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分析“西电东送”跨省售电项目中,在售电方、输电方和购电方之间的税收分配体制。本报告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下,采用理论分析、类比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构建“西电东送”跨省增值税分配模型。
【关键词】西电东送 跨区域 税收分配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西电东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决策。实施“西电东送”战略,为西部地区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为东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安全的电力保障,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共赢发展。
然而随着“西电东送”战略工程的进一步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其中“西电东送”税收利益分配成为一项重要问题。研究“西电东送”合理的跨区域税收分配体制,对于解决“西电东送”工程中区域利益不平衡和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状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由于电力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中,增值税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本文选取增值税作为“西电东送”跨区域税收分配研究的对象。
本文主要研究分析“西电东送”跨省售电项目,在售电方、输电方和购电方之间增值税税款是否应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机制。
(二)研究思路
本文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下,首先研究跨省售电在经过地区缴纳增值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然后从增值税征收机理出发,参考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款缴纳方式,采用理论分析、类比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构建“西电东送”跨省增值税分配模型。
(三)研究目标
研究提出“西电东送”跨省增值税分配方案。
二、增值税税款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增值税税款分配的必要性
1.现实中的必要性。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各地区在跨省售电项目中所能得到的综合收益与其在跨省售电项目中的贡献和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不成比例。这种不平衡性,导致了各地方政府对同一工程可能产生不同的态度,进而影响到跨省售电项目的建设。
2.理论上的必要性。从增值税的征收机理方面看,电力产品应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合理计算出电力产品在各经过区域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就应该在各经过区域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
(二)增值税款分配的可行性
1.从税种的选择上,增值税款所占比例较大,将增值税款进行重新分配,基本可以达到平衡经过区域财政收入的目的;
2.改变现行的电网收入分配模式,将跨省售电在经过区域的电能增值部分确定下来,由经过区域电力企业取得该部分增值收入,则可以实现经过区域对该部分收入征收增值税款;
3.从税收征管上来说,对跨省售电增值税进行重新分配征收是可行的,并不违背现行的税收征管条例。
三、现行税收政策
(一)现行政策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对包括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在内的相关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和方法做出了统一规定,即我国现行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跨地区电能交易
目前颁布了《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和《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对电力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然而在此之后,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跨地区电能交易的税收政策出台。
(三)现行政策的不足
在中国现行分税制的体制下,是以公司注册地作为纳税地。“西电东送”的一些承担者,注册地不在资源地本省,该公司的税收无疑只能上缴到公司注册的省份。不论在流转税还是在所得税方面,都有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
1.倘若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经过地区在得到一些基本补偿后并不能随项目的生命周期获取更大的利益,尤其是采用直流输电形式,经过地区无法共享大电网建设带来的好处;
2.即使是采用交流输电形式,目前经过地区也无法获取因输送跨省售电电量产生的增值税收入,造成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不仅会导致经过地区电力企业对跨省售电项目积极性不高,而且引起经过地区地方政府的不满。
四、增值税分配总体思路
