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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咨询、专家访谈、查阅文献资料等方法,对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当前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案与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91-02
2006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运动员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强调将运动员保障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中,使运动员保障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及其问题的分析,为促进河南省竞技体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河南省近5年内退役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查阅中国知网有关资料。从河南省体育局相关部门查阅现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和目前生活状况的资料。
2、访谈法
访谈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有关教练和领导。了解优秀运动员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国家有关政策和目前采取的措施。
3、问卷调查法
设计《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调查表》对河南省退役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情况和目前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4、数理统计法
运用EXCEL,对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比较、归纳。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
1、相关的保障政策制定不完善
竞技体育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困扰着体育管理部门和运动员家庭,影响竞技体育的发展,特别是对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较大。目前,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十分完善,从研究过程所获得的信息可知:河南省虽然建立了现役运动员个人伤残制度、保险制,但是运动队、运动员和相关组织对运动员的投保意识不强,从而使运动员因训练引起的损伤、病残,在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方面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研究表明,当前我省对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应当首先作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解决好运动员体育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运动员体育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二是作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尽可能解决优秀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2、政府的关注度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在法规政策上不能保证竞技体育保障制度健康完善,其后果必然是增加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从思想上起到消极作用,制约着后备人才的发展。后备人才力量的培养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战略问题,只有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梯队建设的关注,一个国家、一个省的竞技体育的发展才有后劲。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从法规政策上保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促进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3、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环境差
竞技体育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没有资金就很难留住人才,很难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据有关资料显示,河南省经济发展总体状况处于全国前列,但人均状况,在全国处于中下游水平。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严重地影响着我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加之河南省人口众多,导致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竞争压力加大,使得就业现状不容乐观,10年内退役运动员的待业人数高达调查人数的23.5%。
4、运动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多数项目优秀运动员一般在8到12岁进入业余体校进行训练,因为此阶段正是形成运动训练技能的黄金时期,而恰恰该年龄正值学习文化知识的黄金时期。因从事体育运动训练会占用一定时间,怎样处理文化学习与体育训练的关系,直接对运动员个人的前途与命运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的不断更新,掌握更多更新的知识已成为选择理想职业的首要条件。然而优秀运动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一现象,对其就业造成了很大影响。
5、社会化程度低
为了调查运动员的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特做了如下调查。
国家出资(%) 社会赞助(%) 个人出资(%)
国家队运动员 18.1 81.2 0.7
国家预备队运动员 34.358.4 7.3
省运动员 41.3 46.5 12.2
市县运动员54.8 31.9 13.3
从以上数据显示,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都有社会赞助解决,而且随着优秀运动员成绩的好坏,影响着社会赞助的资金比例倾向。国家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的投入,也是为了平衡这种社会倾向。总体而言,国家经济实力有限,投入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经费的增长还不能满足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需求。
(二)制约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原因
1、保障不到位
运动员退役后面临着求学、就业、疗伤、生存、婚姻等现实问题,突出的问题是就业,不少退役运动员并不是马上就能找到工作。因为就业机制转型、整体就业环境的严峻和在役期间尚不完备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使得他们在就业时面临很多困难。
2、保障力度弱
现行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层次。退役时由国家统一规定进行初次保障——发放退役金(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增加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然后地方政府进行补充性的再保障——货币补偿、工作分配等。从现行的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来看,政府侧重单一的货币性津贴补助,但是国家发放的退役金又远远不能保障运动员退役后的学习、就业和生活。其实对运动员来说最重要的是就业保障,一份合适的工作能够给退役运动员带来稳定的收入,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真正做到运动员的“退有所用,退能收入”才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长远之计。
3、保障随机性大
河南从本省的财政经费中拿出一部分,在国家发放退役金之后,对运动员进行再次补偿,但这些做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尚未形成一项有效的制度。在目前制度尚不完备的过程中,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也不是不可以的,包括从退役到找到正式工作前依旧按照原有的工资级别进行发放,但是这种特殊性不能始终无原则,因为对社会整体来说,登记失业还有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然后才是考虑救济。
(三)造成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不畅困境剖析
建立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不仅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的内在规律与特点,而且可以培养运动员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同时有利于增强运动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就目前而言,我省竞技体育行业并非没有对运动员进行保障,而是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潜力。参考国外竞技体育和我国其它省市的经验,我省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
1、法规制度保障
制定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特点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对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办法、保障中有关方面(国家、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最终使运动员的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机构保障
