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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录音录像,提高询问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口供证据的合法性,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有效措施。刑事诉讼法草案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关键词】录音录像;刑讯逼供;司法公正
刑讯逼供对国家的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对人民群众给予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各种危害。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案件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一、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解读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人已率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询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他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方式。
与讯问笔录相比,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将讯问全过程原原本本反映出来的客观性。2.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询问场所开始,被询问人员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印手印结束后停止的全程性。3.确保询问中出现的每一步骤、情节均在音像资料中同步出现的同步性。4.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体积小、容量大、重量轻、易于保存等高效性。5.排除书证一样容易毁损和出现笔误,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的精确性[1]。
这样便在运作成效方面规范了侦查讯问过程,有效的固定和保全询问证据,有效的提高了询问的针对性,有效的保护了办案干警不受诬告陷害[2]。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根据(一)是法治进步的时代要求
从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殴打十天十夜,作出有罪供述,到2005年其妻张在玉突然回家,其冤情得以大白于天下;从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害康某被刑讯,作出有罪供述,到2005年王书金在河南被抓获,其供认曾强奸杀害一女性,其交代情节与指认现场与聂树斌案完全吻合;从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失踪的村民赵振棠被刑讯,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到2010年失踪多年的赵振棠回到柘城县家中,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加上最近发生的湖北利川冉建新遭刑讯逼供案,安徽祁门刑讯逼供案,贵州企业家黎庆洪遭刑讯逼供案,涉嫌纵火老农遭刑讯逼供案,少年团伙过失致人死亡遭刑讯逼供案……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屈打成招,暴力之下哪能没有冤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有了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依旧有人不计后果,置法律处罚于不顾而违法犯罪。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得司法公信力大大下降,严重阻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道路上基本人权的实现,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为了切实强化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写入刑诉法草案,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和人权保障。(二)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产物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关于侦查措施的完善中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加强了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是侦查机关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重要内容。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抓住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关键环节,通过运用现代视听技术实现对侦查讯问过程的监督,无疑将会起到规范侦查权的行使、有效防止在询问过程中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的作用。[3](三)是促进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模式的助推器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的办案模式主要靠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来突破案件。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的办案模式明显滞后于新的形势。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促进侦查机关全面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提高犯罪侦查水平,尽快实现办案模式的高效化,科学化。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可能导致零口供的增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这也贯彻了刑事诉讼法不能过分相信口供的立法精神,不简单相信当事人所说,而是从侦查的角度,从现场收集证据的角度入手,通过证据链条的联系使得错案的可能性降低。(四)是侦查与反侦查斗争的现实需要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给侦查人员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声称是刑讯逼供做的供诉,若采用传统的讯问方法,侦查机关难以找到足够的证据来反驳犯罪嫌疑人当庭的翻供。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就可以再现询问当时的场景,以证明询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反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说法。因此,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保护了侦查机关,因此,对于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功效。[4](五)是坚持无罪推定的有效措施
录音录像反应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形成和结果,最大限度避免犯罪嫌疑人在逼供诱供下自认己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制度保障。[5]我们走在社会主义的大路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姓“社”,不姓“资”,更不姓“封”,若是仍旧沿袭刑讯逼供的封建路子走下去,今天刑讯逼供别人的人,明天也可能被刑讯逼供,那个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义务本位的封建王朝岂不是要重演?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对人身自由的捍卫,是减少冤案,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案。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公正处理案件,不冤枉无罪之人,不制造冤假错案,还司法以清白,人民才会拥护司法,司法的公信力才会提高,我们这个权利本位的社会才会更好的发展。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补强作用
