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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记者:赵老师,您为什么要从事刑法学专业的教学研究呢?
赵:这个主要是受老师的影响,教我大学刑法课的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把我领进了刑法学的殿堂;当然,还有个人兴趣。我感觉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法治的前景美好,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发展中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因而以刑法学为自己的事业也必将是很有前途的。多年之后,我在自己的一本书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如果一个人的专业能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那么他所从事的这个专业必然会很有前途。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记者:各种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的是哪一种研究方法?
赵:就我所从事的刑法学科而言,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我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有丰富的内涵,这个实际既包括司法实际,也包括社会实际;既包括法治的现实状况,也包括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是,研究刑法学仅用一种研究方法是不行的,也是远远不够的。如实证研究方法也相当重要。以研究死刑问题为例,如果拿出几十个、上百个典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就要比简单的说理更具说服力。还有就是比较的方法,不光是纵向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我觉得更加重要。
现代通讯如此发达,是全球化的时代,国家间、地区间的相互影响更加重要,比如社区矫正,别的国家有成功的经验,我们国家就可以作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别国有关的经验。总体来说,刑法学作为应用法学,尤其脱离不了理论联系实际,脱离不了实证的方法。
记者:对所从事的专业,您的主要学术观点是什么呢?
赵: 我觉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主张我国刑法改革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刑事法治经验相结合;二是立足现实与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三是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多年来,尤其是在1988-1997年修改刑法典的研拟过程中,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刑法修改小组的成员,我出版了一系列论著,对刑法修改的诸多课题,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有一定价值的观点主张,其中尤其对下列问题的研讨与建言受到关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及类推的废止;反革命罪应当果断地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构想;死刑的限制、减少暨废止之路的探索等。
关于刑法立法改革的方式,我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主张应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刑法典进行局部的修改补充。在1997年版刑法典之后,我提出,今后我國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这两种方式,而摈弃单行刑法的方式,附属刑法也宜限于呼应刑法典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撰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并将刑法立法机关解释文件编附在相应条文之后,以便刑法的适用和研究、宣传;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我认为,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刑法典内容的完善和功能的发挥。我较为领先地系统探讨了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问题,多次撰文阐发见解,为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刑法提供了合理建议;我曾倡导在刑法典总则中增设“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和“保安处分”等专章,将“犯罪与刑事责任”一章一分为二;根据全面充实、科学分类和合理排列的原则将刑法典分则的犯罪进行“小章制”的分类。上述主张在刑法典修订过程中受到了较为广泛关注,部分观点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得以体现。
记者:您的专业中,还有哪些发展空间,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
赵:今后的刑法学研究应该在传统注释刑法和刑法哲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吸纳关系学科的研究方法来拓宽刑法学的研究思维。注意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及合理结合;进一步改进刑法解释方法,大力开展刑法解释学研究;要以“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和方法整合与深化刑法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刑事学科交叉整合的力度,且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的运用,对于促进刑法学研究的开拓、深入和发展繁荣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热点疑难犯罪的研究。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一样,是应用性学科,是实践的学问。刑法理论工作者应善于对新型、疑难刑事问题进行研究,善于从复杂疑难案件中提升刑法理论规则,这是繁荣和深化我国刑法理论的一条不可偏废的途径。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传统犯罪在新时代条件下的新变化。
我国以往多年的刑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刑法的研究方面相对比较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法治的交流与衔接。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外向型刑法的研究有较大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在外向型刑法研究特别是在国际刑法研究和代表性国家的刑法研究与比较研究方面,以上不足还未得到根本克服。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拓宽研究的国际视野,并努力开拓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刑法立法从增设死刑罪名、大范围下放死刑复核权而扩张死刑的适用, 可以说是与我国一贯主张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的,实际上是一种缺乏理性的、对犯罪的增长所作出的本能的、直觉的反应。”
记者:在您的专业中,对于死刑扩张与限制的争论您有什么看法?
