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间接识别个人信息规制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来源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huan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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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将“可识别性”确立为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个人信息的规制方面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一体适用了较高标准.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阐释,从而给相关立法的适用带来了较大障碍,其成因在于法院相关认知能力的不足、既有信息处理秩序的限制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今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识别与规制机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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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废水处理系统最终出水水质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的排放要求,采用高效生物脱氮工艺处理高含氮(硝态氮平均质量浓度为1090 mg/L)废水.废水处理设计规模4000 m3/d,工程总投资800万元,运行费用10.67元/m3废水.运行结果表明,高效生物脱氮工艺出水硝态氮平均去除率>95%,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