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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疑问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法》没有提及农用地使用权,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權利。2007年12月30日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登记办法》不管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权利。设施农用地权利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设施农用地权利在物权和地权体系中地位如何?
二、概念比较
第一,设施农业与设施农用地。2008年,《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可分为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可分为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可见,设施农业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指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农村土地与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实际上这里的“农村土地”完全是为土地承包经营而界定的,包括了集体农用地和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及部分“四荒地”,但“真正的农村土地”还包括农村范围的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同时,对“四荒地”的承包经营还带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性质,即由承包者先开发后经营。《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里的农用地包括所有的集体农用地和所有的国有农用地。
第三,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绝对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用地使用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依法对集体农用地或国有农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论农用地是否承包经营,农用地使用权是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村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须以农用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农用地使用权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方能产生。
三、分析讨论
第一,《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显然,设施农用地为“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其经营者取得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且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都属于物权,都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都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第二,从物权和地权体系看,无论是国有农用地,还是集体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客体是一样的,只是权利主体和登记机关不一样。
第三,从权利主体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主体可以是国有农林牧渔场圃和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也可以是农民集体,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对家庭承包方式而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从登记机关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登记,不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所以《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
第五,从农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用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农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成分或主要形式。
第六,从设施农用地取得看,如果是未经承包经营的土地,那么取得设施农用地权利就是一个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如果是已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存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权利属于益物权,是由农用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有偿、有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农用地使用权是主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国土资源局)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法》没有提及农用地使用权,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權利。2007年12月30日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登记办法》不管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权利。设施农用地权利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设施农用地权利在物权和地权体系中地位如何?
二、概念比较
第一,设施农业与设施农用地。2008年,《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可分为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可分为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可见,设施农业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指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农村土地与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实际上这里的“农村土地”完全是为土地承包经营而界定的,包括了集体农用地和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及部分“四荒地”,但“真正的农村土地”还包括农村范围的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同时,对“四荒地”的承包经营还带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性质,即由承包者先开发后经营。《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里的农用地包括所有的集体农用地和所有的国有农用地。
第三,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绝对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用地使用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依法对集体农用地或国有农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论农用地是否承包经营,农用地使用权是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村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须以农用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农用地使用权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方能产生。
三、分析讨论
第一,《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显然,设施农用地为“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其经营者取得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且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都属于物权,都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都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第二,从物权和地权体系看,无论是国有农用地,还是集体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客体是一样的,只是权利主体和登记机关不一样。
第三,从权利主体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主体可以是国有农林牧渔场圃和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也可以是农民集体,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对家庭承包方式而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从登记机关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登记,不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所以《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
第五,从农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用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农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成分或主要形式。
第六,从设施农用地取得看,如果是未经承包经营的土地,那么取得设施农用地权利就是一个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如果是已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存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权利属于益物权,是由农用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有偿、有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农用地使用权是主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