赵:在20世纪80 年代之初,我国刑法理论界是比较一致地宣传和阐明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与立场的。而死刑扩张与限制的争端, 肇始于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对我国死刑立法不断增加的现实所提出的质疑与批评。对此,少数学者则持不同意见,认同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死刑不断膨胀的立法规定, 并为死刑的扩张提供理论依据。这一争端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非常激烈,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都极力主张对死刑立法作严格控制,认为当时死刑罪种太多太滥, 而司法部门和普通民众则基本赞成与支持较多适用死刑。死刑扩张论者认为,广泛适用死刑符合我国政治、经济状况及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要求。
我始终坚持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观点,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刑法立法从增设死刑罪名、大范围下放死刑复核权而扩张死刑的适用,可以说是与我国一贯主张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的,实际上是一种缺乏理性的、对犯罪的增长所作出的本能的、直觉的反应。在中国这样一个报应观念根深蒂固、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国度,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死刑扩张论者过多地强调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现实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可是,实践业已证明,在扩张死刑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率上升的客观事实面前,仍寄遏制严重犯罪发展趋势的希望于广泛适用死刑的实证根据又何在呢?作为立法者,对死刑的作用则更应有冷静、客观的认识,立法不应一味地去迎合、满足普通民众出自本能、情绪性的报应要求而增加死刑立法,而应站在理性的高度去正确地引导民众,削弱民众强烈的死刑意识。应当看到,犯罪的根源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更不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求生畏死固然是人的本性,因而死刑对罪犯的报应和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自然是其他刑罚无与伦比的。但如果过分地崇尚与依赖死刑,过高地估计死刑的作用,则必然会使法律失去正义,失去公众的尊重和支持,包括罪犯在内的人们必然对这样的法律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以至心理上的抵触,死刑的大量适用也就会应一句俗语——“物极必反”,所谓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出现“两高”的情形,便是这种效应的鲜明表征。
死刑存废之争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有人曾提出应当马上全面彻底地从立法上废止我国死刑的主张,而绝大多数学者则持现阶段应保留死刑但要严格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限制论。死刑限制论是当前我国关于死刑制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近年来,中国刑法学者对死刑限制论又有所发展,提出了应该率先有步骤地废止非暴力犯罪之死刑,并分阶段逐步废止全部死刑的鲜明主张。
我认为,立即全面彻底地从立法上废止我国死刑的主张,脱离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民意和犯罪状况、法治状况等时代条件。这种过于激进的主张首先是不会被国家所采纳,不会对法治进步产生实际的作用;同时反而有可能干扰了国家决策者对死刑改革的理智判断,亦会造成社会民众的反感,甚至会因此延缓死刑改革的进程。我力倡应当从先行废止非暴力犯罪之死刑做起,分阶段分情况地逐步废止所有犯罪之死刑的主张,并建议对死刑限制与废止兼采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途径且以后者为主,就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各方面条件的考察而提出的对策性建言。若能予以合理采纳、科学实施,相信会积极推动我国死刑改革的法治实践。
“文章应该是有新意或有深度的。特别是在人文社會科学领域,只要你真的把学科中的某个问题研究实实在在地向前推进一小步就很了不起。”
记者:您觉得现在中青年学者的研究状况浮躁吗?他们应该多发表文章好呢还是少发表好呢?
赵:我认为部分中青年学者有这样的浮躁现象。当然,如果是有意识的抄袭,那就不仅仅是浮躁,而且是学术道德的问题。发表文章的多少跟研究浮躁有一定的关联,但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你如果勤奋,完全可以多发文章,关键是你勤奋不勤奋,认真不认真。我认为青年学者包括博士生、硕士生都应该争取多发表文章,有很多东西是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但不能粗制滥造,文章应该是有新意或有深度的。特别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只要你真的把学科中的某个问题研究实实在在地向前推进一小步就很了不起。一个学者一生能做到切实解决了本学科几个甚至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就不错了。有的学者好大喜功,动不动就要改造乃至重构学科体系,为重构而批判或推倒,我认为是很不可取的。
记者:您觉得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赵:首先要有良好的学术条件,有国家和社会的大环境,也要有大学、研究机构的中小环境,倡导学术自由,对学术的发展保持一种宽容、鼓励的态度;其次就是学术应该保持与实务的联系,学术研究不能脱离相关实务和社会实际;最后,良好的学术环境离不开开放的胸怀和全球的视野,因而要有与国际间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记者:您觉得中国法学研究的状况如何?
赵:总体而言,我认为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也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打下了基础。当然也有各种问题与不足,各个学科的发展也不平衡,也有差异。就我所研究的刑法学而言,是我国公认的最为繁荣发展的法学主要学科之一,刑法学繁荣发展全面而深入,成果丰硕,国际交往广泛,对实务影响显著。但刑法学的发展也有一些问题,如基础理论方面长期处于徘徊状态;有些研究领域关注不够;实证研究缺乏;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的现象;有盲目照搬国外研究成果的问题;对理论联系实际理解得不全面、不深刻等。不过,刑法学研究总体上还是比较好的,是在繁荣中稳步发展。■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
记者:赵老师,您为什么要从事刑法学专业的教学研究呢?
