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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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中,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原理得到了普遍认可.当然,这种关联性也存在例外.不存在对应权利的义务类型可被归纳为“对世义务”.《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第1项是一个义务性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常情况下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义务.该义务具有明确的相对人,不属于“对世义务”,应存在对应的权利,即信息主体对同意与否的决定权.《民法典》第1037条更是采用授权性规则的立法表达,赋予了自然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见,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一词,但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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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中,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原理得到了普遍认可.当然,这种关联性也存在例外.不存在对应权利的义务类型可被归纳为“对世义务”.《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第1项是一个义务性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常情况下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义务.该义务具有明确的相对人,不属于“对世义务”,应存在对应的权利,即信息主体对同意与否的决定权.《民法典》第1037条更是采用授权性规则的立法表达,赋予了自然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见,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一词,但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已经存在具体的权利内容.《民法典》分别使用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的立法表达,有其合理性和重要意义.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拟设专章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中明示的权利有着《民法典》上的渊源,在性质上具有私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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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两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不仅存在放任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不规范适用的情况.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只有改革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才能够化解风险、规范司法适用.不限制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是国外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普遍模式.我国应当将“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作为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同时有必要丰富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在住院治疗之外,增加门诊治疗.
风险预防不同于危险防御,其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风险行政领域,在我国具有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国家可以根据预防原则设计风险预防机制,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一定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国家在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也容易侵害经营自由、科研自由或引发贸易纠纷.故而,如果某产品有潜在的负面效果,经风险评估判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方可决定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在采取措施时,国家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并根据情况变化在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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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决羁押适用期间,撤销、变更未决羁押的机制以减少羁押适用、救济被羁押者权利为基本目的,其完备程度直接影响整个未决羁押制度的人权保障程度与法治化水平.从两大法系多个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未决羁押撤销、变更机制建立在严格限制未决羁押适用的基本理念之上,具体包括启动原因、启动途径、审查程序以及律师帮助等多方面内容.不同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既有差异之处,也呈现诸多一致或趋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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