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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和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地产税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房地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房地产税依然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所以,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民意,尽可能地避免政策失误,少走弯路。 那么房产税目前的阻力在哪,究竟何时能在中国落地开花?
【关键词】深化税制改革;房产税;难产
在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涉税议案、提案,焦点集中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方面。我国自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到如今已经20年,在多年运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目前,房地产税依然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所以,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民意,尽可能地避免政策失误,少走弯路。
一、基本介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房产税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如欧洲中世纪的“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我国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初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的“房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的房地产税有以下八个特点:
1.房地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在OECD34个成员国中,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有31个。
2.房地产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大。20世纪6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不断降低,从7.9%降低至现在的5.4%左右。
3.世界上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房地产税制模式。
4.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所有人,但也延伸至相关权益人。
5.房地产税的计税价格以评估值为主流。国外房地产税的税基形式多样,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以评估值征税。
6.房地产税普遍实行低税率。大部分国家的税率在1%左右。
7.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形式多样。有的国家制定法律来规范房地产的估值行为,许多国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估值,有的国家由纳税人自我评估。
8.房地产税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但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重要考量。
二、推行房产税难在哪
(一)对于房产税效用的质疑
目前在我国,一方面全国近7成居民认为房价过高难以接受,人们呼吁房产税尽快出台,以压制涨势凶猛的房价。另一方面房地产商和经济学家猛泼冷水,认为用房产税打压房价是痴心妄想。
经济学家胡祖六很看淡房产税效力,他表示,世界上很多存在房地产泡沫的国家都在征收房地产税,想通过征收房地产税使得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是“痴心妄想”。
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相继试点征收房产税开始,上海、重庆征收房产税近三年,房价不但没有下跌,反而屡创新高。
依靠房产税来抑制房价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一旦房产税落地,卖房人可以将税赋转嫁给买房人,从而推高房价;富人们可以将房子变售为租,从而将房产税加入房租,而那些买不起房的普通人,不幸成了该项税费的买单者。
而对于房产税可以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一说,更让人不敢苟同。因为从上海、重庆两个试点城市的征收效果来看,微薄的税款似乎只够养活征税机构。
(二)房产税实施条件还不足
1.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价值在升值,而房屋在贬值,税基难以统一;
2.土地属于国有,而房屋属于私有,一个统一的税如何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也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3.房产税在全国推广需要建立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阻力很大。住房信息联网是征收房产税的基础,是对异地购房和多套购房行为进行监管,以及对房地产税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从重庆上海两市的试点来看,凡能购得起高档和二套以上房产被列入征收对象的人不是富人就是有贪腐嫌疑的官员,这些人出于某种“安全”考虑自然不愿接受联网。很多人顾虑一旦个人房产信息联网,会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所以在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障制度之前,联网工作也会有一定的困难。
4.房地产行业,一直是许多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征收房产税将打压房价,从而给土地市场降温,地价下跌,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减少,财政危机显现。因此,地方政府并不乐见其成;三四線靠着房地产业发展起来的城市,当地不少千万富豪都是依靠着房地产发家致富。一旦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后,可能造成当地房地产的泡沫化,甚至是地方经济体系的半解体;部分有房老百姓对此也不甚支持,意识没有达到,认为好不容易买套房子,却面临缴税,存在抵触心理。
5.房产税在法理上讲不通。真正的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与交易没有关系,税务部门以评估价格为基础计征,年年征,每年征收1%或者2%,而国内目前试点征收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基数计征的,这根本不是财产税,而是流转税。业主没有彻底的拥有财产,因为土地还是公有的,如果真像其他国家一样针对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增值性私有财产征税,是没有法律基础的,相信也没有人愿意以“业主”的名义缴纳这种私有财产性质的税收。
6.不科学不公正。从地产商的开发成本上说,土地出让金占3到4成,还有大额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按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的试点征法,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房产税,一定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加重税务负担,所以还需要做整理工作。另一方面,商品房要交税,而小产权不交,因为小产权不合法,传统也公房不交,这些都不公平,所以前期基础性工作要做好。
7.房产税立法牵扯到的利益方面太多。房地产方面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已经成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作为对房屋持有环节征收的税费,房产税涵盖面大,一旦正式实施,将贡献出巨大的税额。利益博弈避免不了。另外,房产税一旦启动,房产交易环节税费会减少,但取消哪些、留哪些都将成为让决策层头疼的难题。完善税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在众多的利益方得到满足之前,在立法层面建起落地平台之前,房产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8.我国的税收,一直以来走的都是“立法行政化”的路子,如果房产税要在短时间内全面实施的话,将逃不脱“行政立法”的宿命,因为不用表决的行政立法,高效。但从房产税试点开始,学术界、产业界掀起的“将房产税交由人大立法”的呼声就日渐响亮。如果房产税法由人大立法,一部法律的诞生,是一项繁复浩大的工程,需要多部门、全社会参与,这些也有个漫长的过程
