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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商标法》 中的“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禁止使用的一种情形,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其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在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常常被扩大适用于规制侵犯民事权利、 恶意抢注商标等情形.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这种扩大适用不具有正当性.因为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七)项、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可以对上述情形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