的情况,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也没办法。要是开了一个口子,以后人人都来请假,那公司还怎么运作?”
回到车间,万华兰的眼睛红红的。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关切地问她:“你怎么啦?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万华兰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的经过说了出来。“这也太不通情理了!平时不让请假就算了,碰到特殊情况就不能变通一下么!”李妍愤愤不平。
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动静引起了不少同事的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七嘴八舌地给万华兰出主意。然而,说了半天都绕不过公司的规定去。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说话的是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是啊,我可以请年休假。”万华兰眼前一亮。
罗小梅立即从口袋里掏出了手机,从网上调出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万姐你看!”罗小梅把手机递到了万华兰眼前,大家凑过去,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天,万华兰一大早就来到了经理办公室。“经理,要是请事假公司不允许,那我就请年休假。”听万华兰提起年休假,经理的脸色难看起来,皱着眉,想了半天才说:“请年假也不是不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年休假只有5天,你只能请5天假。”“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的假啊!”万华兰老家不在北京,光往返就要好几天,5天时间不够啊!
“万华兰,你不要为难我,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要是还想在公司干,就得守公司的规矩!”经理的态度一下变得强硬起来。万华兰急了:“公司的规矩大还是国家的规矩大?这假不批也得批!”
说完,万华兰也不去看经理阴沉的脸色,怒气冲冲地走出办公室。当天,万华兰就收拾行李登上了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了10天的年假,万华兰才回到公司。
为捍卫“休假权”,8女工集体辞职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2天的万华兰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将她调入公司后勤部工作。后勤部的工作大多是一些零碎的杂活,不仅工作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了不少。
公司领导还在集体大会上点名批评了万华兰及个别女职工,说她们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等。万华兰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在变相惩罚自己。然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也没见公司补偿他们啊!
2012年1月10日,万华兰再一次找到了经理,在自己要求调回原岗位遭到拒绝后,万华兰心一横,大声说:“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来补偿我们,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万华兰,你现在是我们公司的职员,一切都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你不经公司同意就不来上班,公司不开除你就算客气了,你还想要补偿?”经理对万华兰的态度很不理解。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该给我的假期必须给我,如果公司不能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了!”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公司的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请假不批以及拖欠工资的行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三个人聚在了一起,决定抱团维权。几个以前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与公司“叫板”,也纷纷要求加入,就这样,原本3人的小团队一下增长到了8人。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万华兰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部門、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因为兰海公司的强硬态度,大半年的调解始终没有换来好的结果。
维权路上遭遇“无间道”,强势公司终败诉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了解了万华兰等人的遭遇后,明确表示,兰海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明显违规,因此,除了补偿员工年休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两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万华兰一方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兰海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有点慌了神,公司领导一改之前傲慢强硬的态度,积极主动地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放给她们。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总算放下了心。她一直等啊等啊,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动作。渐渐地,万华兰的心情由当初的喜悦变成了焦虑,她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每一次,公司的领导都客客气气地接待她,然而,她却始终见不到公司有任何的实际行动。就在这段时间,公司私下里做工作,希望她们撤诉。但万华兰等人态度坚决。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兰海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让万华兰很满意,却给了兰海公司巨大的压力。
2012年8月13日,北京兰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兰海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的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兰海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代理律师钱树峰认为,兰海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年休假的规定,没有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工龄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规定,并且,兰海公司发布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北京兰海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兰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兰海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款。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了全部賠偿金,兰海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的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现在,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了。
万华兰说,她们8个人的努力,能促使公司修改规章制度,她们很满意。
(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名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转载、上网)
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职工为争取年休假集体起诉单位,并由法院正式判决获胜的劳动者议案。
泡汤的年休假,十年工龄不抵公司一纸规定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兰海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了来自老家的电话,父亲焦急地告诉她,几天前母亲下地劳作时不慎摔伤了腿,让她请假回家看看。自从2000年万华兰来到北京打拼,平时只有过年才能回家。
挂了电话,万华兰匆匆找到分管车间的经理,打算请几天假回家照顾母亲。经理在得知万华兰的情况后却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却有些困难。原来,自从2010年开始,兰海公司的效益一直都不好,员工的工资也一直拖欠着没有发,许多员工因为这个原因辞职不干了,所以公司的人手一直很紧张,为了不耽误工作,公司一律不许员工请长假。
万华兰强忍着内心的焦急对经理说道:“经理,我是真的有急事必须回家一趟,您能不能通融一下,我保证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我知道你的情况,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也没办法。要是开了一个口子,以后人人都来请假,那公司还怎么运作?”