(1)成立运动员协会(或工会)。这是国外竞技体育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特色。
(2)成立运动员就业、就学指导机构。该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a.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业咨询与指导;b.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c.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商,扶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d.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学咨询与指导; e.是与教育主管部门协商,适当降低退役运动员大学入学标准,使更多的退役运动员能够进入大学深造。
(3)成立伤残鉴定机构。按国家现行体制,一般特殊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和标准,而运动员的职业病——运动伤残却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及补助标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明确责任,而且为教练员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提供了依据。
3、资金保障。由于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很多制度和条例难以贯彻执行,对运动员的保障也经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尴尬。然而,体育是一项产业,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资金保障是可以实现的。除了体育产业的部分收入可用于运动员保障外,还有利用我省一些优势项目向国外、国内输出运动员和教练员。以上收益的一部分可用于运动员的保障。另外,为了便于对以上各种渠道募集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议设立从省体育局到各地方体育局的各级运动员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并制定一系列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条例。
三、结论与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要到位
河南省不仅要落实贯彻我国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也要建立符合河南省省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使之形成适宜于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法制环境。具体可以由省体育局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阶段性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并随着各个项目职业化改革和竞技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提高领导对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重视度
从河南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竞技体育的重视,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促进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建立多层次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投入毕竟是有限的,应充分利用竞技体育本身的经济功能,全方位、多渠道地建立运动员保障基金。
(三)加强教育,完善的就业保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运动员,特别是青少年运动员的受教育情况,对其今后的后续教育和就业安置极为重要。将业余体校运动队放入传统项目学校中去,并对其训练时限做出严格规定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合作,开辟读训结合途径,培养新型的竞技体育人才。
(四)增加社会化程度
通过对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深层次分析,对于一部分已职业化的运动项目,运动员的工资水平较高,完全有能力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在这一部分运动项目中,使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张风霞.山西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就业现状的初步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6).
[2]陈林祥.建立与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2).
[3]蔡晓卫,唐闻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07).
[4]刘国涛.福建省运动员退役就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5.
关键词: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91-02
2006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运动员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强调将运动员保障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中,使运动员保障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及其问题的分析,为促进河南省竞技体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河南省近5年内退役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查阅中国知网有关资料。从河南省体育局相关部门查阅现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和目前生活状况的资料。
2、访谈法
访谈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有关教练和领导。了解优秀运动员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国家有关政策和目前采取的措施。
3、问卷调查法
设计《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调查表》对河南省退役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情况和目前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4、数理统计法
运用EXCEL,对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比较、归纳。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
1、相关的保障政策制定不完善
竞技体育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困扰着体育管理部门和运动员家庭,影响竞技体育的发展,特别是对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较大。目前,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十分完善,从研究过程所获得的信息可知:河南省虽然建立了现役运动员个人伤残制度、保险制,但是运动队、运动员和相关组织对运动员的投保意识不强,从而使运动员因训练引起的损伤、病残,在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方面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研究表明,当前我省对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应当首先作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解决好运动员体育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运动员体育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二是作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尽可能解决优秀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2、政府的关注度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在法规政策上不能保证竞技体育保障制度健康完善,其后果必然是增加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从思想上起到消极作用,制约着后备人才的发展。后备人才力量的培养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战略问题,只有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梯队建设的关注,一个国家、一个省的竞技体育的发展才有后劲。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从法规政策上保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促进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3、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环境差
竞技体育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没有资金就很难留住人才,很难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据有关资料显示,河南省经济发展总体状况处于全国前列,但人均状况,在全国处于中下游水平。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严重地影响着我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加之河南省人口众多,导致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竞争压力加大,使得就业现状不容乐观,10年内退役运动员的待业人数高达调查人数的23.5%。