(一)增值税的征收机理
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在每一道增值环节征收,采用纳税主体产生的全部销项税额减去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间接法进行核算。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收政策
1.国外情况。跨国销售石油天然气时,经过国均采用收取过境费的方式,还可以附加一些其他条款,比如每年免费获得或以低价购买一定量石油或天然气产品,过境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协商。例如,俄罗斯向欧洲通过管道销售石油,途经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向俄罗斯收取每吨石油每百公里1.64美元的过境费。
2.国内情况。我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和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三)总体思路
可从两个途径解决“西电东送”跨省售电项目的跨区域增值税分配问题:
1.以改变收入的形式间接增加经过地区的税收收入。
2.不改变收入形式,直接将跨省售电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款在各个相关主体进行分配。
五、以改变收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分配的方案
(一)采用收取过网费的形式
从政策方面看,电力企业可以针对提供的输电服务收取过网费,并对收取的过网费缴纳增值税。 从实践方面看,云南省的文山平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远公司)曾于2010年通过文山电力公司所拥有的线路和变电站向云南电网公司文山供电局购电,文山电力公司向平远公司按每千瓦时0.03元收取过网费。
(二)以实物方式进行线损补偿
针对跨省售电采用交流输电方式的,可以仿照国际上跨境销售石油、天然气采用实物补偿的方法,对经过地区的各种损失做出补偿。
例如:A省电力企业通过B省电力企业向C省电力企业售电,每输送1000万千瓦时电,只和C省结算999万千瓦时,另外1万千瓦时作为实物补偿由B省电力企业免费获取。
(三)采用接力送电方式
接力送电方式是指由售电方电力企业先将电量销售给经过地区电力企业,经过地区电力企业在考虑输电成本后,再以合适的价格销售给购电方电力企业。
例如:A省电力企业每月通过B省电力企业向C省电力企业售电20000万千瓦时,售价每千千瓦时430元。
经过上述接力送电安排后,售电省份A省的增值税额每月将减少102万元,经过省B省的增值税额每月将增加102万元,购电省C省的增值税额没有变化。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销售电力产品的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电监委的规定,且仅在跨省售电项目采用交流输电方式的情况下才可实现。
六、直接分配增值税的方案
在跨省售电项目中,若将跨省售电项目看作一个纳税主体,关于该项目所产生的增值额从理论上来讲是一定的,相应的增值税额也是一定的。故此可将该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额在各个相关主体之间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以平衡各地区的财政税收收入。
(一)分配原则
1.公平性与效率性。公平性是任何分配方法所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平不是绝对的,是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的综合,为追求公平,这种综合过程往往会使效率有所损失。所以公平和效率从这一方面看是矛盾的;另一方面,公平是为了化解原有的矛盾,使原有系统的效率得以提高,这又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
2.合理性。跨省售电项目不仅涉及到多个电力企业,更涉及到各个相关省份,牵涉的利益方比较广泛。因此,必须将合理性作为一个分配原则,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以促使各相关利益方达成增值税分配协议。
3.补偿性。在建设跨省售电项目过程中,会占用经过地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按照“谁承担、谁分享、谁受益”的原则,伴随跨省售电项目产生的税收,也应对上述资源占用进行必要的补偿。
4.综合性。由于跨省售电项目涉及范围较广,不仅包含一般产品销售中的供销双方,还涉及到输配电线路占用土地资源等,因此单独考虑任何一个因素都是片面的,不公平的。为此,我们需要对项目所涉及的因素全面考虑,进行综合衡量,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款的再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补偿性原则;④综合性原则。
(二)考虑因素
根据《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实际中,从跨省售电项目的实现过程考虑,整个项目涉及电能提供方、电能消费方以及输电线路经过方。项目投资方提供资金修建跨省售电线路,从电能提供方取得电力,通过在经过地区架设的线路输送到购电方,实现最终电力产品的消费。其中,输电线路的建设可由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自行投资,也可由三方共同投资。但无论哪一方投资,都会占用经过地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能资源、土地资源、项目投资和产品消费是实现跨省售电项目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另外为均衡各地区的财政收入情况,可将西部政策等因素也考虑在内。
1.电能资源。电能资源是跨省售电项目的源泉,为项目的进行提供电力产品。电能资源依国家行政划分具有地方属性。资源应有其价值,也应在地方税收中体现。因此,跨省售电项目应将其考虑在内。