现今各国刑事证据法以自由心证原则为出发点,只是对证据的可采性作某些限制,而对证据的证明力等要求则不作更多的相关限制,仅仅只是依据法官的自由判断。但是对口供,却有一些例外要求,许多国家不承认口供的证明能力,限制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被告人最终有罪判决的唯一的依据,并且要求提供其它种类的证据予以“补强”。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中,因为重视诉讼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存在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自愿做出自己的有罪供述,法官就可径行做出关于该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于是便不要求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补强证明。只有对于审判庭外的自白,考虑到对被告人身心进行强制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其信用性也就较低,才须有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是指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故必须有其它证据同时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需要以其它证据作为补强证明,从而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补强规则作为自由判断证据原则的特殊性例外,其成立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有利于防止过分侧重口供的倾向。因为真实的口供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倘若允许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势必会使侦查、审判人员过分的依赖口供,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来获取,导致侵犯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二是可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避免以虚假供述导致的误判。口供因为容易编造也容易改变所以存在虚假的很大可能性,即使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无法确保其真实性。为了防止基于虚假口供而产生错误判决,就必要应用补强规则。
补强证据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总体上能独立的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相对较高的要求;另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达到与供述内容一致性,而且要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低限度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证明精神就是针对后者对口供的一种补强,也就是保证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实施
在司法实务适用过程中,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实施也存在着种种漏洞,让执法者有机可乘。制度上:讯问人员很可能在讯问之前先行引诱、威胁甚至暴打,迫使其做出有罪供述的承诺,之后再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技术上:录音录像是采用数字信号记录的,讯问人员可能对录像内容进行删减。
这就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录音录像的内外监督。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严格技术侦查执行的完善中规定“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首先,录音录像是技术手段,这就要排除人为操作的可能性,设计出同步系统,做到一打开询问室门,录音录像自动同步进行,并使初始录制的录像无法伪造。
其次,录像讯问过程全部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就可能使得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影响再进行询问,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执法监督,笔者认为,录音录像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同在讯问现场能恰到好处的完善讯问过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刑事诉讼过程正常、平稳进行。五、结语
录音录像制度的引入,增强了在询问过程中监督公权力合法行使的力量,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善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之义的优良方案。
参考文献:
[1]郭欣,周清水.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1(2):66-68.
[2]张磊,钟鸣.职务犯罪案件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2):68-72.
[3]王振川.坚定不移地实行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J].人民检察,2007(8).
[4]徐美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M].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
[5]孟勤国.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能否遏制刑讯逼供[EB/OL].http://www.legalweekly.cn/content.jsp?id=170388&lm=%E8%AF%84%E8%AE%BA,2012-01-04.
【关键词】录音录像;刑讯逼供;司法公正
刑讯逼供对国家的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对人民群众给予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各种危害。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案件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一、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解读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人已率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询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他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方式。
与讯问笔录相比,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将讯问全过程原原本本反映出来的客观性。2.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询问场所开始,被询问人员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印手印结束后停止的全程性。3.确保询问中出现的每一步骤、情节均在音像资料中同步出现的同步性。4.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体积小、容量大、重量轻、易于保存等高效性。5.排除书证一样容易毁损和出现笔误,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的精确性[1]。
这样便在运作成效方面规范了侦查讯问过程,有效的固定和保全询问证据,有效的提高了询问的针对性,有效的保护了办案干警不受诬告陷害[2]。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根据(一)是法治进步的时代要求
从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殴打十天十夜,作出有罪供述,到2005年其妻张在玉突然回家,其冤情得以大白于天下;从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害康某被刑讯,作出有罪供述,到2005年王书金在河南被抓获,其供认曾强奸杀害一女性,其交代情节与指认现场与聂树斌案完全吻合;从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失踪的村民赵振棠被刑讯,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到2010年失踪多年的赵振棠回到柘城县家中,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加上最近发生的湖北利川冉建新遭刑讯逼供案,安徽祁门刑讯逼供案,贵州企业家黎庆洪遭刑讯逼供案,涉嫌纵火老农遭刑讯逼供案,少年团伙过失致人死亡遭刑讯逼供案……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屈打成招,暴力之下哪能没有冤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有了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依旧有人不计后果,置法律处罚于不顾而违法犯罪。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得司法公信力大大下降,严重阻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道路上基本人权的实现,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为了切实强化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写入刑诉法草案,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和人权保障。(二)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产物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关于侦查措施的完善中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加强了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是侦查机关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重要内容。