4、运动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多数项目优秀运动员一般在8到12岁进入业余体校进行训练,因为此阶段正是形成运动训练技能的黄金时期,而恰恰该年龄正值学习文化知识的黄金时期。因从事体育运动训练会占用一定时间,怎样处理文化学习与体育训练的关系,直接对运动员个人的前途与命运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的不断更新,掌握更多更新的知识已成为选择理想职业的首要条件。然而优秀运动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一现象,对其就业造成了很大影响。
5、社会化程度低
为了调查运动员的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特做了如下调查。
国家出资(%) 社会赞助(%) 个人出资(%)
国家队运动员 18.1 81.2 0.7
国家预备队运动员 34.358.4 7.3
省运动员 41.3 46.5 12.2
市县运动员54.8 31.9 13.3
从以上数据显示,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都有社会赞助解决,而且随着优秀运动员成绩的好坏,影响着社会赞助的资金比例倾向。国家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的投入,也是为了平衡这种社会倾向。总体而言,国家经济实力有限,投入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经费的增长还不能满足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需求。
(二)制约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原因
1、保障不到位
运动员退役后面临着求学、就业、疗伤、生存、婚姻等现实问题,突出的问题是就业,不少退役运动员并不是马上就能找到工作。因为就业机制转型、整体就业环境的严峻和在役期间尚不完备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使得他们在就业时面临很多困难。
2、保障力度弱
现行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层次。退役时由国家统一规定进行初次保障——发放退役金(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增加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然后地方政府进行补充性的再保障——货币补偿、工作分配等。从现行的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来看,政府侧重单一的货币性津贴补助,但是国家发放的退役金又远远不能保障运动员退役后的学习、就业和生活。其实对运动员来说最重要的是就业保障,一份合适的工作能够给退役运动员带来稳定的收入,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真正做到运动员的“退有所用,退能收入”才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长远之计。
3、保障随机性大
河南从本省的财政经费中拿出一部分,在国家发放退役金之后,对运动员进行再次补偿,但这些做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尚未形成一项有效的制度。在目前制度尚不完备的过程中,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也不是不可以的,包括从退役到找到正式工作前依旧按照原有的工资级别进行发放,但是这种特殊性不能始终无原则,因为对社会整体来说,登记失业还有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然后才是考虑救济。
(三)造成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不畅困境剖析
建立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不仅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的内在规律与特点,而且可以培养运动员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同时有利于增强运动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就目前而言,我省竞技体育行业并非没有对运动员进行保障,而是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潜力。参考国外竞技体育和我国其它省市的经验,我省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
1、法规制度保障
制定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特点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对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办法、保障中有关方面(国家、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最终使运动员的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机构保障
(1)成立运动员协会(或工会)。这是国外竞技体育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特色。
(2)成立运动员就业、就学指导机构。该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a.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业咨询与指导;b.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c.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商,扶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d.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学咨询与指导; e.是与教育主管部门协商,适当降低退役运动员大学入学标准,使更多的退役运动员能够进入大学深造。
(3)成立伤残鉴定机构。按国家现行体制,一般特殊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和标准,而运动员的职业病——运动伤残却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及补助标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明确责任,而且为教练员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提供了依据。
3、资金保障。由于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很多制度和条例难以贯彻执行,对运动员的保障也经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尴尬。然而,体育是一项产业,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资金保障是可以实现的。除了体育产业的部分收入可用于运动员保障外,还有利用我省一些优势项目向国外、国内输出运动员和教练员。以上收益的一部分可用于运动员的保障。另外,为了便于对以上各种渠道募集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议设立从省体育局到各地方体育局的各级运动员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并制定一系列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条例。
三、结论与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要到位
河南省不仅要落实贯彻我国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也要建立符合河南省省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使之形成适宜于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法制环境。具体可以由省体育局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阶段性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并随着各个项目职业化改革和竞技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提高领导对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重视度
从河南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竞技体育的重视,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促进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建立多层次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投入毕竟是有限的,应充分利用竞技体育本身的经济功能,全方位、多渠道地建立运动员保障基金。
(三)加强教育,完善的就业保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运动员,特别是青少年运动员的受教育情况,对其今后的后续教育和就业安置极为重要。将业余体校运动队放入传统项目学校中去,并对其训练时限做出严格规定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合作,开辟读训结合途径,培养新型的竞技体育人才。
(四)增加社会化程度
通过对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深层次分析,对于一部分已职业化的运动项目,运动员的工资水平较高,完全有能力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在这一部分运动项目中,使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张风霞.山西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就业现状的初步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6).
[2]陈林祥.建立与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2).
[3]蔡晓卫,唐闻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07).
[4]刘国涛.福建省运动员退役就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