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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题,做了简单的论述,分析了融入价值,总结了融入路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的压力不断增加,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调处范畴,使其陷入了困境,若想实现事务高效衔接,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进行如下分析。
关键词:公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目标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性分析
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实践来说,其主要是为了顺应人们不愿将纠纷化解寄全部希望于诉讼的想法,通过开拓多渠道以及多元化机制协调并举的选择路径,细化矛盾纠纷的处理,分流给多个解决纠纷职能部门平台,实现联动防治以及针对性调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如下:①适应社会发展。传统的解决纠纷格局已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采取公证介入家事法律纠纷调处的方式,运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散“诉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②公证具有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积极作用,能够促使此项改革获得实质突破。案例,国内第一个法院和公证机构联合构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在实际运行中引入公证参与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从实践情况来说,获得了不错的成效,为后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经验指导,推动公证参与人们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全面摊铺,经过不断实践凸显了公证的地位。
二、公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角色分析
(一)公证员为法律执业人员
按照1951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基于当时的组织体例,建立的公证机构为法院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协助中心审判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但并非等同于其他内设部门,公证机构具有独立性以及自主性。在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中,公证员的身份类似于非讼法官,作为审判助手参与各项工作。其后200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员的定性就不是作为司法助手,而是专门从事证明活动的法律职业人员。目前来说,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是非讼职能的回归,并非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最新突破[1]。
(二)公证为专业的证据加工系统
从社會交往关系的层面来说,证据为信义凭证,也是处理纠纷的主要基础。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除了受到国家对古代民间或者官方证明经验的认可驱动外,也是对国外公证制度的借鉴。根据公证法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凭借自身的公信力,高效清除了部分证据使用障碍,进而协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公证机构为法律服务提供商
从公证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实现角度来说,其以法律赋予证明权为坚强后盾同时服务于私权。目前来说,市场交易日益频繁,而且交易方式多样化,这需要公证能够审时度势,能够随机应变,进而更好的应对日趋复杂的客体以及非脸谱化的公证服务对象,逐渐发展为综合性法律服务,全面替代单一证明业务。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实现业务功能的拓展,推动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力实施[2]。
(四)公证员作为当事人订立契约的参与者
从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角度来说,公证除了发挥保障法律安全的作用外,还承担着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在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以契约为凭证,构建了核心预警机制。经过制度化催生出来的“中人现象”,其中“中人”属于公证员早期的存在形式。可以说公证员一直都存在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内,作为非诉讼活动的主导者,非诉讼裁判权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总结
以某省为例,其为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首批试点地区,在具体实践中各级法院积极和公证机构进行协作,获得了不错的成效。现结合其具体实践进行如下分析:
(一)融入的价值目标实现情况
该省份选择了6个地市的7个基层法院以及7个公证处,作为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单位,实现对接。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公证机构的各类职能功效,比如在法院调解和取证以及送达等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完善的衔接工作制度,使得法院和公证机构方面能够高效配合,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截止到2018年初,各个试点公证机构共计参与法院调解案件882件,成功调解的案件总计245件。
(二)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从融入实践来说,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保全证据方式,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清点,或者腾空房屋、保全车辆等标的物提供公证法律手段,作为第三人证明法院的依职权行为真实性。②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对于家事纠纷,引入公证机构介入,对当事人因家事发的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办理民事协议公证。为法院减轻诉讼成本,开庭人力压力等具有很强的效果。③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公证实行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对于保护和实现债权具有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方便快捷等明显优势。④以一种效力的发挥,全面提升社会信用。新时期,满足“社会信用”的期待,是对公证发展的期望。从社会信用期待的层面来说,不仅涉及社会治理以及法治改革,同时也和社会中间层的发展甚至社会结构转变,有着很大的关系。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推动法治转型,构建和谐互信的法民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得普通民众能够相信接受法律人的意见。在具体实践中积极借鉴试点的经验做法,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三步走战略,即法院方面做好诉讼调解对接;中央方面出台有关政策;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转化为立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说,已经开展了多个试点工作,获得了不错的成效,不过也反映了公证融入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在具体实践中要积极借鉴相关经验做法,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1]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制度期待与路径完善[J].中国公证, 2018(07):46-50.