2.土地资源。在跨省售电项目中,售电方提供了电能资源,同时还提供了输配电线路所用的土地资源;经过地区主要提供了输配电线路所用的土地资源;购电方也同样会提供连接终端消费者的线路,耗费土地资源。这些土地资源可能会因项目的建设而影响其他用途,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这些资源都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3.项目投资。投资是跨省售电项目实现的必要手段,没有投资,资源永远是资源,不能被开发和输送到消费地,其使用价值也不能表现出来。在跨省售电项目中,投资方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根据属地原则,投资方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4.产品消费。消费是资源价值实现的前提,没有消费需求,资源的开发和供应是无益的。消费同时也是回收投资的源泉。在跨省售电项目中,产品消费实际上是以本地的资金外流换取电力能源的输入,对实现电能资源的使用价值做出了直接的贡献。因此电力产品消费地的也应得到税收补偿。
5.政策因素。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形成了东、中、西部地区严重不平衡的格局,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达东部沿海地区人均值的十分之一,西部地区财政自给率平均为60%左右,国家中央财政的收入主要依靠东部发达地区。8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推行“梯度推进战略”,给东部地区经济优先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使东部地区经济在原有人、物、财力的基础上,在十余年的时间内获得了高速发展。同时大量引进外资,使东部地区率先实现了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西部地区由于本来基础就薄弱,再加上地理条件的限制,深居内陆,交通、通讯均较东部地区有很大的差距,致使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这一难题,已为党中央和国务院所重视,提出了发展东部,带动中、西部的发展战略。在此条件下,考虑到税收的职能以及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可以将政策因素纳入增值税分配机制。 6.其他。项目开发对各地区资源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主要指原有可耕牧土地的不可恢复性占用、文物损失额、其它原可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可利用量、迁移人口数量等。影响确定各项具体数值的因素较多,另外在项目建设时均有补偿考虑。所以,虽然这也是影响因素,但可能较大程度上影响税收再分配的效率,我们建议在分配时,该因素暂不列入考虑之列。
(三)分配方法
1.总体思路。根据前述分配原则和所应考虑的因素,本文建议采用按各地区对项目的贡献度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各地区的贡献度从电量提供、土地占用、项目投资、电能消费、政策倾斜五个方面进行衡量。具体分配步骤如下:
第一,将每个因素按其对项目贡献度的大小赋予不同的权重;
第二,将各相关利益地区的每个因素按一定衡量标准进行打分,并将该分值乘以其对应的权重,作为该省该因素的得分;
第三,合计各个地区根据五个因素及其权重衡量后的得分;
第四,计算各个地区的得分占总分的比例。
按上述步骤计算出的比例即为各个地区分配增值税款的比例。至此,本分配方案的关键集中于各因素权重的大小和衡量标准的选取,这将会直接影响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2.权重。国内经济发展到今天,基础产业之一的电力也由过去的严重缺电发展到电力供需基本饱和的状态。市场的重要性在电力行业中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那么,市场需求即电力产品消费量在分配中应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我们将其给予0.25的权重。
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为跨省售电项目提供了可能。电能供应是消费的必要前提,没有电能的供应,也就不可能存在跨省售电的项目。因此,建议给予和市场一样的权重,即0.25。
而项目投资与前两项相比同样重要,没有项目投资的资金支持,整个项目也不可能进行,因此我们将其赋予0.25的权重。
土地占用作为项目实施不可避免的一种投资,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土地占用量作为增值税分配时考虑的一大因素是必要的,重要程度次于前三项因素,我们给予0.15的权重。
考虑到税收的职能以及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需要将政策因素纳入增值税分配考虑的因素。根据对项目影响的直接程度和重要程度,我们给予其0.1的权重。
3.衡量标准。对五个因素按贡献度大小赋予权重后,应将各个因素选取一定的衡量标准,以便于对各个省份进行打分。下面按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第一,电力产品消费量。消费是投资的原动力,因此电力产品的消费量将是首先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根据一年一次的结算方式,电力产品消费量定义为:一年内某省购买(或称消费)该项目的电量(扣除网损,下同),以关口结算计量点记录为准。电力产品的终端销售(即电力产品消费)为电能资源价值的实现和项目投资成本的收回提供了保证,所以增值税额的分配应与电力产品的消费量成正比。
第二,电力产品供应量。电能资源是跨省售电项目的载体,由国家行政划分而归属不同的省。售电省份提供了跨省售电项目最主要的产品——电能资源,电量提供的多少直接影响项目的销售量,因此该因素应以电能提供量作为衡量标准。
第三,项目投资成本。投资是实现资源使用价值的必要手段。各省(实际上是指各行政区内的企业)投资的大小体现了该省在项目开发中的贡献大小,所以分配额也应与投资额成正比。