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抓住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关键环节,通过运用现代视听技术实现对侦查讯问过程的监督,无疑将会起到规范侦查权的行使、有效防止在询问过程中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的作用。[3](三)是促进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模式的助推器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的办案模式主要靠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来突破案件。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的办案模式明显滞后于新的形势。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促进侦查机关全面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提高犯罪侦查水平,尽快实现办案模式的高效化,科学化。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可能导致零口供的增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这也贯彻了刑事诉讼法不能过分相信口供的立法精神,不简单相信当事人所说,而是从侦查的角度,从现场收集证据的角度入手,通过证据链条的联系使得错案的可能性降低。(四)是侦查与反侦查斗争的现实需要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给侦查人员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声称是刑讯逼供做的供诉,若采用传统的讯问方法,侦查机关难以找到足够的证据来反驳犯罪嫌疑人当庭的翻供。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就可以再现询问当时的场景,以证明询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反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说法。因此,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保护了侦查机关,因此,对于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功效。[4](五)是坚持无罪推定的有效措施
录音录像反应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形成和结果,最大限度避免犯罪嫌疑人在逼供诱供下自认己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制度保障。[5]我们走在社会主义的大路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姓“社”,不姓“资”,更不姓“封”,若是仍旧沿袭刑讯逼供的封建路子走下去,今天刑讯逼供别人的人,明天也可能被刑讯逼供,那个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义务本位的封建王朝岂不是要重演?实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对人身自由的捍卫,是减少冤案,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案。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公正处理案件,不冤枉无罪之人,不制造冤假错案,还司法以清白,人民才会拥护司法,司法的公信力才会提高,我们这个权利本位的社会才会更好的发展。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补强作用
现今各国刑事证据法以自由心证原则为出发点,只是对证据的可采性作某些限制,而对证据的证明力等要求则不作更多的相关限制,仅仅只是依据法官的自由判断。但是对口供,却有一些例外要求,许多国家不承认口供的证明能力,限制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被告人最终有罪判决的唯一的依据,并且要求提供其它种类的证据予以“补强”。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中,因为重视诉讼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存在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自愿做出自己的有罪供述,法官就可径行做出关于该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于是便不要求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补强证明。只有对于审判庭外的自白,考虑到对被告人身心进行强制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其信用性也就较低,才须有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是指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故必须有其它证据同时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需要以其它证据作为补强证明,从而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补强规则作为自由判断证据原则的特殊性例外,其成立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有利于防止过分侧重口供的倾向。因为真实的口供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倘若允许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势必会使侦查、审判人员过分的依赖口供,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来获取,导致侵犯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二是可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避免以虚假供述导致的误判。口供因为容易编造也容易改变所以存在虚假的很大可能性,即使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无法确保其真实性。为了防止基于虚假口供而产生错误判决,就必要应用补强规则。
补强证据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总体上能独立的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相对较高的要求;另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达到与供述内容一致性,而且要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低限度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证明精神就是针对后者对口供的一种补强,也就是保证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实施
在司法实务适用过程中,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实施也存在着种种漏洞,让执法者有机可乘。制度上:讯问人员很可能在讯问之前先行引诱、威胁甚至暴打,迫使其做出有罪供述的承诺,之后再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技术上:录音录像是采用数字信号记录的,讯问人员可能对录像内容进行删减。
这就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录音录像的内外监督。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严格技术侦查执行的完善中规定“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首先,录音录像是技术手段,这就要排除人为操作的可能性,设计出同步系统,做到一打开询问室门,录音录像自动同步进行,并使初始录制的录像无法伪造。
其次,录像讯问过程全部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就可能使得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影响再进行询问,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执法监督,笔者认为,录音录像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同在讯问现场能恰到好处的完善讯问过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刑事诉讼过程正常、平稳进行。五、结语
录音录像制度的引入,增强了在询问过程中监督公权力合法行使的力量,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善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之义的优良方案。
参考文献:
[1]郭欣,周清水.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1(2):66-68.
[2]张磊,钟鸣.职务犯罪案件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2):68-72.
[3]王振川.坚定不移地实行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J].人民检察,2007(8).
[4]徐美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M].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
[5]孟勤国.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能否遏制刑讯逼供[EB/OL].http://www.legalweekly.cn/content.jsp?id=170388&lm=%E8%AF%84%E8%AE%BA,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