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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创新驱动若干意见》的精神[1],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反映突出的问题,通过调研分析广西部分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总结出在新形势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广西;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3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01-0001-03
1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方式
1.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移转化绝大部分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广西也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单位对科技成果具有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各事业单位按各自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办法执行,没有统一标准。
例如,广西大学制定的《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所取得的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其权益归本校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成果私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广西植物研究在《广西植物研究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中规定:指导思想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但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转化,不得私自将研究成果对外开展有偿活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针对成果转化分别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和《科研成果的管理辦法》,对科技成果所有权、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1.2 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是要在财务上计入国有资产,但在广西几乎没有执行。一方面,科技成果较难计量核算;另一方面,科技成果没有相应的核算科目。虽然,2014年实行的《新高校会计制度》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利要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入账[2],但是专利初始确认的“无形资产”是按照前期申报所花费的各项实际费用入账的,无法体现专利转化时所实现的价值。
在作价入股方面,由于程序复杂,收益难以监控及体制上的障碍,科研院所、高校在与企业合作中很少以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更多是以项目进行合作。此外,部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以横向课题的方式来实现,成果所属单位无法实现收益。
1.3 政策建议
目前,科技成果收益主要是转让、许可收益,投资入股收益较少,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出台明确规定,规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尝试建立“事业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企业”模式,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逐步建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3]。
2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如何定价
2.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形式主要是由科技成果完成项目组与公司双方进行协商议价,最后交易价格仍由公司敲定,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最大化。
例如,广西农科院的科技成果转化由农科院成果转化处负责全院成果转化的协调管理,代表本院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对外谈判,直至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跟踪反馈。广西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是采取这种单位与企业进行洽谈的形式进行成果转化估价,偏离了市场,随意性较大。
2.2 存在的问题
由于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对市场把握程度不够,人为因素对价格有较大的影响,价格鉴定存在误差,因此科技成果的定价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个难题。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的价格,既能真实地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单位负责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
2.3 政策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规范的市场定价机制或培育专业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科技成果定价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二是出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公示制度。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将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此外,涉及科技成果评估的,应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处置
3.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基本都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来执行。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收入留给单位,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也有部分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做了变通处理,有些挂在“往来账”,有些作为横向课题经费。
例如,广西大学鼓励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面向社会进行成果推广或技术承包,并签订合同,但是在收益管理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参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主要是通过横向课题转化科技成果,但是在会计制度健全以后,成果转化方面的矛盾将逐步凸显。
3.2 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混乱,还没有公认的合理科目进行核算,仅靠财务人员自己的理解入账,成果处置收益核算不规范。因此,如何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的机制、模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3.3 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让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受益,并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长远考虑,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条例,规定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
4 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4.1 现状 现行法律和政策文件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的奖励制度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不同的事业单位的制度规定了不同的分配比例。在广西绝大部分事业单位中,采取“三七开”的形式,即在高校中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所带来的收益按照学校30%,成果完成人70%的比例分配;部分事业单位采取“四六开”的形式或其他分配比例,成果完成人获得奖励的权利的实现完全靠单位“自觉”。
例如,广西大学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转让所得的分配方案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广西农科院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或约定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广西科学院原来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转化成果,后来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为了保持一类单位而全部退股。由于采用转让、许可的方式获得的收益较少,研发团队分到的收益不多且不持续,所以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太高。
4.2 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西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尚不健全,无法充分体现智力价值的分配导向。按照现行的有關政策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来核定。这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不明确、挤占绩效工资总额的奖励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科技转化的积极性。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的回报,是非常重要的。
4.3 政策建议
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可以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4]。
5 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制度
5.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如广西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植物研究所等都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收益权归单位所有,禁止科研人员个人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而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转化,导致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受到限制。
5.2 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作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健全,导致科研人员拿到的“创新红利”不足。因此,如何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3 政策建议
一是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单位要规范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三是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包括处级职务的技术负责人)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是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N].人民日报,2014-08-1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EB/OL].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1/t20140106_1033019.html,2013-12-30.
[3]广西科技厅.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EB/OL].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bgtwj/2015gzbwj/201510/t20151009_478706.htm,2015-09-23.
[4]李新雄,黎霞.科技成果落地成金[N].广西日报,2015-11-09(008).