第四,土地占用量。跨省售电项目由于输电线路经过对各地区造成的影响大致与土地占用量成正比,土地占用量越大,地方税额分成的比例也应越大。根据跨省售电项目的特征,输配电线路经过地区的线长比例与占用各地区的土地资源成正比,因此以经过地区的线长来衡量该因素,应该是合适的。
第五,中西部地区政策因素。由于中西部地区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相对较低。从税收的职能上来看,越不发达的地区越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因此,如果用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不发达程度的话,该因素应与增值税税额成反比,即国内生产总值越低,所分配的增值税税款越多。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由于与增值税款的分配额成反比,在计算时用负数表示。
4.举例。以A省经过C省、D省向B省购电为例,假设跨省售电采用直流输电方式,输电线路由A省建设,总投资176.5亿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在A省范围内修建输配电线路的线长为120千米,在B省的线长为360千米,在C省的线长为500千米,在D省的线长为650千米。项目建成后第一年,B省向A省售电310亿千瓦时。各省的国内生产总值以上一年度公布数据为准,假设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省应分得全部增值税款的58.03%,B省应分得34.38%,C省应分得2.58%,D省应分得5.01%。该结果大致与各省份在项目中的贡献度相符。
七、结论
通过对现行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分析,以及国内外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收情况的了解,本文从增值税的征收机理出发,认为可以通过改变收入形式间接改变增值税款的征收以及按现行收入形式直接分配增值税款两大途径,达到解决跨省售电项目增值税合理分配的目的。本文根据交流输电和直流输电特点的不同,将各个方案进行了细分,认为交流输电方式下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1)经过省收取过网费方式(2)实物补偿方式(3)接力送电方式(4)直接分配增值税方式。在直流输电方式下,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经过省收取过网费方式(2)直接分配增值税方式。
采用直接分配增值税方式时,需要考虑公平性、效率性、合理性、补偿性、综合性原则,按照各省对跨省售电项目贡献度综合评分的方法,对增值税款进行重新分配。至于省内各地区的税款分配机制可以参考交流电的处理方式进行分配。跨省售电项目的监督及解决机制交由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参与各省国家税务局、参与各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负责。
作者简介:宁德稳(1975-),男,云南宣威人,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研究方向:集团财务管控。
【关键词】西电东送 跨区域 税收分配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西电东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决策。实施“西电东送”战略,为西部地区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为东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安全的电力保障,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共赢发展。
然而随着“西电东送”战略工程的进一步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其中“西电东送”税收利益分配成为一项重要问题。研究“西电东送”合理的跨区域税收分配体制,对于解决“西电东送”工程中区域利益不平衡和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状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由于电力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中,增值税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本文选取增值税作为“西电东送”跨区域税收分配研究的对象。
本文主要研究分析“西电东送”跨省售电项目,在售电方、输电方和购电方之间增值税税款是否应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机制。
(二)研究思路
本文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下,首先研究跨省售电在经过地区缴纳增值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然后从增值税征收机理出发,参考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款缴纳方式,采用理论分析、类比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构建“西电东送”跨省增值税分配模型。
(三)研究目标
研究提出“西电东送”跨省增值税分配方案。
二、增值税税款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增值税税款分配的必要性
1.现实中的必要性。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各地区在跨省售电项目中所能得到的综合收益与其在跨省售电项目中的贡献和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不成比例。这种不平衡性,导致了各地方政府对同一工程可能产生不同的态度,进而影响到跨省售电项目的建设。