[2]吴志波.公证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与思考[J].中国公证,2018(05):48-51.
关键词:公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目标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性分析
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实践来说,其主要是为了顺应人们不愿将纠纷化解寄全部希望于诉讼的想法,通过开拓多渠道以及多元化机制协调并举的选择路径,细化矛盾纠纷的处理,分流给多个解决纠纷职能部门平台,实现联动防治以及针对性调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如下:①适应社会发展。传统的解决纠纷格局已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采取公证介入家事法律纠纷调处的方式,运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散“诉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②公证具有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积极作用,能够促使此项改革获得实质突破。案例,国内第一个法院和公证机构联合构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在实际运行中引入公证参与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从实践情况来说,获得了不错的成效,为后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经验指导,推动公证参与人们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全面摊铺,经过不断实践凸显了公证的地位。
二、公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角色分析
(一)公证员为法律执业人员
按照1951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基于当时的组织体例,建立的公证机构为法院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协助中心审判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但并非等同于其他内设部门,公证机构具有独立性以及自主性。在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中,公证员的身份类似于非讼法官,作为审判助手参与各项工作。其后200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员的定性就不是作为司法助手,而是专门从事证明活动的法律职业人员。目前来说,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是非讼职能的回归,并非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最新突破[1]。
(二)公证为专业的证据加工系统
从社會交往关系的层面来说,证据为信义凭证,也是处理纠纷的主要基础。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除了受到国家对古代民间或者官方证明经验的认可驱动外,也是对国外公证制度的借鉴。根据公证法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凭借自身的公信力,高效清除了部分证据使用障碍,进而协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公证机构为法律服务提供商
从公证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实现角度来说,其以法律赋予证明权为坚强后盾同时服务于私权。目前来说,市场交易日益频繁,而且交易方式多样化,这需要公证能够审时度势,能够随机应变,进而更好的应对日趋复杂的客体以及非脸谱化的公证服务对象,逐渐发展为综合性法律服务,全面替代单一证明业务。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实现业务功能的拓展,推动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力实施[2]。
(四)公证员作为当事人订立契约的参与者
从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角度来说,公证除了发挥保障法律安全的作用外,还承担着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在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以契约为凭证,构建了核心预警机制。经过制度化催生出来的“中人现象”,其中“中人”属于公证员早期的存在形式。可以说公证员一直都存在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内,作为非诉讼活动的主导者,非诉讼裁判权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总结
以某省为例,其为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首批试点地区,在具体实践中各级法院积极和公证机构进行协作,获得了不错的成效。现结合其具体实践进行如下分析:
(一)融入的价值目标实现情况
该省份选择了6个地市的7个基层法院以及7个公证处,作为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单位,实现对接。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公证机构的各类职能功效,比如在法院调解和取证以及送达等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完善的衔接工作制度,使得法院和公证机构方面能够高效配合,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截止到2018年初,各个试点公证机构共计参与法院调解案件882件,成功调解的案件总计245件。
(二)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从融入实践来说,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保全证据方式,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清点,或者腾空房屋、保全车辆等标的物提供公证法律手段,作为第三人证明法院的依职权行为真实性。②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对于家事纠纷,引入公证机构介入,对当事人因家事发的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办理民事协议公证。为法院减轻诉讼成本,开庭人力压力等具有很强的效果。③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公证实行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对于保护和实现债权具有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方便快捷等明显优势。④以一种效力的发挥,全面提升社会信用。新时期,满足“社会信用”的期待,是对公证发展的期望。从社会信用期待的层面来说,不仅涉及社会治理以及法治改革,同时也和社会中间层的发展甚至社会结构转变,有着很大的关系。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推动法治转型,构建和谐互信的法民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得普通民众能够相信接受法律人的意见。在具体实践中积极借鉴试点的经验做法,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三步走战略,即法院方面做好诉讼调解对接;中央方面出台有关政策;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转化为立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说,已经开展了多个试点工作,获得了不错的成效,不过也反映了公证融入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在具体实践中要积极借鉴相关经验做法,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1]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制度期待与路径完善[J].中国公证, 2018(07):46-50.
[2]吴志波.公证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与思考[J].中国公证,2018(05):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