[责任编辑:邓进利]
【关键词】广西;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3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01-0001-03
1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方式
1.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移转化绝大部分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广西也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单位对科技成果具有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各事业单位按各自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办法执行,没有统一标准。
例如,广西大学制定的《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所取得的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其权益归本校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成果私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广西植物研究在《广西植物研究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中规定:指导思想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但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转化,不得私自将研究成果对外开展有偿活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针对成果转化分别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和《科研成果的管理辦法》,对科技成果所有权、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1.2 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是要在财务上计入国有资产,但在广西几乎没有执行。一方面,科技成果较难计量核算;另一方面,科技成果没有相应的核算科目。虽然,2014年实行的《新高校会计制度》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利要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入账[2],但是专利初始确认的“无形资产”是按照前期申报所花费的各项实际费用入账的,无法体现专利转化时所实现的价值。
在作价入股方面,由于程序复杂,收益难以监控及体制上的障碍,科研院所、高校在与企业合作中很少以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更多是以项目进行合作。此外,部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以横向课题的方式来实现,成果所属单位无法实现收益。
1.3 政策建议
目前,科技成果收益主要是转让、许可收益,投资入股收益较少,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出台明确规定,规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尝试建立“事业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企业”模式,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逐步建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3]。
2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如何定价
2.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形式主要是由科技成果完成项目组与公司双方进行协商议价,最后交易价格仍由公司敲定,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最大化。
例如,广西农科院的科技成果转化由农科院成果转化处负责全院成果转化的协调管理,代表本院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对外谈判,直至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跟踪反馈。广西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是采取这种单位与企业进行洽谈的形式进行成果转化估价,偏离了市场,随意性较大。
2.2 存在的问题
由于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对市场把握程度不够,人为因素对价格有较大的影响,价格鉴定存在误差,因此科技成果的定价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个难题。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的价格,既能真实地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单位负责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
2.3 政策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规范的市场定价机制或培育专业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科技成果定价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二是出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公示制度。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将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此外,涉及科技成果评估的,应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处置
3.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基本都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来执行。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收入留给单位,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也有部分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做了变通处理,有些挂在“往来账”,有些作为横向课题经费。
例如,广西大学鼓励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面向社会进行成果推广或技术承包,并签订合同,但是在收益管理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参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主要是通过横向课题转化科技成果,但是在会计制度健全以后,成果转化方面的矛盾将逐步凸显。
3.2 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混乱,还没有公认的合理科目进行核算,仅靠财务人员自己的理解入账,成果处置收益核算不规范。因此,如何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的机制、模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3.3 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让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受益,并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长远考虑,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条例,规定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
4 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4.1 现状 现行法律和政策文件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的奖励制度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不同的事业单位的制度规定了不同的分配比例。在广西绝大部分事业单位中,采取“三七开”的形式,即在高校中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所带来的收益按照学校30%,成果完成人70%的比例分配;部分事业单位采取“四六开”的形式或其他分配比例,成果完成人获得奖励的权利的实现完全靠单位“自觉”。
例如,广西大学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转让所得的分配方案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广西农科院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或约定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广西科学院原来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转化成果,后来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为了保持一类单位而全部退股。由于采用转让、许可的方式获得的收益较少,研发团队分到的收益不多且不持续,所以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太高。
4.2 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西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尚不健全,无法充分体现智力价值的分配导向。按照现行的有關政策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来核定。这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不明确、挤占绩效工资总额的奖励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科技转化的积极性。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的回报,是非常重要的。
4.3 政策建议
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可以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4]。
5 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制度
5.1 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如广西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植物研究所等都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收益权归单位所有,禁止科研人员个人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而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转化,导致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受到限制。
5.2 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作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健全,导致科研人员拿到的“创新红利”不足。因此,如何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3 政策建议
一是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单位要规范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三是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包括处级职务的技术负责人)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是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N].人民日报,2014-08-1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EB/OL].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1/t20140106_1033019.html,2013-12-30.
[3]广西科技厅.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EB/OL].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bgtwj/2015gzbwj/201510/t20151009_478706.htm,2015-09-23.
[4]李新雄,黎霞.科技成果落地成金[N].广西日报,2015-11-09(008).
[责任编辑:邓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