2.理论上的必要性。从增值税的征收机理方面看,电力产品应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合理计算出电力产品在各经过区域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就应该在各经过区域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
(二)增值税款分配的可行性
1.从税种的选择上,增值税款所占比例较大,将增值税款进行重新分配,基本可以达到平衡经过区域财政收入的目的;
2.改变现行的电网收入分配模式,将跨省售电在经过区域的电能增值部分确定下来,由经过区域电力企业取得该部分增值收入,则可以实现经过区域对该部分收入征收增值税款;
3.从税收征管上来说,对跨省售电增值税进行重新分配征收是可行的,并不违背现行的税收征管条例。
三、现行税收政策
(一)现行政策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对包括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在内的相关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和方法做出了统一规定,即我国现行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跨地区电能交易
目前颁布了《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和《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对电力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然而在此之后,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跨地区电能交易的税收政策出台。
(三)现行政策的不足
在中国现行分税制的体制下,是以公司注册地作为纳税地。“西电东送”的一些承担者,注册地不在资源地本省,该公司的税收无疑只能上缴到公司注册的省份。不论在流转税还是在所得税方面,都有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
1.倘若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经过地区在得到一些基本补偿后并不能随项目的生命周期获取更大的利益,尤其是采用直流输电形式,经过地区无法共享大电网建设带来的好处;
2.即使是采用交流输电形式,目前经过地区也无法获取因输送跨省售电电量产生的增值税收入,造成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不仅会导致经过地区电力企业对跨省售电项目积极性不高,而且引起经过地区地方政府的不满。
四、增值税分配总体思路
(一)增值税的征收机理
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在每一道增值环节征收,采用纳税主体产生的全部销项税额减去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间接法进行核算。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收政策
1.国外情况。跨国销售石油天然气时,经过国均采用收取过境费的方式,还可以附加一些其他条款,比如每年免费获得或以低价购买一定量石油或天然气产品,过境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协商。例如,俄罗斯向欧洲通过管道销售石油,途经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向俄罗斯收取每吨石油每百公里1.64美元的过境费。
2.国内情况。我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和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三)总体思路
可从两个途径解决“西电东送”跨省售电项目的跨区域增值税分配问题:
1.以改变收入的形式间接增加经过地区的税收收入。
2.不改变收入形式,直接将跨省售电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款在各个相关主体进行分配。
五、以改变收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分配的方案
(一)采用收取过网费的形式
从政策方面看,电力企业可以针对提供的输电服务收取过网费,并对收取的过网费缴纳增值税。 从实践方面看,云南省的文山平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远公司)曾于2010年通过文山电力公司所拥有的线路和变电站向云南电网公司文山供电局购电,文山电力公司向平远公司按每千瓦时0.03元收取过网费。
(二)以实物方式进行线损补偿
针对跨省售电采用交流输电方式的,可以仿照国际上跨境销售石油、天然气采用实物补偿的方法,对经过地区的各种损失做出补偿。
例如:A省电力企业通过B省电力企业向C省电力企业售电,每输送1000万千瓦时电,只和C省结算999万千瓦时,另外1万千瓦时作为实物补偿由B省电力企业免费获取。
(三)采用接力送电方式
接力送电方式是指由售电方电力企业先将电量销售给经过地区电力企业,经过地区电力企业在考虑输电成本后,再以合适的价格销售给购电方电力企业。
例如:A省电力企业每月通过B省电力企业向C省电力企业售电20000万千瓦时,售价每千千瓦时430元。
经过上述接力送电安排后,售电省份A省的增值税额每月将减少102万元,经过省B省的增值税额每月将增加102万元,购电省C省的增值税额没有变化。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销售电力产品的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电监委的规定,且仅在跨省售电项目采用交流输电方式的情况下才可实现。
六、直接分配增值税的方案
在跨省售电项目中,若将跨省售电项目看作一个纳税主体,关于该项目所产生的增值额从理论上来讲是一定的,相应的增值税额也是一定的。故此可将该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额在各个相关主体之间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以平衡各地区的财政税收收入。
