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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2001年 9月 27日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未获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配制的制剂品种自 2003年 1月 1日起不得配制".据此,我们统计了本市 3家三甲医院、3家二甲医院、2家二乙医院自制大输液生产情况同时与本市 GMP输液进行效益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