赵:这个主要是受老师的影响,教我大学刑法课的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把我领进了刑法学的殿堂;当然,还有个人兴趣。我感觉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法治的前景美好,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发展中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因而以刑法学为自己的事业也必将是很有前途的。多年之后,我在自己的一本书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如果一个人的专业能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那么他所从事的这个专业必然会很有前途。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记者:各种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的是哪一种研究方法?
赵:就我所从事的刑法学科而言,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我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有丰富的内涵,这个实际既包括司法实际,也包括社会实际;既包括法治的现实状况,也包括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是,研究刑法学仅用一种研究方法是不行的,也是远远不够的。如实证研究方法也相当重要。以研究死刑问题为例,如果拿出几十个、上百个典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就要比简单的说理更具说服力。还有就是比较的方法,不光是纵向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我觉得更加重要。
现代通讯如此发达,是全球化的时代,国家间、地区间的相互影响更加重要,比如社区矫正,别的国家有成功的经验,我们国家就可以作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别国有关的经验。总体来说,刑法学作为应用法学,尤其脱离不了理论联系实际,脱离不了实证的方法。
记者:对所从事的专业,您的主要学术观点是什么呢?
赵: 我觉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主张我国刑法改革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刑事法治经验相结合;二是立足现实与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三是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多年来,尤其是在1988-1997年修改刑法典的研拟过程中,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刑法修改小组的成员,我出版了一系列论著,对刑法修改的诸多课题,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有一定价值的观点主张,其中尤其对下列问题的研讨与建言受到关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及类推的废止;反革命罪应当果断地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构想;死刑的限制、减少暨废止之路的探索等。
关于刑法立法改革的方式,我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主张应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刑法典进行局部的修改补充。在1997年版刑法典之后,我提出,今后我國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这两种方式,而摈弃单行刑法的方式,附属刑法也宜限于呼应刑法典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撰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并将刑法立法机关解释文件编附在相应条文之后,以便刑法的适用和研究、宣传;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我认为,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刑法典内容的完善和功能的发挥。我较为领先地系统探讨了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问题,多次撰文阐发见解,为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刑法提供了合理建议;我曾倡导在刑法典总则中增设“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和“保安处分”等专章,将“犯罪与刑事责任”一章一分为二;根据全面充实、科学分类和合理排列的原则将刑法典分则的犯罪进行“小章制”的分类。上述主张在刑法典修订过程中受到了较为广泛关注,部分观点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得以体现。
记者:您的专业中,还有哪些发展空间,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
赵:今后的刑法学研究应该在传统注释刑法和刑法哲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吸纳关系学科的研究方法来拓宽刑法学的研究思维。注意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及合理结合;进一步改进刑法解释方法,大力开展刑法解释学研究;要以“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和方法整合与深化刑法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刑事学科交叉整合的力度,且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的运用,对于促进刑法学研究的开拓、深入和发展繁荣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热点疑难犯罪的研究。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一样,是应用性学科,是实践的学问。刑法理论工作者应善于对新型、疑难刑事问题进行研究,善于从复杂疑难案件中提升刑法理论规则,这是繁荣和深化我国刑法理论的一条不可偏废的途径。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传统犯罪在新时代条件下的新变化。
我国以往多年的刑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刑法的研究方面相对比较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法治的交流与衔接。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外向型刑法的研究有较大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在外向型刑法研究特别是在国际刑法研究和代表性国家的刑法研究与比较研究方面,以上不足还未得到根本克服。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拓宽研究的国际视野,并努力开拓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刑法立法从增设死刑罪名、大范围下放死刑复核权而扩张死刑的适用, 可以说是与我国一贯主张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的,实际上是一种缺乏理性的、对犯罪的增长所作出的本能的、直觉的反应。”
记者:在您的专业中,对于死刑扩张与限制的争论您有什么看法?