(一)分配原则
1.公平性与效率性。公平性是任何分配方法所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平不是绝对的,是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的综合,为追求公平,这种综合过程往往会使效率有所损失。所以公平和效率从这一方面看是矛盾的;另一方面,公平是为了化解原有的矛盾,使原有系统的效率得以提高,这又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
2.合理性。跨省售电项目不仅涉及到多个电力企业,更涉及到各个相关省份,牵涉的利益方比较广泛。因此,必须将合理性作为一个分配原则,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以促使各相关利益方达成增值税分配协议。
3.补偿性。在建设跨省售电项目过程中,会占用经过地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按照“谁承担、谁分享、谁受益”的原则,伴随跨省售电项目产生的税收,也应对上述资源占用进行必要的补偿。
4.综合性。由于跨省售电项目涉及范围较广,不仅包含一般产品销售中的供销双方,还涉及到输配电线路占用土地资源等,因此单独考虑任何一个因素都是片面的,不公平的。为此,我们需要对项目所涉及的因素全面考虑,进行综合衡量,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款的再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补偿性原则;④综合性原则。
(二)考虑因素
根据《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实际中,从跨省售电项目的实现过程考虑,整个项目涉及电能提供方、电能消费方以及输电线路经过方。项目投资方提供资金修建跨省售电线路,从电能提供方取得电力,通过在经过地区架设的线路输送到购电方,实现最终电力产品的消费。其中,输电线路的建设可由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自行投资,也可由三方共同投资。但无论哪一方投资,都会占用经过地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能资源、土地资源、项目投资和产品消费是实现跨省售电项目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另外为均衡各地区的财政收入情况,可将西部政策等因素也考虑在内。
1.电能资源。电能资源是跨省售电项目的源泉,为项目的进行提供电力产品。电能资源依国家行政划分具有地方属性。资源应有其价值,也应在地方税收中体现。因此,跨省售电项目应将其考虑在内。
2.土地资源。在跨省售电项目中,售电方提供了电能资源,同时还提供了输配电线路所用的土地资源;经过地区主要提供了输配电线路所用的土地资源;购电方也同样会提供连接终端消费者的线路,耗费土地资源。这些土地资源可能会因项目的建设而影响其他用途,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这些资源都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3.项目投资。投资是跨省售电项目实现的必要手段,没有投资,资源永远是资源,不能被开发和输送到消费地,其使用价值也不能表现出来。在跨省售电项目中,投资方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根据属地原则,投资方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4.产品消费。消费是资源价值实现的前提,没有消费需求,资源的开发和供应是无益的。消费同时也是回收投资的源泉。在跨省售电项目中,产品消费实际上是以本地的资金外流换取电力能源的输入,对实现电能资源的使用价值做出了直接的贡献。因此电力产品消费地的也应得到税收补偿。
5.政策因素。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形成了东、中、西部地区严重不平衡的格局,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达东部沿海地区人均值的十分之一,西部地区财政自给率平均为60%左右,国家中央财政的收入主要依靠东部发达地区。8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推行“梯度推进战略”,给东部地区经济优先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使东部地区经济在原有人、物、财力的基础上,在十余年的时间内获得了高速发展。同时大量引进外资,使东部地区率先实现了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西部地区由于本来基础就薄弱,再加上地理条件的限制,深居内陆,交通、通讯均较东部地区有很大的差距,致使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这一难题,已为党中央和国务院所重视,提出了发展东部,带动中、西部的发展战略。在此条件下,考虑到税收的职能以及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可以将政策因素纳入增值税分配机制。 6.其他。项目开发对各地区资源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主要指原有可耕牧土地的不可恢复性占用、文物损失额、其它原可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可利用量、迁移人口数量等。影响确定各项具体数值的因素较多,另外在项目建设时均有补偿考虑。所以,虽然这也是影响因素,但可能较大程度上影响税收再分配的效率,我们建议在分配时,该因素暂不列入考虑之列。
(三)分配方法
1.总体思路。根据前述分配原则和所应考虑的因素,本文建议采用按各地区对项目的贡献度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各地区的贡献度从电量提供、土地占用、项目投资、电能消费、政策倾斜五个方面进行衡量。具体分配步骤如下:
第一,将每个因素按其对项目贡献度的大小赋予不同的权重;
第二,将各相关利益地区的每个因素按一定衡量标准进行打分,并将该分值乘以其对应的权重,作为该省该因素的得分;
第三,合计各个地区根据五个因素及其权重衡量后的得分;
第四,计算各个地区的得分占总分的比例。
按上述步骤计算出的比例即为各个地区分配增值税款的比例。至此,本分配方案的关键集中于各因素权重的大小和衡量标准的选取,这将会直接影响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2.权重。国内经济发展到今天,基础产业之一的电力也由过去的严重缺电发展到电力供需基本饱和的状态。市场的重要性在电力行业中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那么,市场需求即电力产品消费量在分配中应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我们将其给予0.25的权重。
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为跨省售电项目提供了可能。电能供应是消费的必要前提,没有电能的供应,也就不可能存在跨省售电的项目。因此,建议给予和市场一样的权重,即0.25。
而项目投资与前两项相比同样重要,没有项目投资的资金支持,整个项目也不可能进行,因此我们将其赋予0.25的权重。
土地占用作为项目实施不可避免的一种投资,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土地占用量作为增值税分配时考虑的一大因素是必要的,重要程度次于前三项因素,我们给予0.15的权重。
考虑到税收的职能以及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需要将政策因素纳入增值税分配考虑的因素。根据对项目影响的直接程度和重要程度,我们给予其0.1的权重。
3.衡量标准。对五个因素按贡献度大小赋予权重后,应将各个因素选取一定的衡量标准,以便于对各个省份进行打分。下面按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第一,电力产品消费量。消费是投资的原动力,因此电力产品的消费量将是首先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根据一年一次的结算方式,电力产品消费量定义为:一年内某省购买(或称消费)该项目的电量(扣除网损,下同),以关口结算计量点记录为准。电力产品的终端销售(即电力产品消费)为电能资源价值的实现和项目投资成本的收回提供了保证,所以增值税额的分配应与电力产品的消费量成正比。
第二,电力产品供应量。电能资源是跨省售电项目的载体,由国家行政划分而归属不同的省。售电省份提供了跨省售电项目最主要的产品——电能资源,电量提供的多少直接影响项目的销售量,因此该因素应以电能提供量作为衡量标准。
第三,项目投资成本。投资是实现资源使用价值的必要手段。各省(实际上是指各行政区内的企业)投资的大小体现了该省在项目开发中的贡献大小,所以分配额也应与投资额成正比。
第四,土地占用量。跨省售电项目由于输电线路经过对各地区造成的影响大致与土地占用量成正比,土地占用量越大,地方税额分成的比例也应越大。根据跨省售电项目的特征,输配电线路经过地区的线长比例与占用各地区的土地资源成正比,因此以经过地区的线长来衡量该因素,应该是合适的。
第五,中西部地区政策因素。由于中西部地区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相对较低。从税收的职能上来看,越不发达的地区越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因此,如果用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不发达程度的话,该因素应与增值税税额成反比,即国内生产总值越低,所分配的增值税税款越多。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由于与增值税款的分配额成反比,在计算时用负数表示。
4.举例。以A省经过C省、D省向B省购电为例,假设跨省售电采用直流输电方式,输电线路由A省建设,总投资176.5亿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在A省范围内修建输配电线路的线长为120千米,在B省的线长为360千米,在C省的线长为500千米,在D省的线长为650千米。项目建成后第一年,B省向A省售电310亿千瓦时。各省的国内生产总值以上一年度公布数据为准,假设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省应分得全部增值税款的58.03%,B省应分得34.38%,C省应分得2.58%,D省应分得5.01%。该结果大致与各省份在项目中的贡献度相符。
七、结论
通过对现行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分析,以及国内外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收情况的了解,本文从增值税的征收机理出发,认为可以通过改变收入形式间接改变增值税款的征收以及按现行收入形式直接分配增值税款两大途径,达到解决跨省售电项目增值税合理分配的目的。本文根据交流输电和直流输电特点的不同,将各个方案进行了细分,认为交流输电方式下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1)经过省收取过网费方式(2)实物补偿方式(3)接力送电方式(4)直接分配增值税方式。在直流输电方式下,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经过省收取过网费方式(2)直接分配增值税方式。
采用直接分配增值税方式时,需要考虑公平性、效率性、合理性、补偿性、综合性原则,按照各省对跨省售电项目贡献度综合评分的方法,对增值税款进行重新分配。至于省内各地区的税款分配机制可以参考交流电的处理方式进行分配。跨省售电项目的监督及解决机制交由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参与各省国家税务局、参与各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负责。
作者简介:宁德稳(1975-),男,云南宣威人,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研究方向:集团财务管控。