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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领域。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方面应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