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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后危机时代,中国面临由生产大国向消费大国的重大转型,正在步入消费主导的时代,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显然是一个迫切而又关键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构造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的主要原因,文章最后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动态博弈 均衡 建议
消费是形成内增长的主要动力源,也是全民共享的改革与发展成果的重要表现。消费者的权益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研究,基于各方面的努力,近几年我们在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取得较大的进步,但现实表明我们还要继续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着通过构造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害而维权却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商家——消费者动态博弈模型
(一) 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本模型中假设两个博弈方:一个为商家,另一个为消费者。
2.信息完美而且完全:即博弈双方相互了解得益情况,以及对自己选择前的博弈过程完全了解。
3.行动顺序及参数设定:
(1)t1时刻,商家首先选择诚信经营或者非诚信经营。如果商家选择诚信经营,那么商家可以获得正常的收益(设为R),而此时消费者也获得正常的效用(设为U);如果商家采取不诚信的经营方式,那么他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设为R’),等同于不诚信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相应的效用损失(也为R’);
(2)t2时刻,消费者选择商家,如果他们所选择的商家在t1时刻采取的是非诚信行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要决定是否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向商家提出赔偿(设为S),同时他们也要承担一定的投诉成本(设为C);
(3)t3时刻,商家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4)t4 时刻,如果商家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消费者要考虑是否继续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商家和消费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成本(分别设为F1、F2),而且,起诉到法院之后,假定消费者以P的概率胜诉,胜诉的话可获得赔偿X,否则得不到任何赔偿。
(二)商家——消费者动态博弈模型的扩展式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以及在这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支付可以通过博弈模型的扩展式一目了然,如图1所示,图中的B表示商家,C表示消费者:
(三)模型的求解与结论
下面通过采用逆向归纳法对该博弈进行求解:
t4时刻,即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是在消费者利益受损而商家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决定是继续起诉还是放弃起诉。然而,这一决定取决于案子到法院之后胜诉的概率大小(P),以及起诉的成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总之,消费者起诉的目的肯定是希望起诉所得到收益大于放弃起诉的收益。而消费者起诉的期望收益可表示为:。所以,消费者选择起诉的条件是:,可得:——(1)。此式表明:当时,理性的消费者在t4时刻会选择继续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说明,若消费者胜诉将获得的赔偿X不变,起诉费用F2越小(R’事前相对确定);或者F2不变,而X较大时,消费者所认为的胜诉的条件就更容易满足,此时消费者起诉的积极性也就越大。
t3时刻,这一阶段是商家决定是接受赔偿要求还是拒绝要求,就要比较两者的收益大小。如果商家拒绝要求,由前面t4时刻的分析可知,在(1)式成立的情况下,理性消费者会选择起诉,那么商家的期望收益则为:;而如果商家在t3时刻选择接受要求,以免消费者进一步起诉,那么商家可得收益为:。因此,理性的商家会选择与消费者和解,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所要考虑的条件就是:, 可得:
——(2)
该式说明:当时,商家在t3时刻会选择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否则消费者继续起诉对他更不利。也就是说若t2阶段消费者向商家提出的赔偿(S)和如果商家拒绝赔偿而进入t4阶段诉讼所要花费的诉讼费(F1)的差额越小或者消费者胜诉而得到的赔偿()越大,理性的商家在这一阶段选择接受赔偿的可能性越大。
通过以上t4、t3两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可以综合得到:当时(1)式和(2)式同时成立时,t4时刻理性消费者选择起诉,而t3时刻理性商家会在t3时刻就选择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t2时刻,由消费者决定是否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起诉商家的侵权行为。而由于消费者清楚在以上所分析的条件成立的情况下,t3时刻商家会接受他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此,消费者如果在t2时刻选择投诉,那么他的收益可表示为,若选择不投诉的收益则为,所以理性的消费者在这一阶段选择投诉的条件可以表示为:,由此得到:——(3),表明:即使消费者知道,如果他们选择起诉,商家将会接受他们的赔偿要求,他们还必须考虑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投诉的成本,所获得的赔偿至少要能够补偿他们所付出的成本。
t1时刻,即博弈的最初阶段,商家决定是诚信经营还是侵权谋利。商家选择守法所得的收益即为正常收益R,而如果选择侵权,那么他所得的收益为。所以,商家选择的诚实经营的条件是:,由此得到:——(4),表明:如果对商家损人利己行为的惩罚越严厉,商家选择违法的风险就越大,那么他们将比较自觉地选择诚实经营。