回到车间,万华兰的眼睛红红的。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关切地问她:“你怎么啦?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万华兰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的经过说了出来。“这也太不通情理了!平时不让请假就算了,碰到特殊情况就不能变通一下么!”李妍愤愤不平。
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动静引起了不少同事的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七嘴八舌地给万华兰出主意。然而,说了半天都绕不过公司的规定去。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说话的是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是啊,我可以请年休假。”万华兰眼前一亮。
罗小梅立即从口袋里掏出了手机,从网上调出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万姐你看!”罗小梅把手机递到了万华兰眼前,大家凑过去,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天,万华兰一大早就来到了经理办公室。“经理,要是请事假公司不允许,那我就请年休假。”听万华兰提起年休假,经理的脸色难看起来,皱着眉,想了半天才说:“请年假也不是不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年休假只有5天,你只能请5天假。”“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的假啊!”万华兰老家不在北京,光往返就要好几天,5天时间不够啊!
“万华兰,你不要为难我,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要是还想在公司干,就得守公司的规矩!”经理的态度一下变得强硬起来。万华兰急了:“公司的规矩大还是国家的规矩大?这假不批也得批!”
说完,万华兰也不去看经理阴沉的脸色,怒气冲冲地走出办公室。当天,万华兰就收拾行李登上了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了10天的年假,万华兰才回到公司。
为捍卫“休假权”,8女工集体辞职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2天的万华兰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将她调入公司后勤部工作。后勤部的工作大多是一些零碎的杂活,不仅工作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了不少。
公司领导还在集体大会上点名批评了万华兰及个别女职工,说她们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等。万华兰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在变相惩罚自己。然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也没见公司补偿他们啊!
2012年1月10日,万华兰再一次找到了经理,在自己要求调回原岗位遭到拒绝后,万华兰心一横,大声说:“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来补偿我们,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万华兰,你现在是我们公司的职员,一切都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你不经公司同意就不来上班,公司不开除你就算客气了,你还想要补偿?”经理对万华兰的态度很不理解。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该给我的假期必须给我,如果公司不能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了!”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公司的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请假不批以及拖欠工资的行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三个人聚在了一起,决定抱团维权。几个以前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与公司“叫板”,也纷纷要求加入,就这样,原本3人的小团队一下增长到了8人。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万华兰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部門、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因为兰海公司的强硬态度,大半年的调解始终没有换来好的结果。
维权路上遭遇“无间道”,强势公司终败诉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了解了万华兰等人的遭遇后,明确表示,兰海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明显违规,因此,除了补偿员工年休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两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万华兰一方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兰海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有点慌了神,公司领导一改之前傲慢强硬的态度,积极主动地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放给她们。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总算放下了心。她一直等啊等啊,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动作。渐渐地,万华兰的心情由当初的喜悦变成了焦虑,她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每一次,公司的领导都客客气气地接待她,然而,她却始终见不到公司有任何的实际行动。就在这段时间,公司私下里做工作,希望她们撤诉。但万华兰等人态度坚决。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兰海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让万华兰很满意,却给了兰海公司巨大的压力。
2012年8月13日,北京兰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兰海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的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兰海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代理律师钱树峰认为,兰海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年休假的规定,没有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工龄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规定,并且,兰海公司发布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北京兰海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兰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兰海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款。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了全部賠偿金,兰海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的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现在,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了。
万华兰说,她们8个人的努力,能促使公司修改规章制度,她们很满意。
(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名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转载、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