关于房产税,一方面,正在认认真真地做准备工作,包括这次三中全会提出全国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基础性工作,可以预计,房产税的出台,要到5-10年以后。另一方面,从法理层面即房产税开征的法律政府依据、税种层面即房产税是否和其他税重复、地方政府是否借机增加财政收入等层面都尚未厘清,所以房产税要普及落地尚需时日。
【关键词】深化税制改革;房产税;难产
在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涉税议案、提案,焦点集中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方面。我国自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到如今已经20年,在多年运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目前,房地产税依然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所以,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民意,尽可能地避免政策失误,少走弯路。
一、基本介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房产税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如欧洲中世纪的“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我国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初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的“房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的房地产税有以下八个特点:
1.房地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在OECD34个成员国中,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有31个。
2.房地产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大。20世纪6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不断降低,从7.9%降低至现在的5.4%左右。
3.世界上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房地产税制模式。
4.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所有人,但也延伸至相关权益人。
5.房地产税的计税价格以评估值为主流。国外房地产税的税基形式多样,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以评估值征税。
6.房地产税普遍实行低税率。大部分国家的税率在1%左右。
7.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形式多样。有的国家制定法律来规范房地产的估值行为,许多国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估值,有的国家由纳税人自我评估。
8.房地产税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但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重要考量。
二、推行房产税难在哪
(一)对于房产税效用的质疑
目前在我国,一方面全国近7成居民认为房价过高难以接受,人们呼吁房产税尽快出台,以压制涨势凶猛的房价。另一方面房地产商和经济学家猛泼冷水,认为用房产税打压房价是痴心妄想。
经济学家胡祖六很看淡房产税效力,他表示,世界上很多存在房地产泡沫的国家都在征收房地产税,想通过征收房地产税使得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是“痴心妄想”。
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相继试点征收房产税开始,上海、重庆征收房产税近三年,房价不但没有下跌,反而屡创新高。
依靠房产税来抑制房价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一旦房产税落地,卖房人可以将税赋转嫁给买房人,从而推高房价;富人们可以将房子变售为租,从而将房产税加入房租,而那些买不起房的普通人,不幸成了该项税费的买单者。
而对于房产税可以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一说,更让人不敢苟同。因为从上海、重庆两个试点城市的征收效果来看,微薄的税款似乎只够养活征税机构。
(二)房产税实施条件还不足
1.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价值在升值,而房屋在贬值,税基难以统一;
2.土地属于国有,而房屋属于私有,一个统一的税如何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也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3.房产税在全国推广需要建立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阻力很大。住房信息联网是征收房产税的基础,是对异地购房和多套购房行为进行监管,以及对房地产税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从重庆上海两市的试点来看,凡能购得起高档和二套以上房产被列入征收对象的人不是富人就是有贪腐嫌疑的官员,这些人出于某种“安全”考虑自然不愿接受联网。很多人顾虑一旦个人房产信息联网,会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所以在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障制度之前,联网工作也会有一定的困难。
4.房地产行业,一直是许多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征收房产税将打压房价,从而给土地市场降温,地价下跌,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减少,财政危机显现。因此,地方政府并不乐见其成;三四線靠着房地产业发展起来的城市,当地不少千万富豪都是依靠着房地产发家致富。一旦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后,可能造成当地房地产的泡沫化,甚至是地方经济体系的半解体;部分有房老百姓对此也不甚支持,意识没有达到,认为好不容易买套房子,却面临缴税,存在抵触心理。
5.房产税在法理上讲不通。真正的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与交易没有关系,税务部门以评估价格为基础计征,年年征,每年征收1%或者2%,而国内目前试点征收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基数计征的,这根本不是财产税,而是流转税。业主没有彻底的拥有财产,因为土地还是公有的,如果真像其他国家一样针对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增值性私有财产征税,是没有法律基础的,相信也没有人愿意以“业主”的名义缴纳这种私有财产性质的税收。
6.不科学不公正。从地产商的开发成本上说,土地出让金占3到4成,还有大额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按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的试点征法,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房产税,一定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加重税务负担,所以还需要做整理工作。另一方面,商品房要交税,而小产权不交,因为小产权不合法,传统也公房不交,这些都不公平,所以前期基础性工作要做好。
7.房产税立法牵扯到的利益方面太多。房地产方面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已经成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作为对房屋持有环节征收的税费,房产税涵盖面大,一旦正式实施,将贡献出巨大的税额。利益博弈避免不了。另外,房产税一旦启动,房产交易环节税费会减少,但取消哪些、留哪些都将成为让决策层头疼的难题。完善税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在众多的利益方得到满足之前,在立法层面建起落地平台之前,房产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8.我国的税收,一直以来走的都是“立法行政化”的路子,如果房产税要在短时间内全面实施的话,将逃不脱“行政立法”的宿命,因为不用表决的行政立法,高效。但从房产税试点开始,学术界、产业界掀起的“将房产税交由人大立法”的呼声就日渐响亮。如果房产税法由人大立法,一部法律的诞生,是一项繁复浩大的工程,需要多部门、全社会参与,这些也有个漫长的过程
关于房产税,一方面,正在认认真真地做准备工作,包括这次三中全会提出全国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基础性工作,可以预计,房产税的出台,要到5-10年以后。另一方面,从法理层面即房产税开征的法律政府依据、税种层面即房产税是否和其他税重复、地方政府是否借机增加财政收入等层面都尚未厘清,所以房产税要普及落地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