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对我院近两年来采用氟哌啶醇治疗36例癔症患者进行了临床分析,报道如下: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均为2006年12月~2008年12月在我院住院的极度不合作癔症患者,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癔症的诊断标准;均经两位主治医师确诊,诊断一致;无器质性疾病和重大躯体疾病;入院时均不合作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