赵:在20世纪80 年代之初,我国刑法理论界是比较一致地宣传和阐明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与立场的。而死刑扩张与限制的争端, 肇始于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对我国死刑立法不断增加的现实所提出的质疑与批评。对此,少数学者则持不同意见,认同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死刑不断膨胀的立法规定, 并为死刑的扩张提供理论依据。这一争端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非常激烈,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都极力主张对死刑立法作严格控制,认为当时死刑罪种太多太滥, 而司法部门和普通民众则基本赞成与支持较多适用死刑。死刑扩张论者认为,广泛适用死刑符合我国政治、经济状况及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要求。
我始终坚持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观点,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刑法立法从增设死刑罪名、大范围下放死刑复核权而扩张死刑的适用,可以说是与我国一贯主张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的,实际上是一种缺乏理性的、对犯罪的增长所作出的本能的、直觉的反应。在中国这样一个报应观念根深蒂固、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国度,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死刑扩张论者过多地强调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现实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可是,实践业已证明,在扩张死刑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率上升的客观事实面前,仍寄遏制严重犯罪发展趋势的希望于广泛适用死刑的实证根据又何在呢?作为立法者,对死刑的作用则更应有冷静、客观的认识,立法不应一味地去迎合、满足普通民众出自本能、情绪性的报应要求而增加死刑立法,而应站在理性的高度去正确地引导民众,削弱民众强烈的死刑意识。应当看到,犯罪的根源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更不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求生畏死固然是人的本性,因而死刑对罪犯的报应和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自然是其他刑罚无与伦比的。但如果过分地崇尚与依赖死刑,过高地估计死刑的作用,则必然会使法律失去正义,失去公众的尊重和支持,包括罪犯在内的人们必然对这样的法律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以至心理上的抵触,死刑的大量适用也就会应一句俗语——“物极必反”,所谓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出现“两高”的情形,便是这种效应的鲜明表征。
死刑存废之争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有人曾提出应当马上全面彻底地从立法上废止我国死刑的主张,而绝大多数学者则持现阶段应保留死刑但要严格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限制论。死刑限制论是当前我国关于死刑制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近年来,中国刑法学者对死刑限制论又有所发展,提出了应该率先有步骤地废止非暴力犯罪之死刑,并分阶段逐步废止全部死刑的鲜明主张。
我认为,立即全面彻底地从立法上废止我国死刑的主张,脱离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民意和犯罪状况、法治状况等时代条件。这种过于激进的主张首先是不会被国家所采纳,不会对法治进步产生实际的作用;同时反而有可能干扰了国家决策者对死刑改革的理智判断,亦会造成社会民众的反感,甚至会因此延缓死刑改革的进程。我力倡应当从先行废止非暴力犯罪之死刑做起,分阶段分情况地逐步废止所有犯罪之死刑的主张,并建议对死刑限制与废止兼采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途径且以后者为主,就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各方面条件的考察而提出的对策性建言。若能予以合理采纳、科学实施,相信会积极推动我国死刑改革的法治实践。
“文章应该是有新意或有深度的。特别是在人文社會科学领域,只要你真的把学科中的某个问题研究实实在在地向前推进一小步就很了不起。”
记者:您觉得现在中青年学者的研究状况浮躁吗?他们应该多发表文章好呢还是少发表好呢?
赵:我认为部分中青年学者有这样的浮躁现象。当然,如果是有意识的抄袭,那就不仅仅是浮躁,而且是学术道德的问题。发表文章的多少跟研究浮躁有一定的关联,但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你如果勤奋,完全可以多发文章,关键是你勤奋不勤奋,认真不认真。我认为青年学者包括博士生、硕士生都应该争取多发表文章,有很多东西是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但不能粗制滥造,文章应该是有新意或有深度的。特别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只要你真的把学科中的某个问题研究实实在在地向前推进一小步就很了不起。一个学者一生能做到切实解决了本学科几个甚至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就不错了。有的学者好大喜功,动不动就要改造乃至重构学科体系,为重构而批判或推倒,我认为是很不可取的。
记者:您觉得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赵:首先要有良好的学术条件,有国家和社会的大环境,也要有大学、研究机构的中小环境,倡导学术自由,对学术的发展保持一种宽容、鼓励的态度;其次就是学术应该保持与实务的联系,学术研究不能脱离相关实务和社会实际;最后,良好的学术环境离不开开放的胸怀和全球的视野,因而要有与国际间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记者:您觉得中国法学研究的状况如何?
赵:总体而言,我认为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也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打下了基础。当然也有各种问题与不足,各个学科的发展也不平衡,也有差异。就我所研究的刑法学而言,是我国公认的最为繁荣发展的法学主要学科之一,刑法学繁荣发展全面而深入,成果丰硕,国际交往广泛,对实务影响显著。但刑法学的发展也有一些问题,如基础理论方面长期处于徘徊状态;有些研究领域关注不够;实证研究缺乏;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的现象;有盲目照搬国外研究成果的问题;对理论联系实际理解得不全面、不深刻等。不过,刑法学研究总体上还是比较好的,是在繁荣中稳步发展。■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