由t2,t1的分析可知,当(3)式和(4)式同时成立时,即消费者维权所付出的成本越小,或者对商家侵权行为的惩罚越严厉,那么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积极性越高。同时,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越强,或者非诚信经营的风险越大,越多商家会自觉选择合法经营,追求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当(1)(2)(3)(4)式同时成立时,我们得到了本博弈的完美均衡: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将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商家意识到这点就不会以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谋取暴利,而是自觉选择诚信经营;另外,如果商家在第一阶段选择了非诚信经营,那么消费者会投诉商家并要求赔偿,而当消费者的要求遭到拒绝时,消费者会继续起诉,这时商家的收益还不如一开始就选择接受赔偿要求。简而言之,当以上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博弈的完美均衡是,消费者:要求赔偿,起诉到法庭,商家:合法经营,接受赔偿要求。均衡的结果是商家诚信经营,这也就是我们所希望得到的完美的均衡结果。
二、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是却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维权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的问题及最终胜诉的概率,另一方面就是整个维权过程的烦琐和不便。所以,我们要考虑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经济、便捷、有效的维权路径。
首先,减少投诉等维权费用,提高消费者胜诉的概率以及损失赔偿。消费者在投诉和控告过程中付出了许多代价,况且,在这过程中受到的一些身体上、心理上的伤害以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无法得到弥补的。所以,赔偿应尽量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才能达到我们所想要的完美均衡:一方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理智的商家自觉选择诚实经营。
其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并增设一些便捷的法律援助部门,切实服务于消费者。我国消费者协会数量庞大,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消费者协会不具备惩罚商家的权力,因此对商家的威慑程度很有限。另外,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时还要找专门的部门对商品进行评价并取得相关的凭证,这中间程序的烦琐,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也严重影响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普遍地、公平地享这种权利,进一步刺激消费,而且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在保证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谢识予.经济博弈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朱春华,柴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博弈[J].当代经理人,2006(21).
[4]李恒年,梅云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与法,2006(4).
[5]刘海洋,周明月.中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声誉模型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9(4).
作者简介:陈燕萍(1985-),女,福建宁德,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数量经济学;郑佳仁(1986-),女,福建宁德,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数量经济学;杨艳红(1987-),女,陕西咸阳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赵春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动态博弈 均衡 建议
消费是形成内增长的主要动力源,也是全民共享的改革与发展成果的重要表现。消费者的权益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研究,基于各方面的努力,近几年我们在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取得较大的进步,但现实表明我们还要继续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着通过构造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害而维权却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商家——消费者动态博弈模型
(一) 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本模型中假设两个博弈方:一个为商家,另一个为消费者。
2.信息完美而且完全:即博弈双方相互了解得益情况,以及对自己选择前的博弈过程完全了解。
3.行动顺序及参数设定:
(1)t1时刻,商家首先选择诚信经营或者非诚信经营。如果商家选择诚信经营,那么商家可以获得正常的收益(设为R),而此时消费者也获得正常的效用(设为U);如果商家采取不诚信的经营方式,那么他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设为R’),等同于不诚信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相应的效用损失(也为R’);
(2)t2时刻,消费者选择商家,如果他们所选择的商家在t1时刻采取的是非诚信行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要决定是否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向商家提出赔偿(设为S),同时他们也要承担一定的投诉成本(设为C);
(3)t3时刻,商家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4)t4 时刻,如果商家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消费者要考虑是否继续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商家和消费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成本(分别设为F1、F2),而且,起诉到法院之后,假定消费者以P的概率胜诉,胜诉的话可获得赔偿X,否则得不到任何赔偿。
(二)商家——消费者动态博弈模型的扩展式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以及在这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支付可以通过博弈模型的扩展式一目了然,如图1所示,图中的B表示商家,C表示消费者:
(三)模型的求解与结论
下面通过采用逆向归纳法对该博弈进行求解:
t4时刻,即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是在消费者利益受损而商家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决定是继续起诉还是放弃起诉。然而,这一决定取决于案子到法院之后胜诉的概率大小(P),以及起诉的成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总之,消费者起诉的目的肯定是希望起诉所得到收益大于放弃起诉的收益。而消费者起诉的期望收益可表示为:。所以,消费者选择起诉的条件是:,可得:——(1)。此式表明:当时,理性的消费者在t4时刻会选择继续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说明,若消费者胜诉将获得的赔偿X不变,起诉费用F2越小(R’事前相对确定);或者F2不变,而X较大时,消费者所认为的胜诉的条件就更容易满足,此时消费者起诉的积极性也就越大。
t3时刻,这一阶段是商家决定是接受赔偿要求还是拒绝要求,就要比较两者的收益大小。如果商家拒绝要求,由前面t4时刻的分析可知,在(1)式成立的情况下,理性消费者会选择起诉,那么商家的期望收益则为:;而如果商家在t3时刻选择接受要求,以免消费者进一步起诉,那么商家可得收益为:。因此,理性的商家会选择与消费者和解,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所要考虑的条件就是:, 可得:
——(2)
该式说明:当时,商家在t3时刻会选择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否则消费者继续起诉对他更不利。也就是说若t2阶段消费者向商家提出的赔偿(S)和如果商家拒绝赔偿而进入t4阶段诉讼所要花费的诉讼费(F1)的差额越小或者消费者胜诉而得到的赔偿()越大,理性的商家在这一阶段选择接受赔偿的可能性越大。
通过以上t4、t3两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可以综合得到:当时(1)式和(2)式同时成立时,t4时刻理性消费者选择起诉,而t3时刻理性商家会在t3时刻就选择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t2时刻,由消费者决定是否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起诉商家的侵权行为。而由于消费者清楚在以上所分析的条件成立的情况下,t3时刻商家会接受他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此,消费者如果在t2时刻选择投诉,那么他的收益可表示为,若选择不投诉的收益则为,所以理性的消费者在这一阶段选择投诉的条件可以表示为:,由此得到:——(3),表明:即使消费者知道,如果他们选择起诉,商家将会接受他们的赔偿要求,他们还必须考虑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投诉的成本,所获得的赔偿至少要能够补偿他们所付出的成本。
t1时刻,即博弈的最初阶段,商家决定是诚信经营还是侵权谋利。商家选择守法所得的收益即为正常收益R,而如果选择侵权,那么他所得的收益为。所以,商家选择的诚实经营的条件是:,由此得到:——(4),表明:如果对商家损人利己行为的惩罚越严厉,商家选择违法的风险就越大,那么他们将比较自觉地选择诚实经营。
由t2,t1的分析可知,当(3)式和(4)式同时成立时,即消费者维权所付出的成本越小,或者对商家侵权行为的惩罚越严厉,那么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积极性越高。同时,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越强,或者非诚信经营的风险越大,越多商家会自觉选择合法经营,追求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当(1)(2)(3)(4)式同时成立时,我们得到了本博弈的完美均衡: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将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商家意识到这点就不会以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谋取暴利,而是自觉选择诚信经营;另外,如果商家在第一阶段选择了非诚信经营,那么消费者会投诉商家并要求赔偿,而当消费者的要求遭到拒绝时,消费者会继续起诉,这时商家的收益还不如一开始就选择接受赔偿要求。简而言之,当以上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博弈的完美均衡是,消费者:要求赔偿,起诉到法庭,商家:合法经营,接受赔偿要求。均衡的结果是商家诚信经营,这也就是我们所希望得到的完美的均衡结果。
二、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是却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维权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的问题及最终胜诉的概率,另一方面就是整个维权过程的烦琐和不便。所以,我们要考虑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经济、便捷、有效的维权路径。
首先,减少投诉等维权费用,提高消费者胜诉的概率以及损失赔偿。消费者在投诉和控告过程中付出了许多代价,况且,在这过程中受到的一些身体上、心理上的伤害以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无法得到弥补的。所以,赔偿应尽量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才能达到我们所想要的完美均衡:一方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理智的商家自觉选择诚实经营。
其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并增设一些便捷的法律援助部门,切实服务于消费者。我国消费者协会数量庞大,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消费者协会不具备惩罚商家的权力,因此对商家的威慑程度很有限。另外,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时还要找专门的部门对商品进行评价并取得相关的凭证,这中间程序的烦琐,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也严重影响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普遍地、公平地享这种权利,进一步刺激消费,而且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在保证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谢识予.经济博弈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朱春华,柴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博弈[J].当代经理人,2006(21).
[4]李恒年,梅云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与法,2006(4).
[5]刘海洋,周明月.中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声誉模型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9(4).
作者简介:陈燕萍(1985-),女,福建宁德,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数量经济学;郑佳仁(1986-),女,福建宁德,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数量经济学;杨艳红(1987-),女,陕西咸阳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